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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刘女士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相中了一套房屋,之后,刘女士向银行贷款60万元,首付10万元,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半年后,房地产开发公司通知刘女士接房。刘发现房屋的面积误差比例达到5%,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要求公司退房。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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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起因:受让方未按合同履约
2001年6月6日,河南省周口市中新合资周口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与周口军分区签订了一份合同《合作建房合同》,该合同规定,鑫源公司获得军分区面积为2815平方米的地块开发权,该地块宗地编号为济予字3151号;合同还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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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电话中的一句口角,身为B房地产公司拆迁对象的A房地产公司老总认为自己挨了对方的辱骂,实在咽不下这口气,结果其下属为了帮A老总“出气”,便找人把B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工作人员打了一顿……结果,先后有8个年轻人,其中有4名都是摔跤队的队员,为了出这口“气”全部身陷囹圄,后悔莫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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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8月,原告高某所在的单位在分配职工住房时将原由该厂另一职工吴某承租的汉阳区洲头二村227号房屋(系房地产公司直管公房)调剂给原告使用。高某分得该公房后,即将个人财产搬入此房,并间或在此小住几天。高某一直以原房主吴某的名义向房管所交房租。高某单位在将该房分给高某的同时,也到房地产公司所属的房管所统一办理连同原告在内的几户住房换证手续,其它几户均已办理过户手续,唯有227号高某租住的房屋手续没有办。在1988年元月,房管所停止了对227号房租金的收纳。并于1989年底在未通知高某的情况下将该房重新承租给了祝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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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房地产项目公司是指专为开发特定的房地产项目而成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目前,无论国家还是地方,对房地产项目公司均无系统或专项规定,但实际上登记注册的房地产项目公司早已大量存在。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投资者发现房地产项目公司可以合理地规避市场及法律上的某些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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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1988年开始为房地产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此后曾专职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助理。此间,办理过许多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法律事务。现将若干心得记下,以求教于同仁。一、利用情势变更原则,维护房地产发展商的合法权益。某缸套厂与某市荷花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将开发的一幢36户住宅楼卖给缸套厂,建筑面积2520m’,单价为1200元/m‘,总售价为302.4万元。预付70%款项,尚有30%待工程完工双方验收合格后结清。合同签订后,工程完工前,通建材价格大幅度上涨,人工费也作了较大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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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刘某为承接房地产开发项目,挂靠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并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开发某综合楼工程。工程开发资金由刘某自行筹集,刘某在借了数百万元高利贷的情况下,开发资金仍短缺,于是,刘某于2004年至2005年lO月间,在综合楼工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形下,与多名购房户签订商品房预售协议进行商品房预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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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在1996年3月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鸿运花园小区商品房一套。黄某按约预付了部分购房款。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承诺在年底交付商品房。但是直到1997年10月10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才将房屋交付。黄某入住后,发现诸多问题,煤气系统推迟到1998年7月1日才供应,房屋处处出现漏水现象。小区的绿化、环境、停车、物业管理等配套设置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房时的广告有许多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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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水房地产开发公司(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京水公司)与北京海意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营企业,以下简称海意联公司)合作开发旧村改造项目而产生纠纷,京水公司申请仲裁解除双方合作开发协议等请求获得支持后,海意联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仲裁,并投诉其在债券发行中存在隐瞒仲裁案等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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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地产开发公司难能交付达到约定的精装修房屋,使房屋交付一拖再拖。为此,李女士将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索求违约金及赔偿。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李女士8万元逾期交房违约金及1500元空气质量检测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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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8月,山东青岛的甲公司因工作需要,欲在北京市城区内购买两套住房作为在京的办事处。公司随即通知在京的业务员杨某搜集有关售楼信息。杨某上报公司称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好运花园的位置及房价比较理想,并将乙开发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资料以及由乙开发公司已盖上公章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寄回甲公司。该份合同主要载明,甲公司购买乙开发公司的好运花园中两套商品房。面积159-6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4450元(其中包括装修费,实际价值为每平方米人民币2200元),购房款共计人民币71万余元,乙开发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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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8月,山东青岛的甲公司因工作需要,欲在北京西城区内购买两套住房作为在京的办事处,公司随即通知在京的业务员杨某搜集有关售接信息。杨某上报公司称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好运花园的位置及房价比较理想,并将乙开发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资料以及由已开发公司已盖上公章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寄回甲公司。该份合同主要载明,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的好运花园中两套商品房。面积159.6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4450元(其中包括装修费,实际价值为每平方米人民币2200元),购房款共计人民币71万余元,乙开发公司还在合同上注明“精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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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由于作为股东的房地产开发商与项目公司人格独立,即使项目公司解散,通常也无法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责任,房地产开发商获得了有限责任的庇护。项目公司的"短命"现象并不符合公司永续存在的特征,房地产开发商涉嫌滥用了项目公司的公司人格。从常理出发,房地产开发商是项目公司的所房地产项目公司,是作为股东的房地产开发商专为开发特定的房地产项目而成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东以资金或是土地使用权入股建立项目公司,以开发特定房地产为其经营目的 ;各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由公司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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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7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第1条约定,甲公司购买乙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业楼房一栋:第3条第五款约定.该商业楼房建筑面积共2475.39平方米;第4条第一款第四项约定,乙公司与甲公司约定按下述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按整栋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3000万元整,实测面积变化不影响总价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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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片“封杀”声中,小产权房在北京部分区县以设施农业为名,已悄然变种为“农业生态园”、“农业生态别墅”、“大棚别墅”及“耕地房”等形式,以“以租代售”的方式换装入市。“农业开发”演变成了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和农耕地实现了一次巧妙组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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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甲市房地产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乙市建筑公司。
2000年6月18日,甲市房地产公司(发包方)与乙市建筑公司第一分公司(承建力)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1.甲市房地产公司将“明珠大厦”工程发包给乙市建筑公司第一分公司承建;2.本次发包工程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共6层,土建项目工程为每平方米800元,工程总造价48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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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与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陆某某系多年朋友关系,经常使用该公司营业执照招揽工程。2006年7、8月间,该房地产公司欲将本公司所有的两处底商出售,被告人王某某遂介绍戴某某与陆某某磋商买卖底商事宜,后双方因价格问题没有达成协议。2006年8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事先持有的上述房地产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谎称该公司同意出售两处底商,并由其代为办理签订买卖协议事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