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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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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安机关实施未成年人犯罪之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长、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现状,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将刑事和解措施运用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中,对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有着积极作用。刑事和解制度在英美及欧洲大陆国家已广泛适用,其具有刑罚所无法达到的社会效果,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人犯罪状况决定了我国具有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条件,合理设置和解程序,使刑事和解制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2.
万慧 《人民论坛》2012,(36):120-121
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新的刑事司法和犯罪预防模式。随着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部分法院的尝试取得显著成效,建构未成年刑事案件和解的程序显得尤为突出与重要。未成年人犯罪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应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与我国刑罚的目的,提高诉讼效率,寻求有效的和解程序。  相似文献   

3.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建设和谐社会的政治目标紧密相联,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坚持严厉打击严重犯罪的同时,更应注重社会矛盾的化解和人权保障。这一倾向应当主要体现在轻微犯罪的刑事政策中。对轻微犯罪实行轻缓的刑事政策,既有理论、法律依据,又是实践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对轻微犯罪的处理存在着打击面过宽、适用逮捕措施过多、对未成年人保护不力等不良倾向,对此需要从推广刑事和解、减少逮捕适用、缩短办案时间、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完善办案考核评价体系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4.
宽严相济是在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宽,另一方面是严,宽和严有机结合、区别对待。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公安侦查工作需要改变观念,谨慎立案,正确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全面收集证据,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办的特殊制度,在侦查终结的处理上依法进行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处理并建立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5.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速度的加快,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渐渐浮出水面,这就是愈演愈烈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它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小的冲击,但未成年犯罪不仅是未成年人自身的问题,也是整个社会的问题,应该重视该问题的解决。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在新的历史时期也担负着实现社会和谐的使命,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应在认真把握法律的基础上,认真考虑刑事和解的情况,准确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尽最大努力挽救未成年人,使他们能够重新面对社会。  相似文献   

6.
本文首先将刑事和解定位为一种与刑罚并行的、针对犯罪问题的解决途径,将现行犯罪的解决方式分为刑罚、刑罚加和解、刑事和解三种,并厘清了各自的适用案件范围,在此基础上阐明了警察刑事和解权的正当基础,并从权利分工、主体、程序设置等方面对其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7.
随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刑事和解热潮风靡一时。作为一种非正式犯罪反应方式,刑事和解使得刑事法律关系由"二元结构模式"转向"三元结构模式",其本体价值在于:"人"的主体理念的回归、价值元子的重新整合与革新以及对于权力—权利范式的补强。然而,只有良好的制度与契合的现实环境才能让刑事和解价值扬长避短以充分发挥功效。在相关的软硬件条件尚还阙如的我国现阶段,盲目泛化刑事和解不是理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8.
暴力犯罪在我国呈现出比较明显的两极化发展趋势,犯罪主体中初犯、偶犯居多,未成年人实施的暴力侵财案件增多,并且出现了学生犯罪这一新群体。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我国现阶段暴力犯罪的特点与原因出发,利用刑事和解矫治暴力犯罪人,进行有效的矫治。  相似文献   

9.
公安机关刑事执法的核心就是刑事案件的侦查,在侦查阶段能否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一直存在着较大争议,反对者认为刑事和解在侦查阶段没有存在的法律空间,与公安机关的法定职权不符,并容易导致公安机关权力滥用。但侦查阶段适用刑事和解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并有其自身的优势,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法律上的障碍可以通过立法来解决。目前侦查阶段刑事和解的案件适用范围主要是侵犯个人人身和财产法益的犯罪、犯罪人主观恶性较小的轻罪案件,以后可以扩展到严重的刑事犯罪。公安机关适用刑事和解不能忽视调查取证,应注意对话基础上赔偿协议的达成,同时也要改变和完善目前的执法考核指标体系。  相似文献   

10.
审判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翟红娥 《前沿》2012,(6):69-71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宏观背景下,当前在西方国家已成系统的刑事和解制度与我国目前所倡导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谋而合,迅速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话题,这对于我国当前推行的刑事司法改革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目前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还不甚完善,需要加强立法研究。本文就审判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依据、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程序等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期能对这一制度在审判阶段的构建起到推进作用。  相似文献   

11.
未成年人犯罪近年来持续下降未成年人民事纠纷数量目前已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30年间,上海法院秉持‘儿童利益最大化'理念,不断探索创新,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上海特点的少年法庭之路。"上海高院副院长王秋良颇有感慨地说。1984年10月,中国大陆第一个少年法庭在上海创立。1984年至2013年,上海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波浪型上升、近年来持续下降的趋势,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总数的比例最高峰达11.10%,2013年回落至2.76%,犯罪得到有效控制;2007年至2013年,上海试点未成年人综合审判,民事案件从最初的一年576件攀升到2013年的2645件,案件数量已经超过刑事……  相似文献   

12.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适度。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立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蕴含的从宽理念一脉相承,为未成年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提供了制度保障。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之间存在差距,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尚需明确适用主体、扩展适用对象、阐明法律内涵、解决效力冲突、完善封存模式、规范适用程序,并应通过检察监督权的依法行使保障该制度的有效运行。  相似文献   

13.
刑事和解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传统刑法仅是有关刑罚的法律命题,因为刑罚可以被赔偿、道歉等措施替代。刑事和解的过程性功能在于通过一整套程序的设置践行刑事和解的理念价值,作为该程序重要内容的帮教程序对于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尤为重要,只有帮助其实现了复归社会才能宣告和解使命的完成。基于共青团自身的特点和优势,由其在未成年人刑事和解案件中扮演第三方并负责后期的帮教工作将是不错的选择。  相似文献   

14.
刑事和解作为新型的犯罪处置机制,打破了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模式,寻求一种相对平和而非激烈对抗的方式解决刑事纠纷.在我国,自2002年以来,检察机关率先开展了刑事和解的实践,并取得了较大的成效.新刑事诉讼法在总结已有经验的基础上正式写入刑事和解,是对我国刑事诉讼体制的一大创新.当前我国经济犯罪持续高发,渐成主流犯罪的态势下,借鉴已有经验,进行经济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的尝试,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中国语境下的刑事和解,有丰厚的社会文化思想底蕴,是“和合”精神在新时期的崭新呈现.刑事和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应用,充分考虑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自身特点,有利于刑罚预防功能的更好实现.尤其需要明晰的是,经济犯罪案件刑事和解与“用钱买刑”有着实质的区别.将经济犯罪案件纳入刑事和解的适用范畴中,有助于实现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和谐”价值观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15.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分析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肖松平 《理论月刊》2008,(2):115-117
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过重,虽然跟独立的未成年人刑法的缺失有关,更与人们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尚未认识到位有关."以预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在当前的现实条件下既具有充足的公正性,也具有强烈的功利性.  相似文献   

16.
刘宏  王定辉 《前沿》2011,(14):72-75
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不应局限于刑罚执行阶段,而应从整个刑罚的适用来考虑未成年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既包括法律的制定、适用,也包括刑罚后遗效果。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贯彻是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的基础,刑罚的制定及适用是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的载体,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则为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提供了帮助。  相似文献   

17.
资讯     
动态▲不满16岁犯罪不判无期徒刑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做出的规定指出,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司法解释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  相似文献   

18.
云书海  巩志娟 《前沿》2011,(24):81-83
刑事和解制度虽然诞生于西方,但是在我国的适用有着深厚的思想文化基础,与我国传统的"和合思想"相契合,还与我国的现实法制基础相符合。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大力提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理念,在政策层面上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与实行提供了相应的政策基础。长期以来,我国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轻刑化、非刑罚化处理的成功做法以及目前我国试行的对犯罪人的社区矫正计划的实施推广,都为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与实施提供了相应的司法实践基础。  相似文献   

19.
刑事和解制度是我国借鉴西方国家“恢复性司法”的新方案而进行的司法改革措施。刑事和解主要适用于未成年犯、过失犯、初犯、偶犯等轻微刑事案件,其目的是使被害者获得赔偿,侵害者获得宽恕,有利于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对于减少和预防犯罪大有裨益,体现了人类社会治理犯罪的理念的更新与进步。然而在我国刑事和解却缺少配套措施,以致在实施上缺乏可操作性。就刑事和解与社区矫正的关系来看,一方面社区矫正是刑事和解的必要配套机制,另一方面,刑事和解也有利于改善社区矫正的效果。刑事和解与社区矫正可谓互为条件,相互促进,因此在立法设计、实施程序与机构设置等制度构建上也应相互协调,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充分有效的运用。  相似文献   

20.
依据新刑诉法厘清适用刑事和解的经济犯罪的范围是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依法办案的内在要求。经侦部门要防止把刑事和解等同于调解结案;任意扩大适用的经济犯罪案件范围;以刑事和解之名行还钱、交钱放人之实以及以刑事和解代替侦查取证等错误做法。从司法上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确定刑事和解的赔偿范围和计算办法;细化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要求;完善刑事和解的运行机制;出台执行刑事和解的操作指引;在侦查阶段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财产情况的证据收集。从立法上增加适用刑事和解的经济犯罪类型;明确规定新刑诉法第277条规定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后免除犯罪嫌疑人监禁刑;增加刑事和解的排除适用情形;增加自诉转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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