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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受贿罪中“贿赂”的涵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贿赂是指“用来买通别人的财物”①。结合这一解释,可以认为通常所说的贿赂具有两个特征:其一,它是一种财物;其二,是用来买通他人的。关于贿赂的范围,自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就有不同认识,进行归纳大致有3种主要的观点②:(1)财物说。此说认为,贿赂应限定为金钱和物品,即财物。(2)物质利益说。此说认为,贿赂是指财物以及诸如设定债权、免除债务、提供劳务或担保、降低贷款利息、提供住房等可以用金钱计算的物质利益。(3)利益说。又称需要说。此说认为,贿赂应指财物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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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文书效力与公证效力的区分
“效力”一词,西方久负盛名的法学家凯尔森在其名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解析道:“我们所说的‘效力’,意思就是指规范(norm)的特殊存在。说一个规范有效力就是说我们假定它的存在.或者就是说,我们假定它对那些其行为由它所调整的人具有约束力。”凯尔森的这一观点,为我们提供了一把理解公证文书效力的钥匙。然而当我们讨论公证文书的效力时,有可能会发现,公证文书效力与公证效力其实并不是同一概念,如有些论者已经指出“公证效力与公证书效力是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的概念范畴,是同一事物不同层次之间的规定性的反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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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之一,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买卖双方按价成交后,卖方从收取的价款中扣出一部分回送给买方,其实质是对销售利润的再分配。回扣是与市场经济紧密联系的,一方面可以促进商品流通,加速贸易和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当它与权力勾结,账外暗中操作,逃避公平竞争、政府监管,其作用就会走向反面,就会对商品经济的发展起阻碍和破坏作用。如何正确认识“回扣”给社会带来的利与弊,有效地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是当前检察工作的重点。本文拟就“回扣”问题进行总结、探讨,希望能对打击商业贿赂犯罪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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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驻京办”成为各地官员贿赂对象
明朝时期,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驻京办”,但明建立之后,统治者认为,类似进奏院职能的机构还是需要的。于是,便新设了一个叫做“通政司”的部门。复旦大学的高老师分析说,其实这个部门也同样起着“上传下达”的功能:掌管着将皇帝的命令通传下达给地方,收受、检查地方及内外奏章和申诉文书,奏报四方臣民的动态、陈情申诉及军情、灾异等事。通政司取消了进奏院时期地方派员驻守的中间环节,直接受皇帝管辖,与六部平起平坐,权力很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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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人杨震“暮夜却金”的轶事,时常为今人提起,并见之于报章。据《后汉书·杨震传》载,杨震赴东莱做太守,路过昌邑时,有故旧王密趁黑夜给他送来10斤黄金,并云“暮夜无知者”。然杨震却说:“天知、神知、我知、子知,何谓无知?”致使王密羞愧之下,携金而去。杨震为官清廉,不受贿赂,其“慎独”之境界,传为佳话。今天也仍有推崇的必要。时下,类似王密的“暮夜怀金”者不乏其人。他们缘于种种不可告人的动机,向手中有权者行贿,不仅于暗中诡秘交易,且手法比王密尤有过之。比如,有人为达到贿赂的目的,竟将万元现金塞进鱼肚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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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賂案件证据“一对一”,通常是指案发后,贿赂一方说贿赂事实存在,一方说贿赂事实不存在;或一方说贿赂数额多,一方说贿赂数额少,所收集的正反两方面的证据“虚实之证等,是非之理均”,形成谁也否定不了谁的局面。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是我们侦破贿赂案件,认定贿赂事实普遍感到最为棘手的问题。贿赂案件之所以常常出现证据“一对一”的现象,主要是由贿赂案件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同时也有侦查工作方面的问题。从贿赂案件的特点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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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学理上说,并没有精神贿赂这一概念,无所谓物质贿赂与精神贿赂之分。可以说,这是中国公共管理实践者提出的一个有中国特色的概念,也是中国现实的一种真实反映。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个概念体现了中国人在探讨政治腐败问题时创新的一个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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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贿赂中“利益”的表现形式
“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7条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这一解释将贿赂内容扩大到可用货币衡量价值的一切财产性利益。与财产性利益相对应的,是非财产性利益。随着国家对商业贿赂整治力度的加大,行贿、受贿双方规避打击的手段也在日益翻新,贿赂方式的非财产化逐渐呈现扩大趋势。非财产性利益是指不可以用货币衡量的,能满足受贿人各种物质与精神上需要的一切不正当好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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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人民法院从制作裁判文书着手,严把裁判文书“出口关”,杜绝裁判文书“带病出院”一是完善裁判文书制作,从格式上防止裁判文书“出轨”:二是推行裁判文书交叉修改制度,切实做到语言流畅,通俗易懂,说理透彻,质量优良;三是实行庭长负责制度。案件承办人员和书记员要严格按照“司法文书格式”的要求制作,否则审判长、庭长不予签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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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一种非诉活动。公证,从形式上讲是一种证明行为;从实质上讲是一种公权力行为。公证文书一般不产生强制执行效力。但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0)项规定:“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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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拱地”是一种什么精神,值得我们传承?它是一种适合白手起家的平民奋斗精神,是一种戒骄戒躁的自律精神。“头拱地”的核心有两点:一是实干,二是坚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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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法狠抓贪污贿赂大要案的查处中共高检院党组成员、贪污贿赂检察厅厅长罗辑今年反贪污贿赂工作总的思路是:认真贯彻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和“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突出重点,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处,取得反贪污贿赂斗争的阶段性成果,为加强勤政廉政建设,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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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惩治贿赂犯罪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关于完善惩治贿赂犯罪的立法思考●邹日强一、“贿赂”的标的不应只限定为财物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贿赂的标的只限于“财物”,即具有实物形式的金钱和物品,意味着取得非财物的其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受贿罪。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用财物或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