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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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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表决权代理制度是针对股东不能亲自行使表决权时设计的补救制度。而我国新《公司法》第107条仅就股东表决权代理制度作出了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至于股东表决权代理行使的具体规定并未作出进一步阐释。需要我们进一步具体明确。  相似文献   

2.
表决权代理在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制约"内部人控制"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方面有重要意义,但由于代理中存在着代理成本和道德风险,征集人的资格设计必须对此予以充分的考量。本文从征集成本、道德风险的角度,分析不同情况下表决权代理人资格设计的不同重心和要求,试图梳理出较为细化的立法框架。  相似文献   

3.
集中代理是股东将各自的表决权集中地授予某一代理人,向公司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代理效果归属股东本人的代理。持股会中的股东表决权集中代理是较为典型的一种集中代理形式。集中代理法律关系在职工股东、职工持股会及持股会"代表人"之间产生。  相似文献   

4.
公司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公司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包括股东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和董事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是指当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的决议事项与某一或某些股东(董事)存在特别利害关系时,这些股东(董事)或其代理人不能以其所持表决权参与表决的一种法律制度。作为矫正失衡的股东利益关系,防止控制股股东、公司“内部人”滥用资本多数决和控制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激活股东(大)会制度、董事会制度的一种表决权行使机制,与表决权限制制度不同,公司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有其独特的价值取向和行使规则。我国公司法对此一制度予以借鉴和移植,将对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经营的稳定,甚至对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理性运作等均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5.
股东表决权是股东干预公司经营决策最为积极有效的手段,是公司利益平衡的有力工具。但如果缺乏司法的保障,股东表决权的这一作用就很难得到有效发挥,抑或会沦为管理者或控股股东滥用权力的工具。股东表决权诉讼则是保障股东表决权实现,维护公司利益平衡与和谐发展的基本保障。  相似文献   

6.
公司股东的表决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张民安 《法学研究》2004,26(2):84-92
股东表决权是公司股东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此种权利的有效行使可以确保公司股东地位的稳固。在现代社会,虽然公司股东表决权适用的范围受到严重威胁,但是,该种权利仍然在各国公司法中得到尊重,仍然在众多重要领域得到适用;公司表决权虽然要遵循集体行使的原则,但是,违反这一原则所做出的决议也并非完全无效。  相似文献   

7.
贾翱 《行政与法》2009,(12):126-128,F0003
表决权信托在集中行使权利、降低行权成本和供给专门知识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对中小股东保护的功能,表决权信托与表决权代理、表决权拘束协议、累积投票制与表决权的限缩与扩张等制度相比具有优势,但也存在着局限性。本文在分析表决权信托所具有的优势和局限性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8.
本文从分析我国目前的股权结构特征出发,认为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的特点下,小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汲汲可危,突显了公司法对小股东表决权保护的不足。继而对现行的保护小股东表决权行使的措施进行了分析与评价,包括网络投票制度、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和表决权征集制度。  相似文献   

9.
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体现了现代公司法所追求的实质公平,在客观上具有确保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之公正、维护公司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意义。我国公司法修订后初步确立了限制股东表决权的相关规定,但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尚未形成真正的制度规范,因此对股东表决权制度有进一步完善之必要。  相似文献   

10.
股东表决权是公司股东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此种权利是否有效行使直接关系到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为了矫正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失衡,应当要求大股东在行使其表决权时履行诚信义务,同时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及限制大股东表决权,并通过具体制度架构确保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1.
股东表决权的有效发挥无论对保护股东自身权益的实现,还是对公司本身持续发展都意义重大。本文阐述了股东表决权价值、在分析我国关于此方面立法的进步与不足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2.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股东表决权是公司法中十分重大的基本问题之一,而我国《公司法》对其规定比较简单,尤其对股东表决权信托这一起源于美国并在其他国家行之有效的表决权制度更是根本没有涉及,这在制度上影响了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司法实践运作.本文拟通过分析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内涵及法律特征,思考我国建立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可行性,以期对完善我国表决权信托制度提出立法论建议。  相似文献   

13.
李璇 《法制与社会》2010,(35):114-115
表决权信托是表决权与信托制度的结合,是一种特殊的信托制度。表决权信托的客体是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但关于其客体为股权抑或表决权在学界还存在着争议。本文从学界两种不同的学说入手,分析两者的分歧点,从独立性和财产性质论证了表决权信托的客体为表决权,并分析了承认表决权信托的客体为表决权在维护委托股东和善意第三人方面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股东表决权:公司所有与公司控制的连接点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梁上上 《中国法学》2005,(3):108-119
美国学者Berle和Means于1932年系统地分析了在公众公司中存在的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相分离的现象后,在经济学和公司法学中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根据该理论,在公众公司中的股东对经营层失去了控制,表决权也没有任何意义了。对此,基于所有权结构的有效性分析,本文认为股东对管理层并没有失去控制,而是由某一个或者几个大股东控制着公司。在两权分离过程中,表决权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它是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的连接点。它不但维系和控制着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还是不同股东之间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工具,是控制股东对中小股东进行控制的工具。为了顺应这一工具主义趋势,表决权与股份之间出现了分离倾向的同时,表决权本身也出现了客体化趋势,在表决权的救济上也已经从损害赔偿为主的救济方式走向了撤销公司决议为主。  相似文献   

15.
资本多数决的限制与小股东权益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马明生  张学武 《法学论坛》2005,20(4):128-130
资本多数决原则在公司议事中的正当运用,能有力地保障公司经营决策的高效运行,但实践中,不泛对该原则的滥用,由此导致损害小股东利益的现象频发,挫伤了小股东的投资热情。为依法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应逐步完善相关立法,赋予股东与其所持股份相一致的表决权,明确大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所应承担的义务,以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制衡;赋予小股东特定情形下的股份收买请求权;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加强对股东会决议的监督;同时,赋予小股东在特定情形下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  相似文献   

16.
论表决权信托——以小股东利益保护为背景展开的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胡智强 《现代法学》2006,28(4):68-73
公司控制权的存在,使控制股东可获得大于其股权比例的收益,转移、减少其相应的风险,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表决权是争夺控制权的基本工具,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往往只是一种抽象的存在,在控制权争夺中其表决权的作用不能充分实现,其利益容易受到损害。表决权信托通过对表决权的重新安排,为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外部机制。  相似文献   

17.
股东不出席股东会议而通过通讯表决行使自己表决权,参与公司决策,可以实现股东会结构"全员性"要求,也有利于公司、股东的利益.但是无论是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还是上市公司的实践,通讯表决只是作为股东会议的一种召开形式而存在,而不是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一种方式.这一误区导致了实践中众多问题的存在,应还通讯表决以本来面目,修正<公司法>有关规定,建构我国的通讯表决制度.  相似文献   

18.
表决权拘束协议:在双重结构中生成与展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梁上上 《法商研究》2004,21(6):94-106
表决权拘束协议是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其他第三人之间约定表决权行使的契约 ,是获得公司控制权的一种有效手段。表决权可否成为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客体 ,在西方国家经历了从禁止到许可的过程。表决权拘束协议的成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影响其效力的因素包括表决权的内容、是否违反强制或者禁止性规定以及是否违反一般性法律条款。违反表决权拘束协议的责任方式主要有损害赔偿和强制履行 ,对违反表决权拘束协议的救济方式将对公司决议产生一定的影响。  相似文献   

19.
国有股也是"股份",其股东权与其他公司的股东权应没有本质区别,国有股东同样也应当具有股东表决权及其它权项。1992年以来,我国上市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明显发生改变:国有股下降,法人股上升;非流通股下降,流通股上升。这种股权结构呈分散与均势状态的情形,使得投票代理权制度在利益的博弈中走进人们的视野,走上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历史舞台,从而也为国有股表决权代理关系的明朗化、国有股表决权代理制度的完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一、国有股表决权代理关系及表决权的代理运行在国有股东表决权代理关系中,首先要确定的是谁是股东,谁是代理人,谁是第三方,即主体问题。国有股权最原始的股东应该为"全体人民",但"全体人民"不可能来行使这个  相似文献   

20.
股东表决权拘束协议能否实际履行?对此,可从契约法与组织法的双重视角考量。如肯定之,需回答其具有组织法上效力的法理依据,并克服组织法上的适用障碍——协议何以约束缔约人之外的公司及其他非缔约股东?实际履行在股东表决权拘束协议违约救济上的适用,具有必要性与重要性,应予有条件的肯定,但前提是协议具有组织法效力。股东表决权拘束协议的实际履行,需要基于协议的双重法律属性以及股东投票与否、决议成立与否等阶段性因素而予以情景化适用。股东未投票且决议未作出的,守约方可申请行为保全;股东已投票,尚在计票阶段的,得请求公司改票;股东已投票且决议已作出的,守约方得请求撤销在先决议,并诉请法院要求违约方在下次股东会上依约投票以形成新的决议。《公司法》文本有必要对股东协议作出整体性规范,肯定股东表决权拘束协议的效力,规制其介入公司治理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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