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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公平是一切私法行为的应有之义,显失公平制度是私法的应有之规。然而在我国规范财产流转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中,作为维护公平原则的重要制度——显失公平制度却未尽完善。本文运用了比较分析、辩证分析、历史分析的方法对显失公平制度进行了多层次、多角度的深入分析,通过对国外相关法律规定及理论的解释,对我国显失公平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明确基本内涵、确定构成要件,以使显失公平制度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2.
武腾 《法学》2018,(1):124-140
对我国《民法总则》第151条有关显失公平规定的正确适用,有赖于对既往相关裁判经验的吸收、调整与完善。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事实与主观要件事实之间不存在固定的权重比例,应借鉴"动态体系论",注重将两者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综合考量。在受损害方的客观利益损失极为严重时,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事实仍不可或缺,但对其可能得出表见证明之结论。鉴于有关违约金调整的规定、有关海难救助报酬或居间报酬调整的规则与有关显失公平的规定之功能界分更加明显,法院应在必要时就当事人是否还需请求酌减违约金或酌减报酬进行释明。在显失公平的主观构成要件中,"缺乏判断能力"的原因包括缺乏一般生活及交易经验;应在消费者合同中补充"利用对方非理性状态"的情形;应扬弃"利用优势"的裁判经验,补充"利用依赖关系"的情形。在原有的显失公平情形下的法律行为可变更之规定被删除后,应扩张部分撤销的适用范围,以构建有层次的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3.
徐涤宇 《法律科学》2001,1(3):111-119
以公平价格理论为切入点,从历史考察和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了非常损失规则发展到暴利行为、显失公平制度的历史背景和思想基础.各国此类制度实质上与我国关于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的立法具有理论联系.在此基础上,乘人之危只是显失公平主观构成要件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法律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将其作为意思表示的瑕疵予以单独规定.  相似文献   

4.
法律行为基础瑕疵制度2002年被纳入《德国民法典》。法律行为基础瑕疵制度与我国现行民法中的重大误解制度、显失公平制度、附条件法律行为制度存在区别,并且具有独立的价值基础。因此,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当引进此种制度,并对该制度实行分别立法的模式,将法律行为基础欠缺制度规定于总则编,将法律行为基础丧失制度规定于合同法编。  相似文献   

5.
论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与体系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较之于显失公平的单一要件说,采取二重要件说更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符合比较法的发展趋势和我国立法及司法的本意。依体系解释可知,显失公平制度三位一体,由三个层级的法条构成,首先表现为不完全法条的公平原则,其次具体化为显失公平的效力规则,再次具体化为主要规定客观要件的其他完全法条。在逻辑上,显失公平的合同类型仅为双务合同与显失公平制度的救济对象仅为消费者这两个流行命题难以成立。  相似文献   

6.
刘佳 《法制与社会》2013,(10):22-23
本文以合同法中的显失公平规则为研究对象,从基本理论展开分析,借鉴两大法系的相关规定,比较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我国显失公平规则的现存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显失公平规则直接参考了民法中民事法律行为的可撤销事由,在原理上同样体现了契约正义对契约自由的介入。典型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协议中显失公平的认定,提出了行政法与民法并行适用的双层判断框架,包括民法维度下对合意内容的判断与行政法维度下对缔约行为的审查。民法维度下,对于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应采取主客观结合的双重要件进行判断,主观要件的评判可为撤销行政协议的正当性提供第二层保障。行政法维度下,行政机关的缔约行为不仅受到一般性条款而且还受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约束;但对缔约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仍应回归对行政协议的效力评价。其中,禁止不当联结作为一项合法性审查标准,通过检视双方给付义务之间以及给付义务与协议目的之间是否具有实质关联性,发挥限制行政机关恣意的作用。  相似文献   

8.
《北方法学》2022,(4):51-64
我国显失公平制度中的单一要件说与双重要件说均得到司法实践的证成,呈现出两种规范形态并立的格局。此种显失公平的二元规范结构也可以发见于比较法的演进中,即从暴利行为向准暴利行为的演化。因此,无论是本土视野还是比较法变迁均出现显失公平的规范二元论倾向,给付与对待给付过度失衡的评价进路在法律行为的内容评判中走向独立。显失公平的规范二元论实则具备独立的法原理,即意思瑕疵原理与给付失衡原理的互动,暴利行为的正当性源于意思瑕疵原理与给付失衡原理的协作,准暴利行为的正当性源于给付失衡原理对意思瑕疵原理的补足。解释论上,暴利行为的规范基础指向《民法典》第151条,准暴利行为的规范基础则依附于《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的公序良俗条款,只是其法效果不应当选择绝对无效。妥当的做法是赋予受害人以选择权,并采纳相对无效的法效果,以推动与可撤销法效果的趋同。  相似文献   

9.
论合同显失公平原则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了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显失公平原则立法,对我国现行的显失公平原则立法的现状与缺陷进行了评析,并对完善公平原则立法提出了若干设想。作者认为,显失公平的判断标准应相对明确,显失公平应是程序的显失公平和实质的显失公平的统一;在显失公平的效力上,明确规定变更为第一效力,撤销为第二效力;对显失公平原则的适用范围给予适当的限制,严格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10.
我国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在很多方面颇具特色,而将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从其他各类欠缺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中独立出来,并赋予特定的含义,便是其在立法上的重要创新.为了正确适用民法通则,从理论上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的特征、性质和法律效果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平等、等价”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根本特性.民法作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必然要充分反映商品关系的这一客观要求.因此,早在古罗马时代,法律上便有所谓“非常损失之法则”,即出卖人迫于急需,以半价之额出售其财产时,有权请求解除买卖契约.以后,法国、德国、瑞士以及苏联等国民法均有关于“暴利行为”(即显失公平行为)的规定.从立法上看,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对显失公平行为的规定十分强调受益人一方  相似文献   

11.
民法公平原则新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易军 《法学家》2012,(4):54-73,177,178
我国有部分民法学者否认公平为民法基本原则,但基于"正义在近代以降的人类德性体系中居立核心地位"、"市民社会提供了私法正义发生的环境与舞台"、"私法正义具有无法为公法正义所取代的独特性"、"民法中的公平并非重复宣示法的一般价值"、"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承认公平为民法基本原则"等考虑,公平足以充任民法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意指在民事生活领域,应使"各人得其应得"的观念求取最大程度的实现。公平原则表现为交换正义、归属正义、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等具体类型,而它们又各自透过一些具体的民法制度加以实践。民法上的公平一般具有程序性、形式性的品性,诉诸客观等值标准的显失公平、情势变更、违约金增减、瑕疵担保责任等,以及旨在实践分配正义的民事权利能力、无过错责任、公平损失分担、抛掷物致害责任等制度具有实质性或结果性,在民法中居于例外地位。  相似文献   

12.
关于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关于显失公平合同的认定,是《统一合同法》制订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疑难问题之一。①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之未作明确、具体的规定,以致实践中难以被操作和把握,不利于保证交易的公正性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鉴于此,本文拟对显失公平合同的认定问题作一粗浅探讨。一、...  相似文献   

13.
蔡睿 《北方法学》2020,(1):146-160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形,是否允许当事人请求变更或法院依职权变更,在《民法总则》生效的背景下仍然具有探讨空间。在实践层面,适用可变更合同规则的案例具有一定比重;价值层面,变更权背后反映了多种价值间的折衷权衡;在社会效用层面,可变更合同规则在某些案件中可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在"变更废弃"的背景下,虽然可以通过"解释先于撤销"和"部分撤销"规则、情事变更原则和减价条款发挥部分替代作用,然而诸种替代解释方案均有局限,不能完全替代可变更合同规则的制度功能。在我国民法典尚未编纂完成之际,《民法总则》尚有修改余地,应抓住机会恢复变更合同的规定。  相似文献   

14.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常常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或者变更经济合同及其他民事行为。民法理论对此亦持肯定态度。笔者经过思考,提出些反议。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草案)》)延续了我国民事立法的传统,在此基础上吸收了近年来我国民法理论研究取得的重要成果,值得肯定。不过,《民法总则(草案)》也存在若干缺陷,需要予以修改完善。《民法总则(草案)》结构方面的问题有:《民法总则(草案)》第5章与第8章应当合并。《民法总则(草案)》第9章仅规定诉讼时效,未规定取得时效,应予改进。“委托代理”有些规则应当是代理的一般规则,不应限于委托代理。民事法律行为方面在规范设计上应当慎重考量、严谨表述。在代理的规定方面未明确规定恶意代理行为本身是否有效。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存在缺陷,建议删除《民法总则(草案)》第152条。  相似文献   

16.
由于显失公平的主客观要件均存在一定的概括性与弹性,以动态体系论弹性评价显失公平要件的充足度有其合理性。显失公平的内在原理不是公序良俗,而是公平原则与意思自治原理;公平原则提供制度渊源上的依据并正当化其客观要件,意思自治原理支撑其主观要件。以“动态体系论”弹性评价显失公平要件的充足度,当侵扰对方意志自由的程度很高时,结果失衡的充足度可适当降低,这是因为显失公平的支撑原理以意思自治原理为主导,公平原则为补充。为降低主观要件的证明难度,可适当采取表面证据规则,在一方当事人处于危困状态等不利情势而结果显著失衡时,推定对方有对此加以利用的事实。  相似文献   

17.
《民法总则》的制定过程可以从政治决定与政治推动、立法进程、学者和公众参与三方面进行阐述。《民法总则》在承继《民法通则》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又有重大的理论创新,其规定具备体系性与合理性。《民法通则》以来的中国民事立法,曾受到德国民法和前苏俄民法的影响,但是探索和走出了一条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道路。《民法总则》的制定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注重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提升了公民的人身权地位,实现了维护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与财产权平等保护之间的合理平衡,充分体现了保护个人信息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时代特征、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与发展市场经济的历史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的发展理念。  相似文献   

18.
中国官方《民法总则(草案)》有6个条文比较直接地来自罗马法,对象条款中先人后物的安排来自Ⅰ.1,2,12;第6条规定的诚信原则来自Ⅰ.3,22,3规定的善良与公平履行原则.第15条全面赋予胎儿权利能力的规定来自D.1,5,26.第108条关于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或撤销的规定来自C.4,44,4.第138条关于不可抗力导致免责的规定来自D.19,2,25,6;第145条第1款关于5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来自c.4,44,4.这6个规定涵盖了民法的对象、原则、主体资格的开始、公平的维持、责任的除免事由、权利存在的时间限度等重要问题,决定了一部私法的形象.它们构成即将在2017年诞生的中国《民法总则》将属于罗马法系的证据.  相似文献   

19.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现状,进一步对我国《物权法(草案)》中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进行评述,以期对善意取得制度有更加全面、深刻的认识。  相似文献   

20.
蒋先进 《中国司法》2001,(10):51-51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及民法法理,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通常有三种,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大部分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部分特殊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但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少量民事责任。关于违约责任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合同法》通过前,学界对此争论不休,莫衷一是,大多数学者认为违约责任是过错责任;原《经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也是过错责任。该法第29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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