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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显失公平”的法理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常常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或者变更经济合同及其他民事行为.目前流行的民法理论对此亦持肯定态度.笔者经过思考,斗胆提出些反议.一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对显失公平民事行为的含义之阐述是一致的.一般表述为: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由于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所实施的对自己有明显重大不利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的特点是:1.显失公平集中体现于其行为的后果方面.这一行为造成了当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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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显失公平是指在双方的经济利益应当相互平衡的场合中明显地出现了利益倾斜,一方明显地在使另一方遭受较大损失的基础上取得额外利益。传统民法理论中,单纯的或前提的显失公平,都不能导致民事行为的相对无效。显失公平的事实必须是源于一方乘人之危才可作为撤销民事行为的依据。如果受害人不能或不能充分证明乘人之危的存在,或实际确不存在乘人之危的情形,民事行为尽管客观上显失公平,也应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然而,我国的民事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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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当分配新冠肺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是合同法当下必须面对且亟待回应的现实问题。这一问题的回答涉及到合同法领域的诸多制度。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疫情或者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而争议最大的,则是疫情或者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措施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可否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就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而言,以该条款生效为前提,需要区分类型:扩张型不可抗力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项发生,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排除型不可抗力条款全部排除了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不可抗力规则确认的事项发生,即使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也不发生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限缩型不可抗力条款就其保留的不可抗力事项,依然属于不可抗力规则确认的事项,一旦发生,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自然可以主张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限缩型不可抗力条款部分排除的不可抗力事项发生,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不得主张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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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现代合同法上有情事变更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事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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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91,(3)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了两种可以撤销的民事行为,其中一种就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经济案件,适用“显失公平”的法律依据撤销合同,认定合同无效的判决是极为少见的,因为法律对“显失公平”作了极为严格的限制。1988年初,甲省造船厂(承揽方)和乙省海运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定作物是两艘规格、价格、载货量完全相同的钢质货轮,每艘船的造价是47万元。合同规定,定作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5天内向承揽方支付总造价的9%,上船台后支付9%,交船时支付7%,其余造船费在交船后,分四次在两年之内付清,两艘货轮所需原材料及机电设备等均由承揽方解决。合同并且规定两艘船定于1988年9月30日建造完毕交船。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定作方刚刚支付了合同规定的9%费用,承揽方就向定作方提出适当增加造船款及推迟原定交船日期的要求。理由是:国家对计划钢材及机电产品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价,所以,造船费用也应相应调价。双方于1988年4月2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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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在很多方面颇具特色,而将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从其他各类欠缺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中独立出来,并赋予特定的含义,便是其在立法上的重要创新.为了正确适用民法通则,从理论上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的特征、性质和法律效果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平等、等价”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根本特性.民法作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必然要充分反映商品关系的这一客观要求.因此,早在古罗马时代,法律上便有所谓“非常损失之法则”,即出卖人迫于急需,以半价之额出售其财产时,有权请求解除买卖契约.以后,法国、德国、瑞士以及苏联等国民法均有关于“暴利行为”(即显失公平行为)的规定.从立法上看,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对显失公平行为的规定十分强调受益人一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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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主要的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以及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审查买卖合同时,应特别注意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当中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只要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通常买卖合同的合法性就得到了保障.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本文以原告某市信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某市迎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简要的以案例讲解了买卖合同中的合法性与可撤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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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情势变更制度,通说认为,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时,则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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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民法总则》第151条有关显失公平规定的正确适用,有赖于对既往相关裁判经验的吸收、调整与完善。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事实与主观要件事实之间不存在固定的权重比例,应借鉴"动态体系论",注重将两者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综合考量。在受损害方的客观利益损失极为严重时,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事实仍不可或缺,但对其可能得出表见证明之结论。鉴于有关违约金调整的规定、有关海难救助报酬或居间报酬调整的规则与有关显失公平的规定之功能界分更加明显,法院应在必要时就当事人是否还需请求酌减违约金或酌减报酬进行释明。在显失公平的主观构成要件中,"缺乏判断能力"的原因包括缺乏一般生活及交易经验;应在消费者合同中补充"利用对方非理性状态"的情形;应扬弃"利用优势"的裁判经验,补充"利用依赖关系"的情形。在原有的显失公平情形下的法律行为可变更之规定被删除后,应扩张部分撤销的适用范围,以构建有层次的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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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公司诉森得瑞公司合同纠纷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2):39-42
合同的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客观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设定了某些看似对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但设立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实质恰恰在于衡平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此情形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合同条款的,不应予以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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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欠缺一套完整的电子纠错机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电子商务的纠纷.本文电子错误的性质分析,引用美国合同法的概念,建议对因出卖方的手写错误,合同可以根据显失公平而撤销;错误方如果是消费者,对于没有提供纠错机会的交易平台,消费者可以以显失公平而提出抗辩;对于认识错误,消费者可以基于重大误解给予撤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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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正的内涵应当与比例原则保持一定的距离,但可以吸收比例原则的某些要素;显失公正没有必要向程序不公正拓展;显失公正的标准包括违反了实质意义上的公正、违反了形式公正以及不符合比例的要求。显失公正的适用范围应当进一步扩大到所有的行政行为而不是仅限于行政处罚行为。法院对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的司法判决应当适用撤销判决而不是变更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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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形,是否允许当事人请求变更或法院依职权变更,在《民法总则》生效的背景下仍然具有探讨空间。在实践层面,适用可变更合同规则的案例具有一定比重;价值层面,变更权背后反映了多种价值间的折衷权衡;在社会效用层面,可变更合同规则在某些案件中可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在"变更废弃"的背景下,虽然可以通过"解释先于撤销"和"部分撤销"规则、情事变更原则和减价条款发挥部分替代作用,然而诸种替代解释方案均有局限,不能完全替代可变更合同规则的制度功能。在我国民法典尚未编纂完成之际,《民法总则》尚有修改余地,应抓住机会恢复变更合同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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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在判定是否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时不能仅仅以显失公平作为唯一依据,还应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不能履行"两种情形作为判定的依据。认定"显失公平"应当通过经济成本核算,以当事人是否遭受较大亏损作为基本认定依据。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应属种属关系,情势变更实为商业风险的情形之一,二者不存在所谓的区别,若发生情势变更而依法不能适应情势变更制度的,可称之为"风险自负"或"风险自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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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行政诉讼中变更判决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谈行政诉讼中变更判决的适用庄加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汉斌在行政诉讼法草案说明中指出"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至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轻一些或者重一些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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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变更判决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司法变更权本质上就是一种司法权。美国、英国、德国、台湾地区、法国和荷兰的立法与实践为完善我国的变更判决提供了经验。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变更判决具有适用范围特殊性、适用条件单一性、适用方式选择性的特点。法院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不应判决变更,而应撤销或确认违法。完善我国的变更判决应重新界定其适用范围,并充分发挥撤销重作判决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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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其中“情势”是指订约时作为合同基础及环境的客观情况;“变更\是指此种客观情况发生异常变动。我国目前的立法尚未确立情势变更原则,但《民法通则》第4条确立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律为贯彻公平原则,避免一方当事人蒙受不应有的损失,另外一方当事人意外得到预料之外的利益,有必要设立一项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当事入法律责任的法律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