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0 毫秒
1.
这一天,一名消费者和一位商场经理同时来到了魏律师的办公室,他们各自向魏律师询问了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义务的一些问题。消费者:平时我们消费购物,只知道交钱后,有获取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权利,但不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魏律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共有九条:①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  相似文献   

2.
对消费者来说,接受服务与购买商品一样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如邮政电信、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医疗保健等等,无不与衣食住行息息相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消费者对有缺陷的服务和商品有同等的索赔权。该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40至44条、第47条、第49条、第50条分别规定了服务缺陷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刑事责任。第41、4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民…  相似文献   

3.
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 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享有熟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  相似文献   

4.
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总被引:71,自引:0,他引:7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经营者在其服务场所对消费者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这是一种法定义务 ,包括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的内容。经营者违反该义务发生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 ,一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通常表现为消极不作为 ,判断不作为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采用特别规则。在第三人直接加害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而且经营者有过错的情况下 ,经营者应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5.
法律释疑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晶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 损害的权利,简称安全权。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 人身权、财产权在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 安全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权,_一是财产安全权。值得注意的是, 财产安全,并不仅仅是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本身的安全,还包括除 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之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 具体运用我们在购物或接受服务时,首先要考虑安全性,若对此有顾虑,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  相似文献   

6.
孙文若 《行政与法》2010,(1):122-126
消费安全问题事关消费者的生存与发展,是构建我国消费安全法律体系的前提与基础。消费安全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其以经营者不得从事消费侵权行为为前提,核心为"安全"。消费安全法律体系以实现消费者的安全权为宗旨,通过国家立法、行政、司法等行为约束消费侵权行为,保障消费安全法律体系内部运转之和谐和外部环境之优良,最终达到消费者享其权,经营者尽其务的目的。这一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有利于从制度上约束消费侵权行为,符合世界民事立法的发展潮流。  相似文献   

7.
作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酒店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酒店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仅局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酒店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类型为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酒店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8.
一、引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简称《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即消费者享有求供权。目前,这种伤害有三类:第一类:因经营者自身或其提供的商品、服务直接造成的;第二类:意外;第三类:消费者接受服务过程中被第三者所伤害。第三类伤害如公交车小偷偷窃伤人、宾馆内恶人杀人劫财等,这类伤害经营者该不该负责消费者损失呢?一方认为无论是公交车、客运公司,还是酒吧、舞厅或是邮局、银行、宾馆,只要为消费者提供了服务,两者建立了服务关系,经…  相似文献   

9.
一、消费者有哪些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赋予消费者9条权利。主要有(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二)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三)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四)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五)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  相似文献   

10.
“第2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来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41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  相似文献   

11.
第三类伤害时的合同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探讨了消费者接受服务过程中被第三者所伤害中经营者责任认定问题 ,认为严格责任原则不适用第三类伤害中经营者责任的认定 ,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有合理注意的义务 ,追究经营者责任时 ,要考虑其过错程度 ,并根据过错程度确定对消费者损失赔偿比例。  相似文献   

12.
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从今年元月一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下列权利: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2.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等级、主要成份、有效期...  相似文献   

13.
经营者场所安全责任的合理边界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汤啸天 《法律科学》2004,22(3):121-128
经营者场所安全责任,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因为经营场所的安全未能达到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要求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从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责任范围包括时间、空间、对象三方面,安全责任随着服务延伸而扩展。受害人与经营者就场所安全责任发生的争议主要是:侵权责任还是合同违约责任,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比例赔偿还是全面赔偿,原告举证还是被告举证。经营者承担的场所安全责任应当以防范设施有效、警示明确、管理谨慎周到、制止侵害果敢、实施救助及时、保全证据妥善作为合理边界。  相似文献   

14.
论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扩张与限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已超越民事主体交往安全义务的范畴,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法律保护体系必须从经济法整体主义的视角来进行构建.权利保护模式下无过错责任的采用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义务与权利相结合的保护模式,能有效平衡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扩张与限制.  相似文献   

15.
第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履行义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且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第二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尚未售出的商品或者停止提供服务,并报…  相似文献   

16.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简称为求偿权。享有求偿权的主体是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商品的购买者;商品的使用者;服务的接受者;第三人。第三人是指除商品的购买者  相似文献   

17.
目前我国对于消费者的权益采取了倾向性的立法,着重保护消费者的各项权利,但对于消费者负有的义务却少有涉及。从社会中大量存在的非理性消费现象的危害性、权利和义务对等性两方面来看,明确消费者的基本义务对于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重要意义。消费者的基本义务包括合理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义务、向生产者和经营者或销售者提供特定信息的义务、不得强制交易的义务等。  相似文献   

18.
权利配置与利益均衡——浅议合格产品与产品缺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产品质量法》 ( 2 0 0 0年修订 )第 46条规定 :“本法所称缺陷 ,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是指不符合该标准”。那么 ,如果产品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我们可以称之为“合格产品”或“达标产品”) ,却仍然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并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 ,能否以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为由而判定产品存在缺陷从而要求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 ?有两种看法 :其一 ,当产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仍造成消费者或他人人…  相似文献   

19.
对于《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电子商务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解释,是近年学术争议的一个问题。传统的商业平台,大多只是简单的商业中介或商业交易聚集组织者,目前的电子商务平台,是实实在在的经营者集合商、商品交易运营者、交易秩序管理者、纠纷调解裁决者,履行着部分商业交易的市场监管和纠纷裁判职能,具有很强的商品物资配置影响力、商业规则制度影响力、个人和商业数据整合力,具有社会公共性,是经济法主体,需要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电子商务法》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保障,不能受限于传统的民法思维习惯,而目前对于电子商务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解释,遵循了民法的私法自治理念,是在民法的规范体系内寻求答案。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视野分析,电子商务平台安全保障义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权利主体是消费者。  相似文献   

20.
产品警示义务是经营者的一项重要产品义务,对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依据多重标准对产品警示义务进行了分类,从理论上重新推导了警示的对象,并以此为基础介绍其他国家立法对产品警示义务的规定,对比考察了我国立法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