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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逮捕作为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最严厉的一种,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对某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逮捕,将意味着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最严格的、较长时间的限制。从而可以有效地防止其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活动,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正确适用逮捕措施,对于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关键在于正确理解逮捕的条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一般认为,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同时具备三项条件: 第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第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  相似文献   

2.
逮捕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最为严厉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为确保这一强制措施的正确适用,法律规定有权批准和决定逮捕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而逮捕的执行权则交给公安机关,这符合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刑事诉讼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3.
侦查阶段的逮捕是指侦查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或者发生社会危害性,而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正确、及时地适用逮捕措施,可以发挥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反之,  相似文献   

4.
周丰华 《法制与社会》2010,(22):249-250
逮捕是对未定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并非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由于其涉及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所以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随着司法文明的进步,各国对于实行逮捕、羁押之类的强制措施都很慎重。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强调应当降低逮捕率,对于"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不宜逮捕。  相似文献   

5.
逮捕是司法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防止社会危害性继续发生,依法采取的一种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由于逮捕是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对公民的权益影响甚大,因而检察机关必须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这一  相似文献   

6.
沙金 《法制与社会》2011,(17):141-141
逮捕是我国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从程序上来讲,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9条之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从实体上来讲,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之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从立法的角度上来讲,所有的刑事强制措施都是为了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因为我国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顺利到庭,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不可避免的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了其人身自由,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强制措施制度的相对不完善,产生了很多问题,尤其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逮捕,不仅意味着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将受到最严格的限制,且法律允许对被逮捕人进行较长时间的羁押,如不能正确适用,则很容易造成超期羁押等严重侵犯被逮捕人权益的情况。本文就我国现有立法对逮捕措施规定中存在的缺陷进行了阐述,对如何完善现有立法中关于逮捕的规定提出了几点建议和思考。  相似文献   

7.
为保证检察机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有效防止和纠正检察工作中存在的超期羁押现象,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一、严格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依法全面、正确掌握逮捕条件,慎用逮捕措施,对确有逮捕必要的,才能适用逮捕措施。办案人员应当树立保障人权意识,提高办案效率,依法快办快结。对犯罪嫌疑人已经采取逮捕措施…  相似文献   

8.
彭舸 《法制与社会》2013,(25):160-161
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它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因为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正确、及时地使用逮捕措施,可以发挥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串供、毁灭或者伪造证据、自杀、逃跑或继续犯罪,有助于全面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证实犯罪,保证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但是如果过量适用逮捕,错捕滥捕,就会伤害无辜,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权威,损害公安司法机关的威信。因此,明确逮捕必要性条件,完善逮捕程序,更好的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显得尤其重要。  相似文献   

9.
超期羁押的实质是有关机构超出法定的期限,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做出了限制。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依法受到充分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也应得到保护。  相似文献   

10.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逮捕后将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对犯罪嫌疑人产生较长时间的羁押。如果适用不当,则会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造成严重侵害。因此逮捕措施的适用应当严格遵守相当性(比例性)和必要性原则(最少侵害原则),需要进行必要性审查,即是否采取逮捕措施,要同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轻重及其社会危险性程度相适应。但在司法实践中,逮捕必要性审查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借新刑事诉讼法全面贯彻实施之机,如何加强此项工作,寻求保障刑事诉讼程序与保障人权的最佳契合点,有  相似文献   

11.
编辑同志:某县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一起强奸案件,经过审查,该案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遂决定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环节,发现公安机关法医鉴定错误,导致错捕犯罪嫌疑人。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否给予刑事赔偿?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检察院刘捷刘捷同志: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它将在较长时间内剥夺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不受逮捕。”可见,人民检察院在正确适用逮捕措施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  相似文献   

12.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相互串供、毁灭证据、保障刑事诉讼正常进行,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必要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有逮捕必要。在司法实践中对逮捕的前两个条件容易把握,但对什么是“有逮捕必要”,怎样才“无逮捕必要”没有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13.
论超期羁押及其法律救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引言 刑事强制措施不仅可以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对于保护人权和实现刑罚权也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5种人身强制措施,羁押仅为拘留和逮捕的直接结果,不具有独立性。除适用逮捕须经检察机关批准以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均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剥夺的  相似文献   

14.
现代法律意义上的羁押,是在人权保障和无罪推定等现代法治原则指导下,为保证刑事诉讼正当程序的顺利进行,对尚未经过审判确定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暂时剥夺人身自由,关押在专门场所的强制措施。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中,羁押体现为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关于羁押期限的  相似文献   

15.
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强调逮捕程序应当由控辩审三方主体参与,检察机关在侦查机关及犯罪嫌疑人之间保持中立地位,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有效参与,决定逮捕的过程须遵循正当程序的要求。当前我国的审查逮捕程序普遍存在行政化、追诉化、救济虚无化、"一劳永逸"化等诸多问题,2012年修改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对此做出了适当的回应。但是,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是今后我国刑事诉讼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仍需要对审查逮捕程序进行理念重构和制度创新。  相似文献   

16.
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拘留决定权,这对于侦查工作是十分必要的。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要由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而对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拘留期限如何掌握,关系到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本身是否确实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按法定期限严格执法办案的重要问题,是实现正确执行程序法的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发机关执行”。第73条又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从这两条规定中我们知道:有权批准或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批准逮捕权的是人民检察院,有决定逮捕权的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变更强制措施的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  相似文献   

18.
正逮捕作为由检察机关依照正当法律程序,针对可能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有时限羁押、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直接关系着当事人的宪法性权利——人身自由。其作为维系社会秩序的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运行、有效惩罚犯罪的积极效用,同时也存在被滥用危害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现实  相似文献   

19.
张超 《犯罪研究》2011,(4):52-57
狭义羁押是指逮捕(抓捕)犯罪嫌疑人后经由法庭或法官审查批准后决定的羁押,我国的狭义羁押指的是侦查机关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和检察机关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羁押。羁押的启动应当是在充分遵循羁押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羁押启动条件,并经过必要的司法审查的刑事诉讼程序。各国在捕押分离的前提下对羁押的条件和司法审查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对于完善我国的羁押制度,保障人权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0.
中国刑事羁押的司法控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事羁押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根据法定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 ,由负责刑事侦查的机关采取的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手段。我国的刑事羁押包括刑事拘留和逮捕这两种措施 ,是刑事诉讼中的五种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手段。由于刑事羁押所具有的剥夺人身自由之严厉性 ,因此 ,其不得滥用问题备受强调人权保护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及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关注 ;在中国 ,如何有效控制刑事羁押以减少、预防滥用的问题 ,在近几年来的刑事司法制度和程序的改革讨论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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