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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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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患纠纷在当今已成为社会问题,也是律师业务中常见的纠纷形式。医患纠纷本是一种民事纠纷,由于没有解决好而转化为刑事案件的时有耳闻。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应该为解决医患纠纷、化解医患矛  相似文献   

2.
当前,我国已步入经迅速转轨、社会快速转型的重要时期,虽然社会发展的大局总体来说较为稳定,但随之带来的是愈加繁复的社会管理难度与愈加艰巨的矛盾纠纷化解挑战。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结构的重大转变,使得社会矛盾纠纷呈高发态势,并且社会矛盾纠纷呈多元化、复杂化,这就需要建立起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而构建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不可忽视一股力量在于——发挥专业法律服务人才——律师的作用。律师基于专业优势与身份优势,如参与到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必定能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3.
律师在社会公众的眼中一直是高收入群体,随之而来的律师收费问题也就成为引起人们争议的焦点。判断律师究竟该怎样收费才算合理,及时恰当地解决律师收费纠纷就应当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纠纷解决机制。据统计,某市司法行政机关2005年收到的投诉共236件,其中投诉律师违规收费的26件  相似文献   

4.
调解是中国传统的解决纠纷方式,在构建大调解格局和进行现代转型过程中,由司法局监督指导的律师调解中心引起了学者的关注。律师的社会责任和现代调解制度是发展律师调解的现实基础,律师调解是律师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国家法治化的方式,而现代调解制度的构建又需要律师调解的充实。律师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的服务立场不是律师调解的障碍,反而成为律师调解特有优势,律师调解的优势在于专业的权威性、职业伦理的信任度、社会效应的正义感,律师调解的途径有委托调解、参与调解和主持调解,无论何种调解,均体现了律师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不可替代的法律职业者的功能。  相似文献   

5.
黄永松 《法制与经济》2010,(15):92-92,95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由各种不同性质、功能和形式的纠纷解决方式相互协调、互为补充,共同构成的纠纷解决和社会治理系统。一般而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诉讼及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后者又包括谈判、调解、仲裁等基本形式。实践中,纠纷解决机制的样态繁多,诉讼、仲裁、劳动仲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裁决、行业协会调解等。而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理应在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是,律师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角色如何定位,发挥怎样的作用?目前的相关研究,寥寥无几。因此,本文以诉讼与非诉的划分为视角,着重分析律师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角色定位及作用。  相似文献   

6.
林丹瑞 《法制与社会》2014,(14):120-121
律师参与调解,是现代调解制度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新型调解机制。因为律师的参与,使得既有的人民调解等制度重新焕发出生机与活力,更为关键的是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其对调解的功能和作用是其他调解人难以企及的。本文从律师参与调解的专业性、正义价值和纠纷解决实效三个角度分析了律师参与调解制度的价值和优势,从而提出完善律师参与调解机制的一些建议。律师参与调解是社会实践发展的产物。随着全国各地不断丰富和发展的律师参与调解实践和法学理论界对这一机制的深入探讨,其在社会纠纷的有效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必将越来越明显,律师参与调解必将成为律师服务社会稳定、维护公平正义、拓展法律服务的又一重要平台。  相似文献   

7.
律师以居间调解人的身份主持调解(以下简称“律师居问调解”)一般是指律师应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居间主持,依法疏通劝导,从中幹旋,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地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这一表述较准确地反映了我国当前律师居间调解的情况。现就律师为何不宜居问主持调解作一简要分析。一、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上分析,律师不宜居间主持调解。律师居间调解的法律关系是律师应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发生的,律师与纠纷双方当事人相互  相似文献   

8.
律师在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在逐渐得到法学界的关注。本文从律师的职业特性以及中国王权文化的影响方面来探讨律师在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限制作用。  相似文献   

9.
黄婷 《法制与社会》2010,(16):254-255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发端于欧美的法律谈判,是一种由律师出面,代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一种非规范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律师作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代理当事人就纠纷的主要事项和解决方案进行交涉,以求最大化地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通过对法律谈判理论基础、其在国内纠纷解决中的初步运用以及现实意义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一个崭新的视角来看待纠纷解决,从而为国内的纠纷解决提供新的思考角度和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10.
杨雪 《中国律师》2023,(11):34-35
<正>“代理案件不能为了诉讼而诉讼,要以解决争议为目的,树立‘调解优先’的理念,既当好诉讼代理人,也当好专业调解员,努力实现息诉止争、案结事了。”今年10月,在全国调解工作会议上,山东祺君律师事务所主任姜其军作为律师代表进行了发言。2020年,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承担省司法厅集约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试点工作,按照“以点带面”的工作思路,在山东祺君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调解工作试点,引导律师转变案件代理理念,强化纠纷实质性化解,  相似文献   

11.
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以及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权益,越来越多的律师参与到了诉讼中。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实务界却存在着这样的现象:大多数律师不愿意办理刑事诉讼案件,由于律师的这一选择,使得刑事诉讼中被告获得刑事辩护的几率非常低。  相似文献   

12.
杨建文 《中国律师》2012,(10):43-46
随着律师在现代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中作用的增强,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越来越受到广泛的重视,其社会地位不断得到提高,在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矛盾纠纷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一、律师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优势(一)律师参与社会矛盾化解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期,社会利益结构正发生着深刻的调整与变化,社会矛盾众多,各类纠纷频发。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社会矛盾纠纷总量增加,矛盾纠纷数量增长幅度大,法院不堪重负。二是社会矛盾纠纷化解难度加大。当前矛盾纠纷主要呈现类型多样化、主  相似文献   

13.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矛盾纠纷呈现高发态势,单靠传统的司法途径已不足以快速及时有效地解决这些矛盾纠纷,因此构建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势在必行,而这其中,应当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士——律师这个群体的作用。  相似文献   

14.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年初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了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论断。"在中外现代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发展中,律师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为律师调解符合纠纷解决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可以让ADR中的当事人更容易接近司法,可以推进调解的职业化发展趋势,可以促使调解更加符合市场化运作以及社会化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15.
秦士君 《研究生法学》2007,22(6):134-142
1.法律运行的核心在于纠纷及其解决,这其中至少涉及到三个范畴:一个是事实的范畴,即纠纷的情况,人们在为哪些事情而争讼不止;二是组织的范畴,即纠纷的解决者,如果出现了纠纷,人们通过谁来解决它;三是规范的范畴,即纠纷的解决依据,如果出现了纠纷,人们依据什么来解决它。  相似文献   

16.
郭阳 《中国律师》2012,(1):89-90
我对要做律师者常常这样说——你选择的律师职业是光荣而神圣的职业律师对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人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一个民主国家、法治社会,社会生活的各个环节往往都离不开律师。因此可以说,这个职业社会各界都需要,企业家需要、老百姓需要,国家管理者也需要,就是国家主席、元首也离不开法律顾问。只要有社会矛盾存在,就会有纠纷发生,就需要有依照法律规则调处纠纷的律师参与帮助解决。  相似文献   

17.
ADR是现代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的统称 ,ADR有着不同于诉讼的价值取向和特征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我国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多种形式的ADR。律师具有参与ADR的专业优势 ,应多方面努力拓展律师的ADR业务。  相似文献   

18.
周丽  魏亚男 《法制与社会》2013,(11):257-258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纠纷解决模式,已经被广泛认可并呈现出国际化趋势。2003年至2007年四年间,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第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全国检察机关共作出不起诉决定73529人。可见,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对于这种纠纷解决模式的需求相当迫切。刑事和解的诉讼模式大体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司法机关、加害方、被害人三方构成的必要构造模式,另一种是由司法机关、加害方、被害人、调解人四方构成的合理的构造模式。当前的刑事和解工作,人们普遍将焦点集中在加害方与被害方这一对主体身上,而忽视了对双方背后的律师群体的关注。其实,双方当事人知晓刑事和解的意义及法律后果是刑事和解协议达成的重要前提,而律师的工作就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答疑解惑的,因此,律师在刑事和解中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本文将从刑事和解诉讼模式入手,并阐述律师在刑事和解中的作用,证明在律师的参与下,刑事和解更能健康有利发展。  相似文献   

19.
当法律服务业遇上互联网+,或许并不像其他领域那样,容易嫁接。以诉讼业务为例:一方面,法院所接收的案件呈爆炸态势;另一方面,当事人对于上法院打官司又多抱有戒心,厌讼的情绪仍笼罩着大多数人。熟人社会的交往逻辑,决定了当事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更愿意选择熟人(还是知根知底靠得住些!)而不是选择在网上搜索到的某位陌生的律师。拥有大量需求的商界人士,也不太乐意在纠纷发生前就延请一位律师提供帮助,他们迫切想要找一个律师的时候,往往是在纠纷已经发生之后。  相似文献   

20.
张越 《中国律师》2013,(12):49-50
律师在各种形式的法律服务中,为解决争议和纠纷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在很多案件中,律师通过提供公正的法律服务,事实上起到了“居间调解”的作用。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客观上妨碍了律师参与或主持调解活动,进而限制了律师独立调解能力的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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