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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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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行政诉讼上由"滥用职权""明显不当"构建的合理性审查,就是实质合法性审查。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胪列的各种审查标准实际上暗含着适用次序,形式合法审查标准先于实质合法审查标准,"滥用职权"先于"明显不当"。这对于隔断随意流动、阐释各自的内涵与边界、形成较为稳定的解释结构至关重要。为了进一步科学合理地界定"滥用职权""明显不当",对于"滥用职权"的解释应当去主观化,受限于变更判决的"木桶效应",不宜无限扩大"明显不当"的内涵。  相似文献   

2.
吴猛  程刚 《法律适用》2021,(8):71-80
行政诉讼中滥用职权司法审查乱象丛生.究其原因,既有法律规范本身模糊性问题,又有法院(法官)司法审查的偏好因素使然.本文通过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从中抽象出认定滥用职权的"根本判断标准""基本认定标准"及"合理怀疑标准".同时,将滥用职权标准置于行政诉讼审查标准体系坐标中解读,厘清与明显不当标准之间的适用关系....  相似文献   

3.
“排除合理怀疑”与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证明标准是学界和实务界历来研究的重点,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功能。由于其存在适用标准不够具体等问题,因此准确界定"排除合理怀疑"的内涵、提高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等是较为可行与有效的。  相似文献   

4.
2012年3月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方式等,但对于法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检察机关的证明标准未予明确,指导实务操作的是两高三部在2010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立的"确实、充分"标准,是否所有非法证据的排除情况均要适用这一标准值得商榷。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标准的分析应以概念的厘定和认识论的澄清为逻辑起点,我国检察机关在证明证据合法性时,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适用"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可适用"优势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5.
"陆煜章案"的二审判决在排除了目的不当和偏私后指出,在行政诉讼中,司法对行政裁量的审查只有一个标准,即行政裁量权是否被不合理行使并达到令正常人无法容忍的程度而构成滥用职权。该判决基于不确定法律概念必有行政裁量的见解,对今后的学说和实务并不具有普适性意义。但它关于行政裁量的不合理性审查规则、正常人判断的适用和形成规则,以及法解释中的外国法知识运用,却具有普适性意义。  相似文献   

6.
学界通说认为,1989年通过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滥用职权"审查标准,其涵义是滥用裁量权。但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人民法院案例选》上刊载的行政案件的实证分析表明,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并未采纳这一学理观点。在法定职权、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程序要件的判定中,法官普遍使用了滥用职权标准。甚至在不少案件中,法官还将其泛化理解为"违法"。滥用职权标准之所以会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根源在于该标准本身存在缺陷。一方面,它与《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中的其他审查标准之间的划分标准并不同一;另一方面,"滥用职权"的规范涵义又极易与其日常涵义发生混同。为克服上述缺陷,应将滥用职权标准修改为"滥用裁量权"。  相似文献   

7.
行政滥用职权是行政实务中较常见的一种违法行为,我国立法和司法对其规制不足。同时,在理论上,对行政滥用职权的认识也颇有分歧。本文着重从行政滥用职权的概念与内涵入手,力求对行政滥用职权有更清晰的认识,对行政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及规制方式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8.
许乐 《法制与社会》2010,(30):145-146
行政滥用职权是法院作出撤销判决的法定理由,但由于滥用职权系不确定法律概念且实践中并无统一的审查标准,法院往往更愿意寻求其他更具操作性的规范作为裁判依据。准确把握行政滥用职权的性质,确立明确的司法审查标准,对于防范、纠正行政滥用职权及维护行政相对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
李浩 《现代法学》2012,(2):115-123
在民事诉讼中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确立的一条新的证据规则,该证据规则实施已近10年。由于该规则本身蕴含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等价值与目的的冲突,审判实务中适用该规则遇到了相当大的困难。审判实务中较为普遍的做法是,根据规则所确立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这两条非法证据认定标准,采用利益衡量的方法,结合案件中收集证据的具体情形来作出排除与否的决定。法院在适用该规则时,尽管对部分取证方法为非法已经取得了广泛的共识,但对另一部分取证方法合法与否,仍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相似文献   

10.
本文通过对三个典型案件的分析,认为法院之所以很少直接引用《行政诉讼法》第54条"滥用职权"的审查标准进行判决,主要是因为有关法律规定不明确,以及实际审判中法官更倾向于使用"转换技术"。同时,进一步揭示法院在实质性审查上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行政滥用职权作为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国内有不同的认识,尤其至今在立法上对其内涵、范围及性质上也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存在有较多争论。同时实践中行政滥用职权的屡屡发生以及我国加入WTO所要求达到的"透明"原则,要求对行政滥用职权的研究进一步深化。本文试对行政滥用职权进行探讨,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规制行政滥用职权的措施。  相似文献   

12.
"不正当利益"在当前实务操作中,事关行贿案件的定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行贿人谋求利益的多样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逐渐发生了变化,如何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如何理解"不正当利益"认定标准,成为当前实务界的一大难题,本文正是从实务出发,讨论"不正当利益"之认定。  相似文献   

13.
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非法证据排除的入法和细化对于实务部门的影响将会展现。通过采取特定策略(比如"欺骗")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取证据几乎每案必备。而我国对于通过讯问获取的言辞证据的排除标准不明确导致在实践中无法有效界定哪些通过特定的讯问手段获取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借鉴美国通过"欺骗"策略获取证据的可接受性标准,将有利于我国在实务中界定通过"欺骗"等讯问策略获得证据的排除标准,并且明确界定通过"欺骗"等策略获取的证据是否应排除的标准将有利于促进侦查活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14.
《行政诉讼法》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如属滥用职权,法院应予以判决撤销。所谓滥用职权,在行政法上就是指滥用行政的自由裁量权。这项司法审查标准是行政诉讼制度中较富有生命力的内容,但在认定与适用上,比起其他标准,如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等,都更为困难。本文试就这个问题谈点个人的见解。  相似文献   

15.
苗佳 《法制与社会》2013,(2):257-258
法治社会,权力和职责密不可分,职责是权力存在的目的和基础。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表述,所谓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一直以来理论界、实务界对滥用职权罪有着较多争论,本文就《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的若干问题进行适当探讨,以期进一步推动本罪的法学理论发展,更好的为办案实践服务。  相似文献   

16.
曹军  苏茜 《中国律师》2011,(11):46-47
合同无效和诉讼时效问题,现行法律规定并不明确。为此,笔者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问题做了较为深入的思考,旨在依法解决两方面判断,即,对于合同无效的处理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如果适用应当如何起算?望能为涉及同类实务操作的同仁参考。  相似文献   

17.
滥用职权罪相关问题之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滥用职权罪从 1 979年刑法典的玩忽职守罪分离而来。现行刑法典以一条两款之形式 (第 397条第 1、2款 )规定了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基本犯和加重犯的情形。① 关于滥用职权罪 ,学界争议纷陈。理论的微小偏差导致司法实务中执法的任意与悖谬。因此 ,结合立法与司法实践 ,学理探究滥用职权罪的诸多争议问题 ,对澄清理论认识 ,指导司法实践都极具意义。一、“重大损失”及滥用职权罪客体认识(一 )“重大损失”———客观超过要素抑或客观处罚条件刑法典第 397条规定 ,重大损失是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必要构成要件。滥用职权行为必须造成重大损…  相似文献   

18.
吴飞飞 《法学评论》2012,(4):129-133
"重大损失"是滥用职权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利息应当作为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滥用职权行为造成损失的数额达到立案标准即构成犯罪,并以此时作为该罪追诉时效的起算点。犯罪成立后侦查机关立案之前被挽回的损失不应当在认定重大损失时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的从轻情节对待。  相似文献   

19.
《政法学刊》2017,(4):50-57
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效果不佳,屡屡陷入以"适用难"和"适用乱"为特征的"二维困境"。具体表现为刑事和解的适用比例持续走低、适用范围较为混乱、适用程序相对随意、适用标准参差不齐等特点。适用范围过窄、适用条件不明、赔偿尺度弹性过大、民众认识不清等因素,对刑事和解制度功能的发挥构成阻滞。建议从限定适用条件、明确主导机构、优化流程管控、强化监督制约、创设救济渠道等层面多管齐下,共同推动刑事和解制度功能的科学发挥。  相似文献   

20.
论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上的一个核心问题,而无效合同的判断直接决定着合同的效力问题,对于交易影响较大。我国《合同法》一个突出的亮点,就在于该法第52条第5项明确了合同无效的判断标准,从而为正确认定合同效力、贯彻鼓励交易的原则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合同法》适用过程中,有关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上仍然存在一些争议,从而使无效合同问题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较为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结合《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谈一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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