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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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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裁判要旨】因琐事纠纷引发抓扯、互殴致人死亡情形下,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关键在于准确判定其主观罪过的内容和性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轻伤或者重伤)的结果,却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因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被告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的主观罪过,应当结合双方关系、案发起因、纠纷性质、行为方式、事后态度、生活常识、事之常理、人之常情等因素综合认定。  相似文献   

2.
【要点】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分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而在具体案件中又较难解决的问题。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死)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要看被告人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如果行为时被告人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只是出于排除妨害的目的基于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出乎  相似文献   

3.
被告人受雇佣,召集并带领其他人去伤害被害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被告人没有直接实施伤害被害人的行为,他人实施的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超出被告人的犯意,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相似文献   

4.
刑法学中危险接受的法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张明楷 《法学研究》2012,(5):171-190
根据是自己侵害还是他者侵害这一标准,危险接受分为两种情形:被害人自己支配实害结果发生的,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自己危险化的参与;被告人的行为支配实害结果发生的,则是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被害人承诺、规范的保护范围、被害人自我答责等理论,均不能妥当说明危险接受的法理。在自己危险化的参与的场合,被害人支配实害结果发生的行为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故参与者(被告人)的行为不可能成立犯罪。在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的场合,被告人支配实害结果发生的行为,符合过失犯的构成要件且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原则上不排除犯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能够认定被害人对被告人实施强制行为,或者具有优越的知识,支配了因果发生进程,对实害结果的发生处于间接正犯的地位,则被告人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相似文献   

5.
<正> 西方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Causation),是指在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与国家用刑罚加以制裁的危害之间,必须有原因和结果的关系。即是说,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是被害人受害的原因;反过来说,被害人的受害必须是被告人的行为的结果。这一理论主要应用在一些要求有特定的危害后果发生的犯罪上。例如,在西方国家的刑法中,杀人罪一般都要求有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因而在认定杀人罪时,被告人的杀人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因果  相似文献   

6.
所谓被害人的过锚,是指被害人违反法律、道德规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激起被告人犯罪的情形。被害人的过错对案件的形成有着重要影响,因此正确分析被害人的过错在案件中的作用,不仅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而且有助于准确、合理的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但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过错对被告人的定罪可能会有影响,但对量刑并无影响,如果以被害人有过锚为由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就轻纵了罪犯。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7.
药家鑫案中被害人与被告人不存在恩怨纠葛,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及被告人行凶的手法虽令大众愤怒,但以上不应作为人民法院在司法过程中量刑的考量的重点.量刑时过度考虑社会效果会侵害个体效果.而社会效果的作用在个案中无疑被媒体滥用监督权力后夸大.独生子女这一情节应在涉及可能判处死刑时作为量刑考虑.  相似文献   

8.
在仔细研读《被丈夫气死的妻子》 一案后,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安某 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一,被告人不具有犯罪的主观要件。我国刑法第11条明确规定,故意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明知”和“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但是,本案被告人显然不具有这种主观要件。尽管被告人对被害人有打一耳光、推一其肩膀的行为,但在通常情况下,打一耳光、推下肩膀是不可能致人死亡的。很明显,如果不是被害人患有“胸腺淋巴体质病”,是不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的,既然,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纯系一种极为偶然的“巧合”,那么,又有什么理由硬要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犯罪呢?  相似文献   

9.
略论刑事自诉主体及其处分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诉人作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即被害人本人 ,在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 ,其自诉主体的资格转移给近亲属来承受 ,后者成为特殊的自诉主体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则不是自诉人。与自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相联系的是自诉人的诉讼处分权问题 ,它包括自诉人对人民法院调解的接受、自行撤诉、与被告人之间的和解以及多个被害主体对侵害主体的诉讼处分权等项内容。  相似文献   

10.
从本质上看,犯罪涉及到被告人(或称作犯罪嫌疑人)、社会和被害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作为被指控行为侵害的具体社会关系的主动者和承受者其关系是互相对立的,即刑事上的对立者。刑事诉讼的过程便是双方在司法机关主持下所进行的案件处理过程,两者诉讼权利保障的不同规定,势必影响这一过程所要达到的目的。一、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不少弊端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低下,权利保障不力,并由此带来不少弊端。因为认为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并出庭支持公诉,检察机关的控诉实际上已经代表和维护了被害人的权益,故法律没有赋予被害人以当事…  相似文献   

11.
杨阿荣 《法制与社会》2012,(36):232-233
本文从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界定的理论分歧入手,结合统计的相关案例,总结出了侵害部位、侵害力度、侵害方式、侵害工具、实施行为后的态度、被告人与被害人关系及案件起因等几个方面因素,为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准确界定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2.
<正>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有的因受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侵害,全部或部分丧失了行使上述诉讼权利的能力;有的因为不懂法律,不善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有的已经死亡,其近亲属也缺乏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因此才有必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律师在为被害人代理时,其诉讼地位不应等同于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人,而应与同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地位相等。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律师维护法律尊严、保护被害人利益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2005年4月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和平区台儿庄路人才劳务市场内,与被害人贺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双方互相拉扯并动手厮打。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拳击被害人面部,致其左眼外眦、左颞部等多处受伤。厮打中,被害人贺某某突然倒下,头后枕部着地仰躺地上。王某某见被害人倒地,未作任何处理,径自骑车离去。后经群众报案,公安人员赶至现场,被害人贺某某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头面部伤情为生前伤,左眼外眦部伤情为拳击所致。后枕部伤情符合倒地所致。被害人系因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情绪激动,头部外力作用等因素是造成其死亡的诱发原因。”  相似文献   

14.
意外事件与过失犯罪二者的法律性质在特定情形下不易界分.穆志祥违规改装车辆,导致被害人意外死亡,被控过失致人死亡.被告人穆志祥的行为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所要求的构成要件行为,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过于自信过失的构成要件事实之规定,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相似文献   

15.
本案被告人非法拘禁并殴打被害人后临时起意,要求被害人交出银行卡及密码,其后取出卡内钱款.被告人的暴力行为并非以排除被害人反抗夺取其财物为目的,因此被告人利用先行为产生的余势,临时起意的取财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值得探讨.本文重点分析该案主、客观要件、暴力行为与取财行为的因果关系链条,认为“利用余势”临时起意的取财行为构成抢劫罪.  相似文献   

16.
何荣功 《法学》2024,(2):70-84
目前轻微暴力致被害人死亡的概念表达不够科学,应改称轻微暴力引起被害人死亡。此类案件的特点是行为的危险性及其强度与法益侵害结果之间的比例严重失衡。轻微暴力引起死亡的刑法定性首先要解决是否存在犯罪实行行为问题,进而才有必要探讨轻微暴力和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刑法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一般情况下,轻微暴力在客观上并不具有造成被害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定型危险,欠缺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实行行为。司法实践之所以广泛地认定此类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要考虑的是被害人死亡这一严重法益侵害结果、被害方的处罚诉求以及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将此类行为认定为意外事件,更符合行为的构造和性质。此类案件的办理应重视行为人与被害方的沟通协商,行为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的,应尽量避免将行为积极入罪。  相似文献   

17.
问题的提出实例一:某市一起刑事伤害案件中,公诉人与被害人之代理人就如何确定被告人行为的性质产生争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而被害人之代理人则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与被害人代理人意见产生强烈冲突,公诉人在十分被动的局面下,请求审判长阻止代理人对案件性质发表意见未被采纳,公诉人遂未经审判长许可中途退庭,导致全场一片哗然,审判无法进行。实例二:某市检察院一起自侦案件,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有贪污罪。庭审中,公诉人的举证遇到了辩护人强有力的抗辩,坐在旁听席上的检察院起诉…  相似文献   

18.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公诉案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有详尽的规定,这有利厂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我国刑事审判工作的民主化,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但对公诉案件被告人之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一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代理律师之诉讼权利的规定既不明确变不具体,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和代理律帅到底可享有哪些诉讼权利,内容规定含糊,甚至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非诉讼当事人的理内排斥其上诉权。这种现象不利于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公民对公诉案件的法律监督。现将就日前…  相似文献   

19.
在基层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侵害智力残疾女性刑事案件多发。该类案件的被告人身份、犯罪类型等具有较为鲜明的特征。被告人法治观念淡薄,被害人监护缺失,社会保护机制不完善,造成此类案件多发。可探索“五‘长’+五责任”全方位立体保护体系,使智力残疾女性远离外部侵害,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20.
目前,我市某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过程中,因被害人死亡且无法确认身份,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该院以原告身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及其单位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目前,已与被告人初步达成了赔偿意向,获得赔偿后该院将按有关规定代为保管4年,然后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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