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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59 毫秒
1.
在办理轻微暴力致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的案件时,应重点考察轻微暴力的行为性质、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出现有无预见可能性,以及轻微暴力、特殊体质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成立必要条件的逻辑关系等方面。如果行为人以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实施暴力行为,该暴力行为和特殊体质均须同时具备才能导致死亡结果出现,同时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又具有预见可能性,则可以确认暴力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论处。  相似文献   

2.
故意伤害罪司法现状的刑法学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故意伤害罪(主要是轻伤害)的司法现状相当异常,尤其是定罪率特别高.从刑法学角度来看,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将正当防卫认定为相互斗殴或者防卫过当,进而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二是将相互斗殴造成轻伤害的行为均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三是将仅有暴行故意而没有伤害故意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司法机关应当正确适用刑法关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规定:在一般性争吵过程中,先动手对他人实施暴力的,属于不法侵害,后动手反击者造成前者轻伤害的,属于正当防卫,而不应当认定为相互斗殴,更不应当认定后动手反击者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防卫行为造成他人轻伤的,不属于“造成重大损害”,不得认定为防卫过当.对于相互斗殴案件,应认定双方承诺了轻伤害;基于被害人承诺的法理,二人间的相互斗殴阻却违法性,其中致人轻伤的行为不成立犯罪.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暴行罪,故意伤害罪不是暴行罪的结果加重犯,行为虽然造成他人轻伤,但行为人仅有暴行故意而没有伤害故意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相似文献   

3.
行为人殴打他人并致人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生前患有严重疾病,行为人的殴打行为不是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仅是被害人死亡诱因的,行为人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全部责任。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可以适用刑法第六十三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相似文献   

4.
被害人承诺属于构成要件阻却事由。其原因在于,刑法的根本任务在于保护法益,法益并非仅指特定行为对象或客体在客观上的完整和存续的状态,而是也包含了权利人依其自身意愿,自主地对其所享有的法益客体进行支配和使用的自由。当权利人通过有效的承诺允许行为人对相应的法益客体进行损害时,行为人的行为就只是权利人对于自身法益进行支配和使用的外在表现,其并不违反权利人的自主意志,从而欠缺法益侵害性。因此,在刑法教义学上,应当认定被害人承诺导致行为人的行为不能造成对法益的紧迫危险,不能再被视为符合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  相似文献   

5.
行为人利用被害妇女处于严重醉酒、性防卫能力明显削弱的便利条件,违背被害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对醉酒状态的女性不能简单以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时具有一定主动性或迎合性表现,就断定被害人作出了有效的性同意而否定强奸罪的成立。由于行为人采取不同手段对妇女性自主决定权侵害程度不同,被害人醉酒状态下的趁机型强奸案件量刑一般可以比采取暴力、胁迫手段的强奸案件相对轻缓。  相似文献   

6.
从侵害法益的方式、因果关系的形式来看,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利用过失致被害人受伤的状态而排除被救助的可能性,增大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具有作为犯的特征.其主观罪过是明知被害人不被发现会死亡,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积极追求的直接故意.因此,该行为是(直接)故意杀人罪,而不能根据被害人的伤亡结果而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7.
一起普通的婚姻纠纷演变成一场惨案,行为人在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给被害人带来死亡后果的情况下是定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文试从一个真实的案例入手,希望能为该行为的定性给出一个恰当的定性.  相似文献   

8.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一般来说,二罪并不难区分,但当碰到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产生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本文结合具体案例简要探讨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9.
靳玉梅  周翔 《法制与社会》2014,(32):297-298
本地区针对同一被害人的连续两起交通肇事,而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该类案件具有涉及多人肇事、前行为造成的结果不明等疑点。对前行为人的刑事认定难点在客观违法构成要件,核心在前行为是否与死亡结果间有因果关系;对后行为人的刑事认定难点在主观责任构成要件,关键在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是否构成过失。  相似文献   

10.
本文分析了行为人先行实施某种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犯罪行为时,或者在本罪造成的不法状态持续过程中,利用被害人处在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临时起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认定,以及应被害人要求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使被害人处在不能反抗的状态下,行为人临时起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认定,和行为人利用被害人自身处在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下,实施故意占有其财物行为的定性,并探讨了一种值得研究的犯罪形态。  相似文献   

11.
胡静 《人民司法》2023,(17):23-25
<正>【裁判要旨】利用网络猥亵儿童并不一定要求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人通过网络与未满14周岁的儿童进行网络聊天,并引导被害人发送拍摄隐私部位的视频及照片,甚至在被害人自愿发送相关视频、照片情形下,依然会严重侵害儿童身心健康,对儿童性权利造成破坏,属于对儿童实施猥亵的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此类猥亵儿童行为已严重侵害儿童身心健康,利用刑法手段予以规制并不会不当挤占行政法的适用空间。  相似文献   

12.
故意伤害罪探疑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张明楷 《中国法学》2001,(3):117-131
1 .根据着手的规范意义 ,论证了胎儿伤害行为待胎儿出生为人时成立故意伤害罪 ;2 .根据故意伤害罪的法益 (他人生理机能的健全 ) ,界定了伤害行为是非法侵害他人生理机能的行为 ;根据违法阻却原理 ,说明了对于得承诺的伤害应以结果无价值论为基础认定故意伤害罪的成否 ;3.根据殴打与伤害的区别 ,阐明了以殴打故意致人死亡的只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 ,论述了“同时伤害”的处理原则 ;4 .根据未遂理论 ,指出了故意轻伤未遂的不成立犯罪和故意重伤未遂应适用故意轻伤的法定刑 ;根据结果加重犯的原理 ,分析了故意伤害行为致第三者死亡的三种情形以及共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5.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 ,得出了连续伤害他人应成立同种数罪且应并罚的结论 ;6 .根据刑法的特别规定 ,讨论了相关条文的性质与协调法定刑的原则  相似文献   

13.
【要点】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分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而在具体案件中又较难解决的问题。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死)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要看被告人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如果行为时被告人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只是出于排除妨害的目的基于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出乎  相似文献   

14.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高速公路上持刀抢劫,致被害人弃车逃跑呼救过程中被过往车辆撞死,其暴力抢劫行为是被害人死亡结果得以发生的内在支配因素,两者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该行为符合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犯罪构成,应当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  相似文献   

15.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明知患有精神病的妇女,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论采取什么手段,应以强奸罪论处,这一认识是一致的。但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往往会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被害人患有精神病,或者被害时是否处于精神病患状态等问题上意见  相似文献   

16.
被害人或见义勇为者驾车抓捕嫌犯致使其死亡的,应否认定为自力救济或扭送行为,是否定罪,应区分情况分别处理:由嫌犯自身原因或第三方因素介入导致死亡的,驾车抓捕者不承担刑事责任;由驾车抓捕者的撞击行为致其死亡的,应承担故意伤害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不过,在量刑上可考虑从轻处理。  相似文献   

17.
“飞车抢夺”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行为人对实施抢夺时伴随出现的被害人重伤、死亡后果,既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飞车抢夺"有的属于抢夺行为,有的属于抢劫行为,有的是属于抢夺罪与故意或者过失犯罪的想像竞合,应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进行综合分析."飞车抢夺"构成抢劫罪的认定应以典型抢劫罪的行为结构为基础,关键在于认定行为人利用驾驶的车辆的冲力通过物把"暴力"作用于被害人,且不以造成轻伤以上后果为必要,以体现抢劫罪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结合.  相似文献   

18.
一、对抢劫罪法律条文中胁迫的理解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这里,胁迫指的是犯罪分子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处于不敢反抗的状态。这实际上与我国《刑法》第269条所规定的以暴力相威胁含义相通,结合当前理论与实务界的流行观点,我认为,这里的胁迫应包含以下几层含义:1.从字面上理解,胁迫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暴力相威胁;二是指非暴力相威胁。此处,我认为应理解为暴力相威胁,我国《刑法》第263条虽没对胁迫含义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刑法》第269条明确为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故在此我们就理解为暴力相威胁。2.从主观心理讲,行为人实施胁迫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其财物,且其也认识到其胁迫的行为性质;相对被害人来说,其是否也应感知到行为人的胁迫行为?对此,在审判实践中,有人持否定态度,也有人持肯定态度。持否定态度的人认为:根据唯物论,事物的存在  相似文献   

19.
论交通肇事不救助的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交通肇事后不救助最终致受害者死亡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这类案件如何处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争议较大,加之现行刑法在原刑法的基础上对交通肇事罪作了大幅度的修改,使得这类问题的性质认定更加复杂。有鉴于此,笔者愿抛砖引玉,以求得对此类案件作出恰当的处理。一、学说状况与评析在刑法修订之前,对交通肇事不救助案件的处理,理论上有两种观点:其一,认为将这种情况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从重情节处理,不再涉及新罪名;其二,认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见死不救,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这时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所持有的心理状…  相似文献   

20.
意外事件与过失犯罪二者的法律性质在特定情形下不易界分.穆志祥违规改装车辆,导致被害人意外死亡,被控过失致人死亡.被告人穆志祥的行为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所要求的构成要件行为,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过于自信过失的构成要件事实之规定,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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