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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颁布了,这是我国法制建设中又一可喜的重大成果。它充分体现了男女平等、养老育幼、团结互助的原则,体现了宪法精神。它对妇女财产继承权作出更加明确、更加全面的规定,为妇女享有继承权,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这主要表现在如下五个方面: (一)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它是根据我国宪法的精神制定的。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第四十八条又规定:“中华人民共  相似文献   

2.
关于我国继承法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关于制定继承法的必要性和我国继承法的主要特点我国继承法是直接根据宪法的要求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这是我们制定继承法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我们制定继承法的主要理由。我们之所以要制定继承法,首先就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继承权,从而更好地保  相似文献   

3.
(一) 所谓剥夺继承权,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有违法或犯罪行为而被人民法院取消其继承权利的一种方式。人民法院依法剥夺某些继承人的继承权,是对这种违法或犯罪行为的一种制裁,它有利于加强法制,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巩固社会主义家庭关系。我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可见,保护公民的继承权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和法律制度。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依法定  相似文献   

4.
接受继承、限定接受继承、放弃继承,是继承人对自己法律身份的定位及与债权人建立何种法律关系的选择。我国继承法重视限定继承制度,但同时对接受继承、放弃继承规定甚少。而放弃继承的诸多问题,对于继承权的选择乃至整个继承法制度,都有重要意义。故有必要对放弃继承权制度作一全面探讨。  相似文献   

5.
<正> 对于遗产的性质,法学理论界众说纷纭。我国继承法实施以来,继承案件日益增多,对遗产性质的认识和探讨,不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为此,我们试图就这一问题略抒己见,以求教于同仁。一、遗产的本质属性遗产的本质属性是什么? 一些同志认为,遗产在法律范畴中的本质属性是指个人私有的财产权利。其理由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三条也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并从立法角  相似文献   

6.
《中国司法》2012,(7):56-59
公民的继承权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实现继承权的最主要形式就是顺利地继承被继承人遗留的遗产,这同样也是《继承法》立法的主旨之一。我国现行《继承法》立法中对于公民如何实现继承权的规定较为简单,尤其对于无纠纷背景下公民如何实现继承权的具体规定无法满足现实的需求。而在实践中,公证机构在无纠纷的情况下办理的继承案件的数量已经大大超过法院审结的继承纠纷案件。无纠纷背景下公民实现继承权的实践要求《继承法》的立法修改过程中能够对此进行一定的支持和呼应,而公证机构在这种实践中所发挥的有效作用也应该得到肯定。  相似文献   

7.
对中国现行继承法遗嘱自由过度的反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章礼强 《现代法学》2004,26(1):66-69
我国现行继承法对遗嘱自由过于放任 ,这与婚姻家庭法养老育幼义务不对应 ,与我国宪法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和整个法律体系不谐 ,与中国传统继承法律、家庭伦理道德不符 ,与国际继承立法冲突过大 ,不好接轨 ,有可能损害我国人民和国家的利益 ;建议修改我国现行继承法 ,给特留份以应有位置 ,这也是与婚姻家庭法相配套的反对“包二奶”的继承法之基础  相似文献   

8.
囿于我国现行继承法对基本原则表述的文本性缺失,学界对继承法基本原则的存在形式、内容取舍与条文表述等产生了巨大争议.在法典化态势下,继承编基本原则的建构事关法典形式理性、继承本体存在之证成与政治国家之预防.继承编基本原则的建构应以继承权本体为实质取舍标准,以“线性”逻辑进路为技术支撑,并辅之以继承法律制度的临界点为制度基准,以此在继承线性法律关系的动态化模型下形成“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和“养老育幼”的二原则体系并贯穿于整个继承法律制度,从而在桥接民法基本原则之时形成私法体系内部的板块区分效应.  相似文献   

9.
继承权是继承法律制度的核心,涉及到继承法律制度的各个方面。探讨继承权的法律意义,对于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继承法律制度,保护公民的合法继承权,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农村地区,有不少人只重视男子的继承权而歧视妇女的继承权。在不少地区,排斥、干涉妇女继承权的现象十分严重.“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的旧风俗观念在不少人头脑里根深蒂固。闺女不分家产.也不用赡养老人,这在一些人的观念里似乎也成了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我国宪法、婚姻法、继承法都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继承权男女平等”等。嫁出去的闺女也应享受法律赋予她们的权利,履行法律应履行的义务。  相似文献   

11.
所谓继承人的资格问题,也就是继承权的问题.它是公民依法继承或依遗嘱继承的前提条件.凡法律赋予公民以继承资格的才能参加继承,否则便无权参加继承.公民在什么样情况下取得继承人资格,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丧失其继承资格,各国民法或继承法多有明确规定.我国宪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婚姻法及其他含有继承规范的法律、法令、条例、决定也有关于继承问题的若干规定.但是由于民法典或专门的继承法还未颁布,因此,关于继承人资格及其丧失,不可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然而,鉴于继承的实际需要,  相似文献   

12.
继承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权利义务不可分”,是我国继承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紧密联系,不可分离的。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区别于剥削阶级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权利义务不可分的原则必然在我国继承制度中得到体现,而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继承法律制  相似文献   

13.
论胎儿的继承权及其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胎儿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参与继承法律关系,这在世界各国的民法和继承法中已经成为惯例。但是,各国民法和继承法对于胎儿继承权的有关规定存在很大的差异,我国理论界对此也有许多争议。因此,笔者结合学习《民法通则》和《继承法》,谈谈自己在胎儿的继承权及其保护方面的一点体会。  相似文献   

14.
配偶间互相享有继承权,这是世界各国继承法的普遍规定。配偶的继承地位不断提高是现代继承法的发展趋势,这种发展趋势体现了对配偶劳动的承认和继承权利的尊重。我国继承法与世界其他各国立法相比较,对配偶继承权的规定尚不完善。为此,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配偶继承权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5.
继承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既与一国的政治、经济制度有关,又与一国的文化传统、婚姻家庭有密切联系。由于继承制度关系到公民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因此,继承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成为苏联国际法意义上的继承国。在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中,取消了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国家经济制度基础的提法,代之以“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原则”,其35条第1款宣布“私有权受法律保护”,第2款进一步宣布“每个人都有权拥  相似文献   

16.
中国继承法是一个历史范畴。从初民社会的血族继承到封建社会的宗亲继承,再到现当代社会的近亲属继承,改变了男性优于女性的继承特权,彰显着继承制度由性别排挤向性别平等的努力。但是2010年全国及北京市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民众对男女平等继承的态度折射了一个关键问题,即我国法律规定与传统习俗的冲突。通过反思父权文化遗留的负面效应,厘清继承习俗的顽固性和国家制定法的冲突,揭示当下落后的现实与法律制度的矛盾,以期探寻女性继承权与男性平等的路径。  相似文献   

17.
《法学评论》1986年第2期发表了舒炼、余年凤同志《试析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及岳父、岳母遗产的继承权》一文(以下简称《试析》),对我国继承法中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这一法律规定,作了较为详尽的论述,读后获益非浅。但是对《试析》中提出的“丧偶儿媳、女婿必须在短时间内没有再婚”这一继承遗产的“必要条件”,笔者却不敢苟同。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大陆法律体系下法典化的趋势下,民法典中继承编是否应该有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本文赞成继承编应该有继承法特有的基本原则。笔者从继承法的地位、性质、立法宗旨角度以及民法原则的价值功能角度论证了继承法基本原则的正当性法理基础,进而提出了继承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有:第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第二,继承权平等原则;第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原则;第四,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二元制原则。  相似文献   

19.
继承是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配偶是法定继承人之一,享有继承权,民法上称配偶继承权。配偶继承权是指丈夫对亡妻的遗产继承权和妻子对亡夫的遗产继承权。这一规定对于增强夫妻感情,促进家庭团结互助,巩固新型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对于保护妇女的个人财产所有权,鼓励妇女努力生产,厉行节约,勤俭持家;对于肃清歧视妇女的剥削阶级思想,实行男女平等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实现妇女的彻底解放,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20.
《法学》1986,(12)
我国继承法对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是规定得明确的,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但是,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遗产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因此,当多个继承人都未表示放弃,应视为都已接受。继承权的问题业已解决。若不即时分割,对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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