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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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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刑事审判认证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原则是作为行动或者行为的指南或理性基础的一般准则或者信条。其特点是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确定的法律后果,可称为规则的规则。刑事审判认证制度应遵循的原则是指设置刑事审判认证制度时指导并使认证制度具体化的原理和准则,是认证制度以现代法治理念为基础所形成的准则,概括起来就是:保障人权原则、司法公正原则、认证公开原则、集中审理原则和自由心证原则。  相似文献   

2.
德国和美国作为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虽然由于法律传统的差异,审前羁押制度不管是在理念上还是具体规定上都有所不同,但是两者对审前羁押都采取严格控制的思路。本文从两国该制度的比较出发,讨论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3.
卞建林 《法学家》2012,(3):81-88,177,178
审前羁押在我国成为对待犯罪嫌疑人的常态化处置方式,其主要原因在于混同了逮捕与羁押从而导致司法审查的缺失以及司法救济的虚无。应当从根本上对审前羁押制度进行改革,实现逮捕与羁押相分离,将逮捕定位于羁押的前置程序并设置独立的羁押审查程序,以控制羁押的适用。在秉持司法授权原则、司法审查原则、司法救济原则以及比例原则等现代审前羁押制度通行原则的基础上,我国审前羁押制度可通过如下具体进路予以完善:坚持检察机关的审查主体定位,完善羁押审查程序,厘清羁押期限问题,强化羁押救济程序,丰富羁押替代措施。  相似文献   

4.
何永福 《人民检察》2018,(15):67-72
审前羁押审查方式对决定是否审前羁押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影响。在保释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要求下,美国通过法律规定及相关判例明确审前羁押听证程序的适用对象、条件、程序、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制度体系。我国可借鉴美国审前羁押听证制度,采取统一名称、增加决定主体的中立性和决定权、明确审查逮捕听证的范围和程序及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等措施来提升审查逮捕司法化水平。  相似文献   

5.
柴靖静 《法制与社会》2013,(33):109-110
审前羁押与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密切相关。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审前羁押程序做出了修改,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此次修法没有确定司法审查程序。本文拟通过分析我国未能对审前羁押进行司法审查的原因,提出未来我国对审前羁押进行司法审查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6.
论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将通过分析审前羁押措施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对合理的针对建议,如确立其法律地位、细化适用条件、加强律师作用、羁押场所的中立化,通过这些措施以期能使审前羁押制度达到预期的立法目的。审前羁押制度的改革牵涉到司法理念的提高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与我国法治进程密切相关,是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个人人身权利的统一。  相似文献   

7.
本文在对未成年人审前羁押制度的联合国相关刑事司法准则的考察基础上,就我国未成年人审前羁押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作了简要的探讨,以期对未成年人的人权保障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审前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前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审前羁押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会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较为严重的侵害。现代法治国家都对审前羁押实施了较为严密的法律控制。我国审前羁押基本上依附于整个刑事追诉活动,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当然状态和必然结果。审前羁押从整体上看没有形成独立封闭的司法控制系统。  相似文献   

9.
我国未成年人审前羁押制度的实际运行状况不容乐观,未成年人在羁押状态中等待审判总体上仍是一种常态而非例外,这种状况继续改变。改革不仅应当遵循国际准则,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更应当针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运行的弊端与特点,采取切断办案人员与案件之间的利益纽带、加强对公安检察机关的外部制衡、审前羁押决定程序准司法化、完善审前羁押替代性措施、改善被羁押未成年人的特殊处遇等综合措施。  相似文献   

10.
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在押人员羁押表现奖惩机制存在一定的问题,在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表现好坏与最后的量刑没有直接挂钩,导致法院在审判时对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的认定很难把握。所以,从审前羁押表现量刑化的理论渊源着手,为构建在押人员羁押表现量刑化制度提供理论支持,使审前羁押表现量刑化制度能更好体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符合刑事一体化、刑罚个别化的要求。  相似文献   

11.
林来梵  张卓明 《中国法学》2006,1(2):122-132
法律原则之把握,与其给以界说,毋宁探究其适用;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原则的适用大凡有四种情形第一,原则与规则一致情形下,原则作为规则的基础和指引。第二,规则缺位的情形下,适用原则以作漏洞补充。第三,原则与规则相冲突的情形下,适用原则创制规则的例外。第四,原则之间相互冲突情形下的特别复杂的适用。四种情形也可能在结构上交叉耦合,其中第一种情形已为人熟知,而其他情形,尤其是三、四两种则有待深究。本文即力图从规范性法学方法论的纵深角度,探讨法律原则之司法适用的逻辑结构。  相似文献   

12.
WTO法律体系是在少数发达国家主导下制定的,包含了大量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WTO法律体系要实现科学发展就必须协同发展,这主要归因于WTO法调整领域、运行机制、区域差异、与其他国际机构的密切合作。WTO法律体系协同发展应当遵循公正原则、科学原则、民主原则以及法治原则,并且要在观念、制度、行为、利益上实现协同。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既是WTO法律体系不合理、不公正规定的受害者,又是WTO法律体系协同发展的推动者、参与者、捍卫者和实践者。这是中国加入WTO的世界性意义。  相似文献   

13.
Abstract. This paper seeks to establish a connection between the existence of a legal system and the ideal of the rule of law. Its point of departure is the phenomenon of a transitional regime that is attempting to restore or institute the rule of law. Lon Fuller's formulation of the canons of the rule of law as an internal morality of law is expounded as well as his notion of legal pathology as symptomatic of departure from the canons' requirements. The existence of a legal system, it is argued, is a matter of degree, covariant with the degree to which the rule of law is realized. Problems inherent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are examined, such as the effect of the passage of time on reasonable expectations. While legal pathology is always a matter of degree, police states are shown to suffer seriously from it. Among the examples discussed are Nazi Germany and Communist East Germany, though it is granted that there are moral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 Finally, a response is made to some contemporary critiques of the rule of law.  相似文献   

14.
彭诚信 《法学研究》2014,36(4):92-113
司法中针对某具体个案适用法律原则的通常情形是,没有既有规则可以适用(即"穷尽规则"),或者尽管有规则,但因其与原则相冲突而被排除适用。这两种情形的规范表现在实质上均可理解为原则之间的冲突。在相冲突的原则中确定何者最终适用于该具体个案,恰是阿列克西原则理论(尤其是其"竞争法则")所要解决的问题。适用"竞争法则"的核心在于找寻与确立优先条件或变量,相较于阿列克西的比重公式,参照生活常情或"事物本质"能为其找寻与确立提供更为具体的实践操作路径,因为优先条件或变量的确立由此转变为找寻连接基本案件事实与优先原则的中点(此即"裁判案件要确定的核心要素")。以"竞争法则"为理论根基,再辅之以确立优先条件或变量的具体路径,原则的规则化便水到渠成:即通过具体的优先条件或变量确立相冲突原则中优先适用的原则(即优先原则),适用优先原则的结果便是创设一个规则(即个案规范),优先条件或变量进而成为该个案规范的构成要件。个案规范才是裁判该具体个案的直接依据。  相似文献   

15.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质的差别?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国内对法律原则的研究模式大量援引德沃金的相关理论,却没能突出德沃金的一个重要定性: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存在质的差别。在这种一般模式之外,国内外学者在抽象程度之别、实定性之别、形式原则之别、理由类型之别等方面试图实现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质的差别的建构。但是,这要么不符合德沃金的基本论述,要么无法实现德沃金的理论目标——挑战法律实证主义的法律概念理论。本文尝试提出一种解读:放弃分类学模式,不把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看作两种规范类型,而将其看作两种不同的规则理论。  相似文献   

16.
信赖法则是以保护信赖为正当性理由、以与常态法的悖向性规定为特征而在两大法系现代私法领域中得以聚合的规则群。它是信赖原则指导下所涉领域最宽、波及内容最广的规则体系。信赖法则之称谓可以在不破坏法律要素的既有理论、充分尊重信赖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的基石与准则作用的前提下准确揭示与概括该规则体系的内涵和本质。两大法系信赖法则均为开放性的规则体系,代表着现代法的方向,是现代法安全价值实现的主要途径。在法律全球化的今天,我国民法无需对大陆法或英美法的信赖法则在取向上做严格限制,应赋予其一般条款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7.
金融发展对一国的现代法治与民主宪政有着深远的促进作用。金融格局与工商文明构建了现代民主、法治的基石,内生化了市场对法律制度、民主宪政制度供给的需求。欧洲式的现代民主法治的建构与金融市场的发展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正是由于有着与金融财富增长相匹配的金融民主模式,欧美国家的民主宪政得以确立。文章以金融秩序与工商文明的发展为主线,从金融视角,解读中国社会工商文明的系统累积与法律制度供给,金融工商文明的话语体系与思维方式,政府公权力与民间私权利的互动,对深刻理解与构建中国社会的现代法治与民主宪政,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8.
谢晖 《政法论丛》2013,(6):3-15
对司法而言,法律方法可视为除了法律、习惯和法学学理之外,法官进行司法裁判时所运用的“第四规则”,也是法官在司法中保守法律宗旨和规定,并同时有所作为的基本工具依赖.作为“第四规则”的法律方法,在司法中对法律和法治发挥着四种功能:即对法律和法治的守成功能;对法律和法治的外溢(烁)功能;对法律和法治的内卷功能以及对法律和法治的补漏功能.这些功能,有些籍由所有的法律方法获得,如守成功能;而有些籍由特定的或部分的法律方法获得.  相似文献   

19.
徐伟 《现代法学》2013,35(1):58-70
当前我国学界并存两种通说,即通知移除制度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条款,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采过错责任原则。但这两种通说在理论逻辑上是相互矛盾的。之所以出现两种矛盾的命题同时成为通说的现象,与我国在借鉴美国相关立法创设通知移除制度时,未注意到两国已有的制度环境,尤其是侵权归责原则上的截然不同密切相关。根据我国的法律体系,通知移除制度应重新定性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归责条款。该重新定性对我国已有的与通知移除制度相关的理论和实践带来了一系列体系性影响,我国相关立法规定、司法适用以及理论论证等需据此作出一以贯之的相应修正。  相似文献   

20.
定分止争是原始社会司法功能之核心。但进入阶级社会后,国家的出现使得司法功能逐渐朝着维护特权阶层之政权的角度发展。到了近现代社会,随着身份特权被打破,法治成为国家治理的主要方式,宪政原则被确定为司法功能的逻辑原点,司法功能在逻辑自主性支配下呈现出了多元化的趋势。宪政时代司法的多元化功能具体体现为服务功能、统治功能、保障功能、法治功能和治理功能五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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