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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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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收受型受贿罪中设置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具有现实的必要性。"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应归属于主观方面,属于犯罪目的。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该要件应从"他人"、"谋取"、"利益"等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相似文献   

2.
关于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性质,有旧客观说、旧主观说、新主观说、新客观说。新客观说较为合理,但有进一步明晰的空间和必要。明确"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他人"谋取"利益"的内涵,分析前三种学说的不足,提出对新客观说的理解和完善意见。从实然和应然层面论证承诺应视为一种行为的原因;提出"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客观构成要件的内容为"承诺"实施"实现"三种行为,三种行为之间是选择性的关系,承诺行为并不是必须满足的内容;虚假承诺、事后受贿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构成要件,应纳入受贿罪的法网之中,感情投资符合某些条件时也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3.
陈志娟 《公安学刊》2010,(3):72-75,81
在继续深入推进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当代中国,腐败问题一直是国人关注的焦点、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而作为腐败典型表现形式之一的受贿犯罪,在当前社会转型期并未得到有效遏制,且有多发之势。陈同海特大受贿案的发生,更引起人们对受贿犯罪的广泛关注和深刻反思。本文拟以陈同海受贿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视角,展开对受贿罪的死刑适用、"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是受贿罪的必备构成要件以及如何看待实践中经常出现的行贿人污点证人等问题的具体分析,提出取消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逐步构建行贿人污点证人制度等观点。  相似文献   

4.
本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中“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与认定的探讨,认为只要是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关系,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收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即构成斡旋受贿罪。  相似文献   

5.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当成为行贿罪的主观要件,这一要件不应废除而应继续保留。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这里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应理解为是指为谋取利益所提供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无论从目的与手段的辩证关系,还是从立法原意或现实需要来看,以行贿手段谋取的所谓"不确定利益"都应当归属于"不正当利益"的范畴。  相似文献   

6.
<正>1988年1月《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发布实施,给受贿罪以立法形式下了明确的定义,“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个定义具体地揭示了受贿罪的主体、受贿行为的方式以及贿赂的内容等。为今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对受贿罪的确定起了很大作用。新刑法上的受贿罪基本上借鉴了《补充规定》上的规定,其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  相似文献   

7.
受贿罪的既遂标准存在争议,原因在于受贿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有两个,即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和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对这两个行为界定的不同,导致受贿罪既遂标准的相异。有必要在明确受贿罪的保护法益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的基础上,探究受贿罪的既遂标准。  相似文献   

8.
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存在缺陷,影响了反腐成效。将非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范围,取消相关客观构成要件限制,将国家工作人员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索取、受贿行为纳入斡旋受贿情形,有利于增强依法反腐的灵活性。  相似文献   

9.
受贿罪的认定是一个十分复杂和重要的问题。正确认定、准确适用法律,有力打击受贿犯罪,必须正确认定受贿罪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个人利益、经济往来中的受贿、受贿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10.
薛新红 《人民论坛》2011,(7):124-125
受贿罪的定罪量刑一直是刑法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中的焦点问题,其犯罪手段表现越来越隐蔽和多样化,由此引发出一系列争议。研究认为以后的立法有必要将财产性利益纳入到贿赂的范围当中,或者是对贿赂的范围进行扩大解释;事后受财行为也应认定为受贿罪;可以用分解比较法或综合分析法来区别"人情往来"和受贿行为。  相似文献   

11.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需要注意修改条文和刑法原则的一致性以及新罪名的及时确定性。在贪污受贿罪数额和情节并重模式中要考虑情节犯理论影响下的四大因素。加大惩处行贿罪的同时要避免在受贿罪从宽情节方面对刑法总则的违反,建议去掉减少损害后果这一法定从宽情节;行贿罪需要参照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设立数额标准,但不应舍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方面要件。我国应在立法上将贿赂犯罪标的范围从财物扩展到财产性利益,增设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刑法修正案本身的反思则不应局限于如何组合现有的修改方式,而应放眼整个刑事法领域的维度,推行经济犯罪(刑事)立法一体化的研究和落实。  相似文献   

12.
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犯罪,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有本质区别,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影响力交易罪存在处罚范围上的差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包括利用影响力、通过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和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几个构成要素,除了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这一要素外,其他的要素自有其特殊性。  相似文献   

13.
介绍贿赂罪的设立没有导致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没有造成司法实践中无法解决的适用问题,因而不宜予以废除。介绍贿赂行为必然是行贿罪、受贿罪的帮助行为,由于《刑法》分则条文的特殊规定,应该以介绍贿赂罪定罪处罚,但是两种情况除外:其一,行为人与受贿方共谋,并将受贿款项分赃,此种情形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处罚更重;其二,行为人与行贿方属于利益共同体,请托事项的完成对行为人也有利益关系,此种情形认定为行贿罪的共犯,处罚更重。  相似文献   

14.
<正>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构罪的必备要件始于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97年修订刑法对此予以继承和保留。此前,1985年“两高”《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规定,行贿罪必须以“为谋取非法利益”作为构罪的必备要件。而1979年刑法则不要求行贿罪是否具有谋取利益的问题。多年来  相似文献   

15.
从国际刑法的角度,酷刑罪是指公职人员违背国际公约,为了特定的目的,故意实施的使他人在肉体上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行为.我国刑法的现行规定已难以适应打击酷刑行为的需要,在保持刑法典稳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对刑法中滥用职权罪的解释来解决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16.
约定受贿在我国刑法中并无规定,不是一种单独的受贿类型。理论和实务界对约定受贿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属于受贿罪的哪种犯罪形态,分歧颇多。通过对中外受贿犯罪的立法比较,以符合构成要件的法益的解释论为立场,"约定"应当被认为是"收受"的"着手",约定受贿是受贿罪的未遂形态。从体系解释和量刑纠偏的角度出发,约定受贿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而"达成合意既遂说""代为保管既遂说""将来交付既遂说"等观点并不具备合理性。  相似文献   

17.
具体适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实务部门对法条关系、溯及力、关系密切人认定、定罪量刑标准等有较多疑难问题,有必要明确相关问题的刑法适用规则。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罪质特征表现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情妇(夫)及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密切关系的人员等利用个人影响力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具有倾向性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而以此为对价换取个人利益。  相似文献   

18.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数额和情节,应按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相似文献   

19.
备受关注的许霆一案,使人们开始关注刑法中有关信用卡的犯罪。冒用他人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之一,也是认定犯罪的难点之一。刑法仅规定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而没有规定对其他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如何认定。应考虑到行为人实行前一非法行为的方式,及与后一冒用行为的关系,来确定行为的性质与罪数。  相似文献   

20.
受贿罪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谋取利益并非影响受贿罪既遂标准的内容,既遂点应为贿赂收取之时,对于收受后将贿赂上交单位财务或用于单位公务的"归公"行为的司法评价,应从行为人是否具有受贿故意,即权钱交易的故意进行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在"贿款归公"中,上交和用于公务这两种情况有不同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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