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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害教唆”之理性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法对“陷害教唆”行为没有作出明文规定 ,学者也鲜有论及。本文以为“陷害教唆”行为应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 ,但“陷害教唆”行为并不能简单地归结于属于共犯的教唆之中。立法有必要对此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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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当成为行贿罪的主观要件,这一要件不应废除而应继续保留。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这里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应理解为是指为谋取利益所提供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无论从目的与手段的辩证关系,还是从立法原意或现实需要来看,以行贿手段谋取的所谓"不确定利益"都应当归属于"不正当利益"的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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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治国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8(4):80-82
现行刑法中规定了一系列的连累犯 ,从表面上看此类犯罪的实行行为类似于某种犯罪的帮助行为 ,应以共犯论处。其实不然 ,连累犯虽与共同犯罪有一定程度的联系 ,却存在着质的差别 ,应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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