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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视域下的“考研电台”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伟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7,22(4):7-10
"考研电台"的行为属于严重的作弊行为,应当属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罪的牵连犯,从一重处罚.同时,我们应当看到刑法在规制考试作弊行为方面存在的立法缺陷.应当通过立法设置单独的考试舞弊罪名,时考试舞弊行为予以单独的刑法规制,严密刑事法网. 相似文献
2.
何一挥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4,(3):77-81
当前司法实践中,主要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规制考试作弊行为。在以侵犯国家秘密类犯罪认定考试作弊行为中,试题及答案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渎职罪名评价考试作弊行为是否合适、试题及答案的保密期限如何确定、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等问题争议较大,造成各地执法不一。为了更准确、有效地依法打击考试作弊行为,应尽快出台《考试法》,并在刑法分则中单独设立"妨害考试罪",以规制考试作弊行为。 相似文献
3.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4):38-43
为了遏制愈演愈烈的考试作弊行为,维护国家考试秩序,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三个罪名以惩罚与考试作弊相关的行为,其中代替考试罪主要规制替考行为。替考入刑前相关法律缺位导致对这一行为未能有效规制,将其入刑是构建严而不厉的刑事法网的需要,并且古今中外的立法经验也为我们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参考。正确理解该罪的构成要件及刑罚特点,对正确适用该罪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何一挥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26(5):34-39
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主要以侵犯国家秘密类犯罪规制考试作弊行为,但是在"试题及答案的定密、以渎职罪名评价作弊行为、保密期限的确定、情节严重的认定、‘枪手’答案的性质"等问题上存在争议,已无法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更准确、有效地依法打击考试作弊,应尽快出台考试法,并在刑法分则中单独设立"妨害考试罪",规制考试作弊行为。 相似文献
5.
余海洋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3)
近些年来,考试作弊现象的大量存在催生了考试刑法的出台.2014年《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四类与考试作弊有关的行为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之中,组织考生作弊的行为及相关帮助行为、出售和提供试题或答案的行为以及替考行为都被当作犯罪来处理.前三类行为因其本身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用刑法进行打击无可厚非,但替考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将其入罪会带来较大的负面效应,与刑法谦抑性的理念不相符.从考试刑法的出台可以发现,我国的刑事立法有过分扩大犯罪化之嫌. 相似文献
6.
从规范层面看,刑法谦抑要求刑法经济;在应用层面,规制经济犯罪又要求贯彻刑法经济。《刑法修正案(八)》降低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入罪标准,扩大了犯罪圈.使其由危险犯转变为行为犯。成为行为犯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行为与其结果的空间分离使其理论依据更加坚实。程序认定的便捷使其适用更加经济,但是,为了使生产、销售假药罪更全面地符合刑法经济.需要进一步明确该罪的犯罪情节。值得注意的是,基于刑罚必要性的视角。生产、销售假药罪犯罪圈的扩大并不必然符合刑法经济。同时,作为行为犯的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衔接过程过于烦琐。从刑法经济的角度出发,解决这两个罪行的衔接问题还要探寻新的路径。 相似文献
7.
熊永明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9,21(6):49-53
人体实验合法与非法的区别在于是否背离了目的正当性原则、知情同意原则、有利无害原则和保护弱势群体四大原则。非法人体实验行为严重践踏生命伦理,有必要进行刑法规制。我国刑法不能对所有非法人体实验行为进行规制和解释,因此有必要增设“非法人体实验罪”,以协调法律关系,完善立法规定,顺应世界潮流,推动人体实验健康有序地发展。 相似文献
8.
发生在幼儿园、养老院、社会救助站等监管机构的非典型虐待行为与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一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受到刑法的规制。两类虐待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看似不同,实则有着本质上的趋同性——都是一种十分紧密的社会关系,有较为明确的强势方和弱势方。但是,现行刑法对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范围规定得过于狭窄,刑法中的其他相关罪名也不能完全涵盖需要科处刑罚的非典型虐待行为,只有通过修改法律扩大虐待罪的主体范围,才能使非典型虐待行为得到刑法的全面规制。 相似文献
9.
张蕾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3):36-39
从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中非法提炼麻黄碱行为日益严峻,从目前来看,充分运用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和制造毒品罪对提炼麻黄碱犯罪进行规制是当务之急;从将来来看,对刑法第350条进行扩容,增设制造制毒物品罪是规制提炼麻黄碱犯罪的长远之计。 相似文献
10.
虐童行为的类型分析及刑法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鉴于虐童行为的复杂性,对虐童行为有必要从伤害的类型和侵害主体与被虐儿童的关系的不同视角进行类型分析。在现行刑法的规定面前,对幼师之类非家庭成员虐童但危害结果未达到轻伤害以上的行为,按寻衅滋事罪或侮辱罪定罪处罚都存在解释上难以跨越的障碍,只能按无罪处理。通过立法修改将幼师之类的情节严重的虐童行为入罪化确有必要。针对我国现行刑法对虐童行为规制存在的不足,借鉴域外立法经验,有必要单独增设虐待儿童罪。 相似文献
11.
孟传香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4(2):85-87
《刑法修正案(七)》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纳入刑法规制范畴,但本罪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疑难问题亟待解决。文章从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公民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关系,"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依据,行为方式的完善,"情节严重"的细化,行为主体以及罪数形态几个方面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2.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非法经营罪等是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常见罪名,但是上述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特别是在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制妨害疫情防控行为时要特别慎重,把握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之间的限度。在刑法应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为的过程中,一方面,要从重从快打击涉疫情犯罪行为,有效震慑犯罪分子,恢复社会秩序。另一方面,考虑到刑法的谦抑性和刑法最后保障法的特性,有必要在刑法适用的过程中从刑法的基本价值、刑法教义学、刑事政策等方面进行限定,确保公平、正义、合理适用刑法,确保疫情防控不偏离法治的路线,确保刑法在疫情防控中的适用保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13.
在积极刑法观的背景之下,我国《刑法》中轻微罪名多次扩张,面对诸多针对这一现象的批判,支持者多从社会发展转型、危险或风险的形态与性质、当代刑法功能转型等方面进行论证。但总体来讲,微罪设立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和困境,立足于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全局,其未来进路应当坚守稳健型教义路线,明确微罪设立的审查与评估路径,通过明确微罪尤其是大量抽象危险犯的社会危害性为微罪设立提供充分条件,前刑法手段规制效果分析为微罪设立提供必要条件,刑法规制实效考察为微罪设立提供证成条件。为杜绝象征性、直觉性、体感性以及空置性立法等现象,必须增强立法的实证基础,在实践根据和刑法理论的双重指导下实现微罪设立过程中科学理性与社会理性的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14.
胡江李康明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3,(5):121-130
网络暴力在生成与发展过程中会导致受害人自杀的危害后果。事实层面,网络暴力致人自杀在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价值层面,网络暴力致人自杀具备客观归责的正当依据,理应纳入刑法规制范围。现行刑法对网络暴力致人自杀的刑法规制存在片面性和滞后性,难以有效发挥刑法在规制网络暴力致人自杀中的规范价值。基于网络暴力形成过程中责任主体的功能性差异,对网络暴力致人自杀的刑法规制研究应当从网络暴力行为主体和平台责任两个方面进行路径完善。合理限缩表层网络暴力行为主体的刑法规制范围,将其限定为网络暴力信息生成阶段中的初始发布者、后续加工发布者和网络暴力信息发展阶段中对信息传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推波助澜者。应对网络平台刑事责任认定条件进行合理修正,废除行政前置入罪程序,明确网络平台在网络暴力活动中的事前审核和事中监管义务。 相似文献
15.
王利宾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24(5):10-14
为有效保障食品安全,就必须重视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现有的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存在不足,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应按以下思路进行调整:重新定位食品安全犯罪;扩充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体系;完善责任形式。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具体改进措施包括:调整食品安全犯罪在刑法分则中的位置;增设食品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罪;对“食品”的概念作扩大化解释,并在刑法中明确其涵义;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犯罪构成加以改造;完善法律责任形式。 相似文献
16.
基于国内、国外两种力量的推动,中国知识产权刑法立法保护由弱趋强并日益完善,然而在刑事执法层面却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是由多方面原因共同促成的,包括刑法立法基础先天不足、刑法适用理解偏差、地方保护主义等.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把握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总体趋向,走一条刑法规制范围适度扩张、规制强度保持克制的保护进路. 相似文献
17.
《刑法修正案(六)》正式颁布实施后的六年间,社会各界对枉法仲裁是否需要刑法规制存有较大争论,并呈截然对立的两种观点。反对论者主张枉法仲裁罪应该予以取消、废止,赞成论者认为情节严重的枉法仲裁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仲裁行为具有准司法性,应当入刑。无论从理论基础还是实践角度来看,枉法仲裁罪的设立都具有相当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18.
温登平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4):34-41
由于妨害公务罪自身存在很多缺陷,刑法对于频繁发生的袭警行为缺乏有效的规制。为了保障警察权,增强公众的安全感,需要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将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为了确保袭警罪达到预期效果,并且防范警察滥用职权,刑法还应增加有关职务行为的规定,以促进警务活动的规范化。对袭警行为的刑法规制,应当努力在保障警察权与限制警察权之间保持平衡。 相似文献
19.
余丽 《陕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3):57-60
从刑法视野分析温岭虐童案与某幼儿园喂食"病毒灵"案,发现口袋罪问题在此类案件上有扩大的倾向。文章围绕加强刑法理性规制、保护幼儿安全法益、避免随意适用口袋罪的尴尬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完善个罪体系、完善罪名解释、"捂紧口袋"、严密法网等初步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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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惩治考试作弊行为而言,应采用标本兼治的策略。对情节严重的考试作弊行为,刑法不应缺位,而应适时介入。"西安考研作弊案"是当前考试作弊行为的典型样本。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对涉案人员可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定罪处罚。面对社会中愈益严重、防不胜防的考试作弊行为,完善立法、增设新罪有其必要性,但也要注意非刑罚措施的运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