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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和裁定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一种诉讼活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审判机关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它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新中国成立以后,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抗诉的职权,但由于种种原因,抗诉并未普遍实行。  相似文献   

2.
刑事抗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体现。刑事抗诉权的运用表现为人民检察院通过特定的抗诉程序,促使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重新进行审理,以此纠正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但在实践中,由于多种原因的存在,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重起诉轻抗诉的问题,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比较突出,刑事抗诉数量少、质量低,影响了审判监督工作的整体力度和效果。  相似文献   

3.
论刑事抗诉工作的基本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检察机关的刑事抗诉工作 ,主要是履行对刑事判决、裁定进行监督的检察职能 ,目的在于通过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抗诉 ,实现对审判权的制约 ,保障刑事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 ,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 ,因而在检察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从近几年检察机关刑事抗诉的情况看 ,这项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 ,表现在对抗诉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 ,对纠正错误裁判存在畏难情绪和各种顾虑 ,对刑事抗诉的标准掌握得不尽科学 ,以及行使抗诉不够慎重 ,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 ,一方面导致部分刑事抗诉案件的质量不高 ,不少案件被撤回抗诉或者驳…  相似文献   

4.
正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进行法律监督的主要手段。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坚决、准确、及时、有效"的刑事抗诉工作要求,找准抗点是关键。笔者对资阳市人民检察院五年来刑事抗诉工作情况进行分析,以期促进规范和提高刑事抗诉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一、刑事抗诉工作概况  相似文献   

5.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有两种不同的程序.一种是上诉程序的抗诉,一种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上诉程序的抗诉是针对人民法院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是针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民事判决或裁定、行政判决或裁定提出.这样,在司法文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就存在着两种抗诉书,即一种是上诉程序的抗诉书,一种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86年下发的103号文件规定和司法文书写作实践要求,这两种抗诉书虽然结  相似文献   

6.
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进行法律监督的主要手段。[1]检察院对法院判决、裁定的审查,是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体现和有效途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抗诉工作在纠正法院错误判决、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们在开展刑事抗诉工作中确实也遇到了一些操作层面的困扰,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刑事抗诉标准中的"量刑明显不当"就是其一。一、  相似文献   

7.
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定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刑事判决或裁定时如果发现确有错误,且抗诉理由充分的情况下,一般还应分析考  相似文献   

8.
公诉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履行指控犯罪诉讼职能的同时,履行对诉讼活动的监督职能,是我国公诉制度区别于其他国家公诉制度的最大特点。其中,刑事抗诉就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手段,当对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启动二审或再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达到促进刑事审判活动程序合法、裁判公正的目的。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十分重视刑事抗诉工作,先后下发了《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各级检察院认真开…  相似文献   

9.
刑事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实行法律监督,按照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纠正错误裁判的法律文书,它起到阻止一审判决生效和启动抗诉程序的作用。目前,刑事抗诉书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简单罗列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缺乏实质性的说理,难以达到抗诉所预期的效果。下面,结合办案实际,谈谈如何增强刑事抗诉书的说理性。  相似文献   

10.
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实践窘境及其突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审判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在构建法治社会的时代环境下,如何对关乎基本人权的刑事诉讼特别是法院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从而有力地维护司法公正,其意义举足轻重。但不容置疑的是,当前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局面,“抗的少,抗的难。抗不赢”是相当普遍的现象。仅就全国检察机关近年来对法院生效的错误刑事判决裁定进行事后监督——再审抗诉的案件数量变化来看,问题就差不多很清楚了。  相似文献   

11.
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并改判的诉讼活动。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实行法律监督,要求纠正错误裁判的法律文书。它起到阻止一审判决生效和启动抗诉程序的作用。笔者在对北京市近两年抗诉案件的调查中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能否得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支持并最终获得上级人民法院的改判,抗诉书的质量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换句话说,抗诉书的质量高,获得上级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并最终获得人民法院改判的机率就大…  相似文献   

12.
刑事诉讼中的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认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案件要求的一种诉讼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149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  相似文献   

13.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可以依法抗诉,但对于刑事判决、裁定中存在认定事实稍有偏差、量刑偏轻偏重、量刑不公等不太严重,而又极易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如何处理,刑诉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我们主要采取发出“检察建议书  相似文献   

14.
刑事案件抗诉制度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依照法定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并改判的一种法律监督制度,包括二审程序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两种。人民检察院所行使的抗诉权,是国家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专有权力,是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保证,对于纠正法院错误裁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诸多原因,刑事抗诉工作仍存在很多问题和困难,导致抗诉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一直停滞不前。基于此,笔者对与刑事抗诉有关的基本问题进行了粗浅梳理,以期使这项工作得到应有的重视。  相似文献   

15.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不断增加,程序正义的呼声日渐高涨,而现行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程序规定弊端日益凸显,亟待改革完善。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及现实的合理性。应通过建立刑事申诉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调整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部门,增加刑事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最终实现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  相似文献   

16.
正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职权通过诉讼程序,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要求进行改判的监督活动。它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能。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抗诉质量不断提高,有效防止了冤及无辜、放纵犯罪、罚不当罪,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2010年全国检察机关提出刑事抗诉5425件,同比上升36.89%,法院同期审结3880件,采纳意见率为75.90%,同比上升了5.18个百分点。[1]但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刑事抗诉工作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存在很多问题。为此,应当强化监督意识,统筹兼顾  相似文献   

17.
吴悠然 《内蒙古检察》2006,(2):22-24,35
检察机关对判决、裁定结果的监督是以抗诉形式体现的,抗诉分为上诉审程序的抗诉与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其中,上诉审程序的抗诉是对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结果的监督,也是对判决结果进行监督的第一道防线。然而,从这一监督的实践看,由于现行法律及相关诉讼制度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和不完善,使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在实践中面临许多矛盾和问题,这不仅是检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责中遇到的问题,也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和完善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笔者对在上诉审程序抗诉领域进行改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试做如下探讨。  相似文献   

18.
加强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的措施和力度都难以适应保障公正司法的需要,必须加强和完善。解决的办法是: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具体的监督手段和措施;努力提高检察机关抗诉的质量和水平;兼顾和调整公诉人与审判监督者的双重职责。在此基础上,通过建立和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探索并逐步实行量刑建议制度,建立适应检察工作的新机制。  相似文献   

19.
论刑事抗诉权与检察权、审判权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抗诉权,就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享有的通过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纠正其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的一种权力,该权力是国家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专有权力,是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保证。本文试对其与检察权、审判权的关系作一分析,以保障刑事抗诉权的正确行使,促进检察制度的建设。一、刑事抗诉权与检察权的关系(一)对检察权性质的理解及其与刑事抗诉权关系的定位。所谓检察权,一般是就检察机关的各项具体职权的统称而言的。其主要内容规定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具体包括:(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  相似文献   

20.
一、民行检察不能同级抗诉是制约当前民行检察工作的瓶颈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即基层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只能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这种制度理论上概括为"同级提请,上级抗诉"的制度,即提请抗诉的主体是作出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主体是提请抗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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