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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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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一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从而中止一审判决、裁定的效力,并移转至上一级法院审判。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的不完善、配套机制的不健全,检察机关在刑事二审抗诉中尚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试图对检察机关在刑事二审抗诉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梳理、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一、抗诉条件的问题按照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7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同级法院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确有错误时,应当提出抗诉。该规定既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刑事二…  相似文献   

2.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称《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作出不抗诉决定。该条规定在明确了不抗诉法律条件时没有界定不抗诉决定应由何级检察机关作出,在具体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不服同级法院的民行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抗诉法律条件时,应如何处理,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民诉法和《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检察机关认为同级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必须提请上级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与此对应,检察机关认为对同级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不符合抗…  相似文献   

3.
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第二审检察,是指第二审法院的同级检察机关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第一审检察机关的抗诉,针对一审判决或裁定进行再次审查和法律监督的活动。在我国的刑事二审诉讼制度中,因当事人不服引起的二审程序基本上同于西方诸国,而在对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  相似文献   

4.
我国宪法确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这是检察机关开展各项法律监督活动的正当性根源。1989年《行政诉讼法》和1991年《民事诉讼法》设定了检察机关对法院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监督方式。在二十余年的民事行政检察实践中,检察  相似文献   

5.
检察机关对民行抗诉案件的执行也应实行监督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中,对特定的四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没有明确检察机关对于抗诉...  相似文献   

6.
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实行法律监督,要求纠正错误裁判,重新审理案件的法律文书。按抗诉书的内容可以分为刑事抗诉书和民事(行政)抗诉书。我国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原审人民法院应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据此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应将检察机关制作的刑事抗诉书送交当事人。而检察机关制作的民事(行政)抗诉书是否送达当事人,什么时间送达,由哪一级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7.
吴悠然 《内蒙古检察》2006,(2):22-24,35
检察机关对判决、裁定结果的监督是以抗诉形式体现的,抗诉分为上诉审程序的抗诉与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其中,上诉审程序的抗诉是对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结果的监督,也是对判决结果进行监督的第一道防线。然而,从这一监督的实践看,由于现行法律及相关诉讼制度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和不完善,使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在实践中面临许多矛盾和问题,这不仅是检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责中遇到的问题,也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和完善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笔者对在上诉审程序抗诉领域进行改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试做如下探讨。  相似文献   

8.
高跃前 《法制与社会》2011,(16):142-142
民行检察工作是整个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对法院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进行监督;对法院正确的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息诉工作。但目前,民行部门仍在某种程度上存在"重抗诉、轻息诉"的办案观念,对于息诉工作没有准确的定位。笔者认为,息诉工作和抗诉工作同等重要。  相似文献   

9.
刑事抗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体现。刑事抗诉权的运用表现为人民检察院通过特定的抗诉程序,促使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重新进行审理,以此纠正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但在实践中,由于多种原因的存在,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重起诉轻抗诉的问题,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比较突出,刑事抗诉数量少、质量低,影响了审判监督工作的整体力度和效果。  相似文献   

10.
正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职权通过诉讼程序,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要求进行改判的监督活动。它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能。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抗诉质量不断提高,有效防止了冤及无辜、放纵犯罪、罚不当罪,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2010年全国检察机关提出刑事抗诉5425件,同比上升36.89%,法院同期审结3880件,采纳意见率为75.90%,同比上升了5.18个百分点。[1]但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刑事抗诉工作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存在很多问题。为此,应当强化监督意识,统筹兼顾  相似文献   

11.
徐凤兰 《法制与社会》2012,(29):124-125
刑事申诉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之一,检察机关刑事申诉职能决定了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申诉检察承担着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开事处理决定和不服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申诉的受理、立案、复查、执行,是刑事案件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纠正检察机关错误决定和法院错误判决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12.
对民行息诉工作的探索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请求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检察机关受理审查后确认判决、裁定正确,决定终止审查,并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使申诉人接受判决、裁定,这就构成检察机关息诉工作的主要内容。根据立法精神及职责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依法行使抗诉权的同时,承担着说服申诉人接受法院公正裁判的任务。因此,在强调加强民事行政监督的同时,对息诉工作也颇有探索的必要。 一、息诉工作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的作用   民事行政检察的任务应当包括:支持人民法院的…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抗诉,为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被告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作用。本文以当前刑事抗诉工作中存在问题为切入点,展开了相关对策研究。  相似文献   

14.
自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各级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成功的办理了一批民事申诉案件,尤其是办理了一批有影响的抗诉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人民法院调查处理案件有调解权作了明确规定,而对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民、法人不服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过程中,只规定了抗诉权,而对是否有权进行调解却未作明确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检察机关是否有权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出现了不同的观点。那么,检察机关对于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是否应具有调解权呢?从近几年来的办案实践看,笔者认为,这项工作是必…  相似文献   

15.
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抗诉,要求法院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但是,“两法”并没有规定抗诉案件的审级。在检察实务中,对人民法院发生的错误判决、裁定,均由上一级检察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在审判实务中,受理抗诉案件的中、高级法院通常采用指令再审方式,从程序上将抗诉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再审,即“上抗下审”。抗、审不对等,使检察院难以履行监督职责。  相似文献   

16.
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实践窘境及其突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审判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在构建法治社会的时代环境下,如何对关乎基本人权的刑事诉讼特别是法院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从而有力地维护司法公正,其意义举足轻重。但不容置疑的是,当前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局面,“抗的少,抗的难。抗不赢”是相当普遍的现象。仅就全国检察机关近年来对法院生效的错误刑事判决裁定进行事后监督——再审抗诉的案件数量变化来看,问题就差不多很清楚了。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对检察机关履行民事诉讼监督抗诉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即对法院生效的实体判决和程序裁定,只要符合185条所列四项规定条件之一的、确有错误的应提出抗诉。很显然,第185条对裁定抗诉的原则条件规定的是:一是已经生效,二是确有错误。至于什么样的裁定可以抗诉,立法上没有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8.
从检察机关自身看,由于抗诉质量不高而不改判。其中,抗诉案件质量不过关表现为:一是没有采集到新证据却匆忙予以抗诉;二是采集的证据无法推翻法院的判决、裁定;三是适用的法律错误或已失效;四是调查的案情失实;五是对执行中的裁定予以抗诉,无视最高法院对此的明文规定等等。 从法院自身不改判的原因看,主要有:一是案件标的物较小,认为没有改判的必要;二是虽然抗诉理由充分,但法院内部审判庭与审判委员会意见不统一,导致维持原判;三是由于关系网、地方保护主义导  相似文献   

19.
服判息诉工作是指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请求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而检察机关受理审查后确认判决、裁定正确,决定终止审查,并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使申诉人接受判决、裁定所做的一系列工作。在司法实践中,息诉工作是民行检察的一项大量、经常性的工作。如开平市检察院2003年至2006年上半年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48件,其中立案20件,占受理数的42%;建议提请建议和提请抗诉共6件,占受理数的12.5%;息诉24件,占受理数的50%。从以上数字可看出,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极少量的案件能真正依法行使抗诉权的,大量的案件需要说服申诉人接受法院的公正裁判,做好申诉人的疏导、息诉工作,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但目前,重抗诉、轻息诉的思想仍有一定的普遍性。因此,该院在强调加强民事行政监督的同时,全面做好当前民行检察中的息诉工作。  相似文献   

20.
论刑事抗诉工作的基本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检察机关的刑事抗诉工作 ,主要是履行对刑事判决、裁定进行监督的检察职能 ,目的在于通过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抗诉 ,实现对审判权的制约 ,保障刑事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 ,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 ,因而在检察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从近几年检察机关刑事抗诉的情况看 ,这项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 ,表现在对抗诉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 ,对纠正错误裁判存在畏难情绪和各种顾虑 ,对刑事抗诉的标准掌握得不尽科学 ,以及行使抗诉不够慎重 ,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 ,一方面导致部分刑事抗诉案件的质量不高 ,不少案件被撤回抗诉或者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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