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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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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民主与法制的进一步发展。在学习宣传《行政诉讼法》过程中,关于被告的代理律师能否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有不同的认识。特述浅见,意在求教。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据此,有人认为该条规定不仅对被告适用,而且对被告代理诉讼的律师也同样适用。其主要理由是:  相似文献   

2.
<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规定,来源于行政程序中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后,该原则得到了充分的阐释,对于行政机关树立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这一规定本身有不合诉讼法与行政法基本原理之处,应当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应当删除现行法中关于限制被告取证的规定,亦无必要涉及代理人以及其他问题,只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以后所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即可.  相似文献   

3.
《法学》1991,(5)
行政诉讼法第30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这是行政诉讼法赋予律师在代理被告的诉讼中享有的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是行政诉讼法对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调查、收集证据权利的限制。目前,在法学界和司法界有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中被告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被限制,而代理被告行政诉讼的律师却享有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这是不能成立的,因而主张代理被告行政诉讼的律师不能在诉讼中调查、收集证据。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不敢苟同。  相似文献   

4.
关于被告的代理律师在行政诉讼中,是否有调查取证权问题,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被告的代理律师没有调查取证权。理由是;《行政诉讼法》第33条明确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因此,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在行政诉讼中,只能根据被告的授权范围依法进行活动,被告没有的权利,代理律师亦应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一条被视为对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设计。显然,依该条规定,行政诉讼的举证是由被告负担的,原告不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6.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提出因客观原因未能在行政程序中收集、提出的证据以及在行政程序完成后为驳倒具体行政行为而收集的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允许被告补充相关证据 ;被告补充的证据只能用来反驳原告或者第三人的证据而不得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对于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 ,法庭应当从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等方面审核。  相似文献   

7.
关于抽象行政行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在不同部分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在受案范围部分,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司法审查之外(第12条第2项);在证据部分,规定被告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32条);在法律适用部分,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第53条)。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上:第一,原告起诉时不得针对抽象行为向法院提出审查请求,但法院在审理被诉具体行为时可以依职权审查抽象行为的合法性;第二,法院针对不同层次的抽象行为和不同情况下的抽象行为,有的具有审查权,有的则不具有审查权。我国行政诉讼法在关于抽象行为…  相似文献   

8.
198 9年行政诉讼法是在我国几乎没有行政诉讼实践经验的情况下诞生的 ,它对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还比较原则、笼统。新的司法解释总结了十余年行政诉讼实践经验 ,对证据制度作了一些重要补充规定 ,这些规定必然会有力地推动诉讼实践的发展。一、在行政诉讼中 ,被告在任何情况下都承担举证责任吗 ?原告是否以及应对哪些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实施十年来 ,“行政诉讼由被告负举证责任”成了时髦说法 ,实际上是一种误解。行政诉讼法第 3 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同时 ,第 41条还规定了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应有“事…  相似文献   

9.
举证责任制度是行政诉讼的基础与核心。现今,无论在学界还是在实务界,“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似乎已成为行政诉讼的“帝王条款”。但由于过分强调被告的举证责任,导致关于对原告举证责任的研究较为缺乏,使得司法实践中屡遇难题,较严重地束缚了行政诉讼的发展。一、现行立法对行政诉讼原告举证责任规定之不足(一)《行政诉讼法》对原告举证责任规定之不足《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54条规定,“行政行为主…  相似文献   

10.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被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之发生行政争议,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作被告,而且只能由行政机关作被告,这是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的突出特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发生行政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那么,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就是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执行公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在我国,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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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就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原告亦应承担举证责任。一、原告承担推进举证责任原告是行政诉讼的启动者,因此,原告应当承担推进举证责任。由于行政案件的种类不同,原告承担推进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亦有所区别。(一)一般案件起诉人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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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的概念和性质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四十八条还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行政诉讼中的撤诉是行政诉讼原告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以前申请放弃起诉权,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是否准许的诉讼制度。撤诉的内涵包括:原告主动申请撤诉或因违反法定程序被视为撤诉的行为,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从而终结案件的审理。 有些行政诉讼法著作通常认为撤诉是原告在诉讼期间依法放弃诉讼权利的单方行为,即取消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是法律赋予原告的一种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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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3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而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原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被告在第一审庭审结束前,不提供或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从该条规定可以推断出;被告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提交的证据均是合法的。很显然,最高人民法院原司法解释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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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应为共同被告刘德生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仅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笔者认为不妥.应予修改.其理由是:第一,仅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与原告的诉讼目的相悖.公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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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历来是有争论的。有的争论是理论层面的,有的争论是为了解决行政诉讼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第32条对举证责任问题是这样规定的:“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该条规定经常被一些学者在论证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时所引用。之所以争论一直在延续,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出台都没有结束,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对《行政诉讼法》第32条有很多不同的认识。因为,《行政诉讼法》第32条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有很多悬而未决的问题隐藏其中。例如,该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没有明确在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对什么事项承担举证责任。还有,该条没有规定,原告是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应当对什么事项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本身规定不明确,加之行政诉讼实践中出现的有关举证责任问题十分复杂,使得理论上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成熟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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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被告虽同属行政机关,但它们彼此仍有差别.对后一种情况中的复议机关的法律地位如何理解,学者们有不同的认识.我们主张,经复议机关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以复议机关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理由如下: 一、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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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而对于“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下称改变行为)的性质,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无规定。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改变行为属于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的诉讼行为,不是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继续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见《人民司法》1992年第3期“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程序问题探析”一文)对此,笔者不能苟同。 改变行为是被告在行政诉讼中实施的,它可能引起原告申请撤诉及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撤诉等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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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是法律赋予的法律关系主体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并在司法程序中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诉权的确立,是建立具体的诉讼法律关系的前提。在行政诉讼中,不服行政机关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享有诉权,是勿庸置疑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这一授权,确立了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只能做为被告的诉讼地位。学术界有观点认为:既然行政机关是当然被告,那么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则是当然原告,进而把《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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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的显著特点 举证责任也叫证明责任或提供证据的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对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以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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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24日,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表现出很强的现代法治和正当程序观念,而最为明显的是充分体现了保护弱者、追求实质法律平等的精神。实行被告限期举证《规定》第1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该条规定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明确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二是明确了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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