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设立中公司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组织形态。它不具有法人资格,却事实上拥有一定的行为能力。法律应当明确设立中公司的概念;应当赋予其一定的、有限的法律人格;应当明确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地位及其行为后果的责任归属。 相似文献
2.
略论设立中公司——基本理论问题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通过对公司设立过程的动态考察,认为公司独立法律人格的获得是一个渐次生成的动态过程,这一过程与公司设立行为相伴相生,而在这一过程中引入“设立中公司”这一实体概念并赋予其一定的权利能力极具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设立中公司,是指自公司章程制定时起,至公司登记成立时止,以取得法人资格为目的,但尚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具有过渡性特征的“前法人实体”,其存续具有明显的过渡性和明确的目的性。我国公司法应该与时俱进,及时修改,确立设立中公司的概念和相关制度规范,使得发生在公司设立阶段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上能够有所依归,以体现公司法鼓励交易便捷和保障交易安全的统一。 相似文献
3.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①作为社会实体并非在登记时突然出现,在正式成立之前要经历一个较长而复杂的设立过程。在这一设立过程中,公司为了完成自身的成立并获得法人资格,必然与社会上的个人和团体发生各种关系。由于设立中公司尚未取得法人资格,所以它在法律中的地位及其所为行为的效力,就是一个重要问题,其中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是这一问题的核心和关键。 一、公司设立与设立中公司 (一)公司设立之概念与要素 在现代公司法理论中,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律人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必须采取和完成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 相似文献
4.
设立中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设立中公司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的市场主体 ,它既不同于将来成立的公司 ,又与合伙判然有别。过渡性是设立中公司的最大特点。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是设立中的法人社团 ;设立中公司的机关是发起人、董事和监事会 ;对设立中公司实施行为的责任归属 ,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若公司设立成功 ,设立中公司的所有权利义务由公司继受 ,设立失败 ,设立中公司应进行清算并解散 相似文献
5.
在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的法律地位至关重要,但是在对发起人法律地位的确定中,应当以发起人的行为为逻辑起点,确定发起人的法律地位,再以发起人的法律地位确定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在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的法律地位可以确定为:设立中公司的开办人、民事合伙、创设中公司的机关、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 相似文献
6.
<正> 公司立法是为了明确公司的法律地位,规定公司如何设立、如何组织以及公司的发展和变更规则。针对我国目前的企业制度、改革进展情况、清理整顿公司经验和立法动机,我国公司立法除借鉴一般公司理论和国外公司立法实践外,尤其应当处理好下列六个问题。 相似文献
7.
本文拟从公司的视角,阐述了法人意志与自然人意志的内涵及其特殊性所在,并进一步分析了特殊阶段的公司——设立中公司的主体与意志关系,提出法律应明确设立中公司的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8.
9.
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格规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公司瑕疵设立是公司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各国对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格规制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公司法人格之维持、公司法人格之否认与公司法人格之扩张。我国公司法应当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完备的公司瑕疵设立的法律调控机制。公司法对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格规制,应当遵循“原则维持、尽量补正、例外否认”的立法原则。 相似文献
10.
设立公司是一个过程,在公司成立之前被称为设立中的公司。传统上,设立中的公司被视为合伙或其他关系,其行为也不被视为成立后的公司行为。但现代公司法理论和实践认为,设立中的公司是具有一定或暂时权利能力的组织,其内部关系应更多按照成立后的公司来看待,以维系其组织性与独立性。在对外关系上,设立中的公司具有各种积极的和消极的权利能力,其行为可以为成立后的公司所继承。 相似文献
11.
刑法第403条第2款罪的罪名应当表述为“强令滥用公司登记职权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位。其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不能是过失。其客观要件是“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其中,“强令”行为既可以是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又可以是滥用职权行为;“实施前款行为”的方式只能是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予以登记,不能是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属于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实施前款行为”中的“行为”是包含的结果的广义行为。 相似文献
12.
13.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中,“公司”应当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设立的行政性公司、公益事业公司等;“企业”应当是指除公司以外的,依法成立的、并具有一定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以及服务活动的经济组 相似文献
14.
资产证券化中特定目的公司制度的法律建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特定目的公司作为风险隔离机制的产物,在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过程中举足轻重,建构其法律制度是完善资产证券化制度的必要途径。在特定目的公司制度建构过程中,特定目的公司的法律性质、设立要件、组织机构以及业务规范、资金运用等都是需要认真研究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5.
16.
17.
目前,公司股东虚假出资等有缺陷的公司设立行为一定程度存在,而我国既没有关于公司瑕疵登记效力的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建立公司设立无效的制度。笔者试图通过对各国关于公司瑕疵设立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结合我国实际,就我国建立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8.
公司的行为应由公司机关代理,《公司法》第30条没有规定公司的设立登记由董事会为之,从逻辑上讲是否认了设立中公司机关的存在,从而否认了设立中公司的人格,但设立中公司应当具有一定的人格,此项规定不仅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不符,而且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相矛盾。 相似文献
19.
先公司民事行为的案型归类及责任分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设立中公司”是一类特殊的民事主体,特殊性体现于它是一个处于发起人合伙和成立后公司之间的阶段性存续的、具有有限人格的组织。尽管法律未规定设立中公司的法律行为为必须,但是经济上,设立中公司却可以而且应该从事商业交往。在公司设立阶段签订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主体密切攸关;设立中公司订立的合同责任在发起人、设立中公司、成立后公司之间的分配因为采取“意图推定”和“设立中公司责任”大相径庭。 相似文献
20.
论设立中公司的独立性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通说以民法无权利能力社团的组织特征去解释从事复杂商行为的设立中公司,无疑会使设立中公司承担不能承受之重。就发起人的设立动机而言,其目的是为创设一个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就设立中公司而言,将设立阶段划分为发起人合伙和设立中公司的理由并不充分。设立中公司应当被视为设立阶段的惟一主体。设立中公司具有完全的责任能力并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设立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