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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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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武春 《楚天主人》2012,(8):31-31
某地人大常委会在一届任期内,决定任免副县长30多人次。这一做法存在争议。地方组织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的个别任免。但"闭会期间"的含义是什么?"个别任免"的具体数额是多少?对此法律没有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  相似文献   

2.
目前,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就任免两名以上副县长、副市长;有人说,“人大代表找不到县长”,因为人代会选举的县长在届内给换了,副县长也大部分甚至全部被同级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免”了。人大实务界对此感到困惑。这里面既有地方组织法对“个别任免”规定得比较原则,不便于操作等客观原因,也有少数地方没有把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很好地结合起来的因素。20多年前,“个别任免”存在的问题就已引起全国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关注。比如,1984年3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就自行撤销一次常委会会议任免三位副市长的决定。记者梳…  相似文献   

3.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款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 ,可以决定副省长、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闭会期间”的答复是清楚的 ,即两次会议之间 ;而“个别任免”答复却不够明白 ,使人产生困惑。1988年 7月 18日给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答复是 :“每次常委会会议都可以决定本级政府副职的个别任免” ;1990年 1月 15日给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的答复是 :“建议一次常委会会议任免的政府副职以一名为宜”。对给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答复 ,1991年 10月 …  相似文献   

4.
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行使个别任免权时,出现了一次会议任免2-3名政府副职领导人;也出现了本届各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命的副职领导人超过了本届各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副职领导人的总和。对此,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较大。笔者认为,这种个别任免远远超过了个别任免的范畴,变相地侵犯了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剥夺了人大代表的选举权,应当慎行。地方组织法第44条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的个别任免。所谓“个别”,《辞海》云:(1)  相似文献   

5.
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行使个别任免权时 ,出现了一次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免 2~ 3名政府副职领导人 ;也出现了本届各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命的副职领导人数超过了本届各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副职领导人数的总和。对此 ,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较大。笔者认为 ,这种个别任免远远超过了个别任免的范畴 ,变相地侵犯了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剥夺了人大代表的选举权 ,应当慎行。我国《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的个别任免。所谓“个别” ,《辞海》云 :(1)特别的、特…  相似文献   

6.
《公民导刊》2014,(5):49
正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赋予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的职权。有人认为,应该是人代会选举对象的政府副职,授权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个别任免,理应报本级人代会备案知晓;有人则认为,如果接受人代会选举对象的辞职依法要备  相似文献   

7.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人大会议闭会期间有权决定本级政府副职领导人的个别任免。在行使这项职权的时候,必须防止随心所欲,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掌握"个别",防止随意性"个别任免",顾名思义,只能是"个别",而不是成批,不是想任免多少就任免多少。常委会在行使这项职权时,必须慎重掌握"个别"二字的限度。究竟几个才算个别呢?法律没有规定具体数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88年4月11日在回答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的提问时写到:"任免一两名副职领导人员,可以认为属于个别任免。"各地当以这个数额为限。《地  相似文献   

8.
为了监督“一府两院”执法,地方各级人大每年都要组织若干次执法检查。但是,对人大自身执行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以及为贯彻这些法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检查,却十分少见。是没有必要检查吗?答案是否定的。时下,有些地方的人大在行使职权上是“失职”、“越权”现象兼而有之。执法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有个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把质询案作为建议办理;某个县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任命了两名副县长,一年任命了多名副县长,法律允许的“决定个别任免”变成“决定一批任免”;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政府职务却不辞去人大职务;有些县、乡连法定的代表经费“底线”也保障不了,代表开展活动缺乏资金支撑,等等。  相似文献   

9.
《地方组织法》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对象、人数和程序,均作出了明确规定.诸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且不能突破法定名额;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只能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等等.  相似文献   

10.
正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赋予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政府副职进行个别任免的职权。有人认为,虽然人代会授权本级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副职进行个别任免,但理应报本级人代会备案知晓;有人则认为,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免"选举干  相似文献   

11.
某县人代会上 ,某候选人在差额选举副县长中落选。后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给该县追加了一名副县长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又个别任命其为副县长。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某候选人落选 ,说明绝大多数代表对其任副县长持否定态度。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同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 ,应该对代表人民意志的人大代表负责。人大的选举权威大于同级人大常委会的任命权威 ,如果人代会落选的干部迅速被同级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命 ,那么选举的法理性和权威性就大打折扣 ,这将直接危及到差额选举所形成的择优选用机制价值。诚然 ,法律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级政府的副…  相似文献   

12.
正笔者认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免"应该是人代会选举对象的政府副职,理应报本级人代会备案。地方组织法授予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政府副职个别任免的职权,保证了人事任免的灵活性和职责履行的可操作性,但对任免程序的原则有所忽视。在实际操作中,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大多注意到地方组织法第二十  相似文献   

13.
正关于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免"选举干部"是否需要向本级人代会报备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免"选举干部"无须报本级人代会备案。首先,法律、法规无备案规定,无须备案。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  相似文献   

14.
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的个别任免。”  相似文献   

15.
关于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的人员由谁提请任免的问题,《地方组织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人员应该由"主任"提请任免最为恰当。地方组织法虽然明确了主任会议在闭会期间可以提请任免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和部分委员、提名通过  相似文献   

16.
5月28日,定陶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在投票表决挂任县政府副县长王敏前,主持会议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峰首先宣读王敏同志会前法律知识考试得分97分,可以进入讨论表决程序。定陶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定陶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明确规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委室负责工作人员的任免。所有被任命人员必须通过任前严格的  相似文献   

17.
所谓"党内职务先到位",就是按照法律规定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干部,在人大常委会未通过并公布之前,先以党委书记或党组书记的职务到位任职,其行政职务随后再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表面上看,这样做貌似对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的尊重,其实质却是对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的漠视,也是对党委和人大常委会的权威及形象的损害。例如,某市在对个别局委领导班子进行调整时,其中有三位主任应由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决定任免。因为,市人大常委会刚举行过例会,又不便马上临时举行人大常委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建议列入下次常委会会议议  相似文献   

18.
近几年来,抚松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加强了人事监督,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了加强干部任免和任后监督工作,他们制定了《抚松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严把人事任免关,加强了对任命干部的监督力度。2004年,该县人大常委会依据暂行办法,对“一府两院”的部分干部进行了任免。一是对县法、检两院提请任命的6名干部进行了任前法律考试,对林区法、检两院提请任命的10名干部进行了任前考察和法律考  相似文献   

19.
薛雨 《楚天主人》2010,(9):56-56
近日,远安县十六届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依法任免了人大机关、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35名工作人员。为使人事任免工作不断走上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远安县人大常委会在人事任免工作中规范任免程序,确保任免工作合法有效。  相似文献   

20.
人事任免     
2007年5月2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欧阳永晟同志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试用期一年(穗人任免[2007]57号)。任命孙峰同志为广州市民政局副局长(穗人任免[2007]58号)。任命姚玉凡同志为广州市农业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穗人任免[2007]59号)。任命陈洪强同志为广州市农业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穗人任免[2007]59号)。任命陈泳芳同志为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穗人任免[2007]6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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