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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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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现出倒挂现象,说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内在的、结构性的缺陷。改革的重心应当放在行政复议程序的完善上,以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为指导,充分贯彻行政公开原则,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权与知情权,增强社会公众监督,提高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实现行政复议主体对行政纠纷的共治。其条件是适当调整现有行政复议机构、科学规范行政复议程序及复议委员会人员资格与组成、增设律师代理制度、遵循行政公开原则。通过复议主体双方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的理性交往,实现沟通、理解,达成共识,促进良性化纠止争,可以实现"善治"的目标。  相似文献   

2.
梁涛 《学理论》2012,(11):107-109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赋予了公民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选择权。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合法性,而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在某种程度上行政复议具有优越性,因此有学者提倡"穷尽行政救济原则"。但是行政相对人经行政复议之后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欲提起行政诉讼,何为被告?是原行政行为做出的机关还是复议机关?学术界莫衷一是。因此对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的被告问题的研究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3.
所谓行政复议中的适当性审查,是指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在法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进行审查的活动。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如何适用对具体行政行为适当性审查的原则,是审理好行政复议案件经常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4.
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是否有补充证据的权利,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但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还是常常成为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争议的焦点。现笔者结合具体案例,提出自己的见解,供参考。  相似文献   

5.
行政复议走向司法化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进行充分救济的必然要求.行政复议反司法化的种种缺陷,主要体现在:制度本身定位错误;行政复议机构缺乏中立性,违背了自然公正的原则;行政复议机构不统一,不独立;行政复议法某些规定不合司法化要求;对行政复议行为本身缺乏监督;复议期间不停业执行原则的规定流于形式等.行政复议司法化有不同的模式,其中法国的行政法院模式是比较适合我国的一种模式.  相似文献   

6.
行政处罚是一种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究竟什么样的行政处罚才算明显不当,行政复议机关如何变更,立法机关及有权作出行政司法解释的机关对此没有作出解释。法学理论界对此也缺乏必要的论述和客观的分析。这给行政复议机关在掌握上带来了困难。而且,实践中完全没有事实根据的行政处罚一般很少,大多数属于行政机关偏轻偏重或畸轻畸重的问题。在行政复议制度广泛、全面实施的今天,不服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案件大量涌进行政复议机关,如何准确、全面、客观、公正地把握行政复议的变更权,是摆在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面前亟待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发展历史中,其基本功能长期以来被确定为内部监督和自我纠错.在当下行政纠纷日益激增的情形下,这种功能定位与现实需求之间的缺口已逐渐显现,因此,行政复议的基本功能应当向解决纠纷转变,以实现制度存在与制度效能的正向关系.功能的实现需要有相应的制度机制,当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于纠纷解决之后,独立性的复议机构、司法性的复议程序以及多元化的复议方式便是其应然内容.  相似文献   

8.
我国宪法明确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 民”,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等国家权力都属于人民,人 民是一切国家权力的原始渊源。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其首要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何最大范围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减少他们解决行政争议的成本,方便、快捷、民主地推进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取决于行政复议制度的设计。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称《行政复议法》),在总结过去几十年行政复议实践的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理顺了人民…  相似文献   

9.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全面地对行政相对人告知行政复议机关。但目前不少行政机关以预制格式的法律文书,只告知行政相对人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而不依法告知其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从而限制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的选择权。这种情况,在地税、药监、质量技术监督和盐业、烟草等管理部门相对较多、应当引起重视,尽快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10.
《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该条款确立了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即当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  相似文献   

11.
去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和依法行政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行政复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无论在规约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还是在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显露出很多不足,《行政复议法》对此作了一些重大修正和发展。为使各部门尤其是行政相对人提供行政救济,亦使行政相对人能更好运用行政相对人提供行政救济,亦使行政相对人能更好运用行政复议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习、了解《行政复议法》较之《条件》有何继承和重大发展乃是当务之急。本文欲浅粗陋认识。  相似文献   

12.
孙颖 《行政论坛》2005,(5):59-61
目前,我国出现了大量行政权侵犯公民隐私权益的事件,因而如何在行政法的视野内保护公民的这一权益就有探讨的必要了。行政法领域中的隐私保密权概念,是从对隐私、隐私权的解析中得出的。在对隐私保密权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行政主体的公权力之间的关系阐述的基础上,提出了平衡他们之间利益冲突的措施,即: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应把握“比例原则”和行政相对人可行使程序对抗权制衡不法的执法行为。  相似文献   

13.
段超 《学理论》2012,(7):123-124
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在建设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形成的重要制度之一。随着经济、文化、政治制度的不断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成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以及行政相对人可选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之一。它在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规范本身的缺陷和立法技术的不成熟,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在许多方面均存在不足之处,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   

14.
张弘 《行政论坛》2000,(6):38-39
应该说,大部分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后,行政复议决定并非是终局的,相对人如果不服,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的确有一些法律、法规规定部分行政案件是复议终局的,即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相对人即使不服也无权起诉,人民法院也不能受案。本文认为,行政复议终局弊多利少,有侵犯公民诉权之嫌,应该予以取消,由相对人自由选择。 查阅我国现行行政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终局的只有以下几种情况: 1.《商标法》第22条、27条、29条、35条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  相似文献   

15.
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10余年来,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但是,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主渠道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和行政复议职能作用的发挥,也使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制度逐渐失去信心.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  相似文献   

16.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运作规则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蔡金荣 《行政论坛》2010,17(1):67-71
在中外政府信息公开理论与实践中,行政复议制度都被视作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救济制度。但是.政府信息公开是我国行政法中一个全新的领域,其对我国传统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具体适用性提出了全新的挑战,尤其是在行政复议的受理规则、申请规则、审理规则和复议决定等方面表现出了极大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17.
听证,即听取他方当事人的意见,它渊源于英美普通法上自然观念中的“未经公正听证任何人不得受不利处理”原则。听证的功能在于使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能够遵循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公平、精确地作出行政行为,以防行政专断,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提高行政效能,扩大行政沟通。听证的本质在于给行政相对人行使防卫权,即陈述意见和利益的机会。听证并非必然产生公正,却能够产生公正的印象,或者说没有听证,更容易造成不公正的感觉,甚至抹杀实际存在的公正。  相似文献   

18.
梅达成 《行政论坛》2011,18(4):84-88
为人民拥有抵抗权提供理论支持的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论、天赋人权论难以论证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正当性;从公民在民法和刑法上享有的正当防卫权衍生出行政相对人抵抗权,混淆了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权利的非扩张性与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无效与否的判断不可靠,也制约了行政相对人行使抵抗权的可操作性。但鉴于重大且明显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巨大损失,立法应赋予行政相对人特别救济权,这既能有力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相似文献   

19.
“不停止执行原则”的提出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里所体现的“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和“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我们简称为“不停止执行原则”。这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一旦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即推定为合法有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  相似文献   

20.
《行政与法制》2002,(3):6-6,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将这类侵权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自然资源确权主体和国有资产代表者的职责.《行政复议法》将因这类行政争议引起的行政复议,列为复议前置,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和行政救济功能,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量和复议机关的讼累,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然而,在执行这一法律规定中,尚有很多不到位、不规范的问题。突出表现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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