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事实编撰物的著作权问题主要牵涉到对作品独创性的界定。美国Feist案非常具有代表性。美国最高法院不仅强调了一般性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性要求,而且强调了事实编撰物一类的事实性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性要求。对事实性质作品著作权性质的否认表明了其对作者未来创作材料保障的关注。在事实编撰物这类案件中,法院需要解决的是对事实的编撰物中对于信息的保护和坚持信息是与其他作品相关的公共财产的观点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2.
论作品的独创性——以滑稽模仿和后现代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著作权的客体,作品是一个重要的概念,而作为作品灵魂的独创性可谓著作权法的核心概念之一。独创性概念伴随着著作权理论的产生而创立,构成了著作权制度的基础,是作品获得保护的根本理由。后现代主义却对传统的独创性观念提出了挑战,源于文学理论本身的滑稽模仿在某种程度上回应了这种挑战,这究竟是著作权法对后现代主义的无奈妥协还是作品本性的彰显?也许,有时抛开法律进行思考有助于我们重新审视独创性本身,并藉此对著作权制度有更深入的认识。  相似文献   

3.
作品独创性判定标准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22,自引:5,他引:17  
姜颖 《知识产权》2004,14(3):8-15
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因此,独创性的判定标准是决定一件作品能否得到法律保护的关键.为了避免因概念不清给司法实践带来的盲目性和任意性,研究和探讨独创性的界定标准,是当前著作权立法和司法的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英国、法国和美国的独创性界定标准进行比较研究,结合我国司法和理论上的观点,从分析不同标准的利弊入手,提出我国宜采取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相结合的标准,即原则上采取"智力投入"的标准,在特殊类型的作品中,则应当针对作品的特点,在"智力投入"的数量上采取或严格或宽松的判定标准.  相似文献   

4.
论作品的独创性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独创性,独创性在我国是一个既缺乏准确内涵又缺乏明确外延的概念,给立法和司法带来一定的困难。本文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独创性界定标准进行比较研究,结合我国司法和理论上的观点,从分析不同标准的利弊出发,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独创性判定原则。  相似文献   

5.
作品独创性标准的反思与认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质要件,是判断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前提,是整个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石,因此有必要对沿袭两大法系独创性标准而形成的独创性理论作进一步的检讨和审视.应从利益平衡的视角审视独创性,很难用一个普适性的标准判断作品的独创性,宜针对作品类型区别对待.淡化独创性标准中的“创造性”是适应著作权立法和产业诉求的明智之举,同时,由专业机构评判独创性可能更为理性.  相似文献   

6.
我国《著作权法》对临摹作品的法律属性界定不明,实务界与理论界观点不一。合理的解决方案是,对临摹作品进行个案认定,承认具有独创性的临摹作品为演绎作品,可享有著作权。侵权的临摹作品仍然享有著作权,但侵权人需对原著作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判断临摹作品的商业利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取决于利用行为本身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至于过错的有无,只应影响到利用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   

7.
王国柱 《法学研究》2023,(3):130-148
审美能够以特定方式作用于作品独创性,审美逻辑是著作权法的内在逻辑。审美可以作为作品独创性中人格要素、个性要素和创造性要素的阐释方式。审美可以作为判定艺术作品独创性的前提性条件,为作品独创性设定“外部过滤机制”。审美可以作为作品独创性表达类型化的实现途径,为作品独创性设定“内部分类机制”,进而为作品类型转换行为法律性质的界定、作品类型开放背景下作品独创性的判定以及著作权侵权判定方法的选取提供指引。审美是作品独创性司法裁判的非量化评价因素,“是否可以进行审美评价”适宜作为审美的非量化判断标准,审美价值的高低不影响作品独创性的判定,“审美共通感”能够强化审美判断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   

8.
独创性是当今世界各国认定作品能否取得版权的根本标准。它为衡量作品能否取得著作权以及法院审理抄袭等侵权案件提供理论及法律依据。然而,不同的版权制度对于独创性概念的规定性作出了不尽相同甚至差异颇大的界定。有鉴于此,我们在分析有关国家的立法基点和借鉴、吸收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科学地考察作品的独创性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及实践意义。一、两大法系对于独创性概念的规定及其价值取向现今的版权制度主要分为两大法系,即: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版权体系”,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作者权体系”。这两个版权制度关于独创性…  相似文献   

9.
独创性是著作权和邻接权分野的基点。从独创性的视角来考察,邻接权是因应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一些因不具有独创性而不能构成作品但又与作品有密切相关的文化产品进行保护的制度。为保持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完整性,应对邻接权进行全新审视,在著作权和邻接权之间建立分工与协作机制,扩充邻接权的客体,使邻接权和著作权能相互衔接并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10.
耿宁 《法制与社会》2013,(5):252-254
独创性是著作权作品的本质属性,模仿讽刺作品是否具备独创性是其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的首要条件和法律保护的客观依据。然而,就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的判断标准上,司法实践中掌握的尺度不一,理论上更是百家争鸣,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需要在现有理论的基础上,剖析传统独创性标准的弊端,构建一个合理的独创性标准理念。  相似文献   

11.
论作品的法律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品是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客体,为了使作品能得到著作权法的适当保护,弥补著作权法难以对受其保护作品的取舍作出详细规定可能存在的不足,有必要在理论上抽象概括出作品的法律属性,以明确作品受著作权保护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一部作品能否受著作权保护,关键在于认定其是否具有下列属性(条件)。一、作品的独创性。作品的独创性又称创造性或原创性,是指作品源发于作者自身,是作者独立进行创作活  相似文献   

12.
在现行著作权法下,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是否或如何覆盖非连续画面内容,并不十分清楚。实务中,如何看待视听作品所含内容对视听作品独创性和权利归属的影响,也一直存在争议。决策者应当接受画面与内容二分思路指引,消除视听作品著作权规则的模糊性。在二分思路下,视听作品独创性体现在画面制作的三个环节,即过程事件的可视化、连续画面的拍摄和后期制作环节。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限于连续画面本身。非画面内容应按照传统作品类型分别予以保护。内容贡献者如果没有参与上述任一画面制作环节,则没有对视听作品的独创性做出贡献,也不影响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二分思路可以很好地解释复杂的网络游戏画面著作权争议,展现了宽广的应用前景。  相似文献   

13.
史勤艳 《山东审判》2005,21(6):75-78
独创性,也称为原创性,是著作权(版权)法特有的概念。国内外的著作权(版权)法理、立法和司法实践普遍认为,独创性是一件作品受到法律保护并享有著作权的实质要件。然而,独创性作为一个判断标准,其内涵具有相对的确定性,也有着一定的模糊和可变性。并且,从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各国在对独创性的理解上也存在很大的差别,即使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独创性的内涵也不完全相同。可以说,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和标准,独创性的内涵是在不断发展的。另一方面,独创性与著作权(版权)法理中的三个重要概念——思想、事实和表达,也存在相应的区别…  相似文献   

14.
魏丽丽 《行政与法》2007,(2):114-116
实用艺术作品兼具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并且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然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却不能对实用艺术作品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其中的相关规定反而造成本国实用艺术作品与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作品“双重待遇”的尴尬局面。本文认为,我国著作权立法应当对美术作品进行狭义界定,将实用艺术作品与之并列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并对其提供著作权加专利权的双重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15.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通过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的创造性选择和编排而形成的汇编作品,汇编人对其享有著作权.汇编作品的集合性和独创性特征是决定汇编人对汇编作品享有权利的基础,其中独创性特征则是汇编作品的最重要特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汇编作品的独创性首先体现在对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但是对于他人使用汇编作品的内容是否构成对其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在实践中还没有统一的认识.对此,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  相似文献   

16.
实用艺术品应当列入著作权保护对象的美术作品类。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兼具艺术性和实用性,但艺术性必须同实用性相分离独立存在。独立完成和个性体现是判断独创性的一般标准,实用艺术品独创性的标准应适度低于纯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标准,且有利于以著作权法鼓励产品创新和市场公平竞争。作品创作差异的必然性与作品表达近似的可能性存在辩证统一关系。接触之合理可能性、实质性相似以及独立创作抗辩是判断侵权是否成立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17.
百度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与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强制网页快照是否构成对网页的著作权侵权,所以首先需要明确该案中涉及的网页的种类和作品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据此,构成作品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具有独创性、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和属于智力创作成果,其中独创性是最重要的条件。  相似文献   

18.
作者身份既是行为人原始取得著作权的前提,也是智力创造性活动这一事实行为的结果.因此界定作者资格必然是从著作权主体和客体的角度来进行.从主体角度,作者范畴表现为自然人和法人,与法律主体一致,但实际上单纯从权利主体角度界定作者资格并不能完整解释缘何法人在被确立为法律主体之后仍不被作者资格所认可.而从客体角度,作者资格作为独创性的内在要求,只可能是血肉之躯的自然人.但随着主观独创性标准不断瓦解、客观独创性标准又无力从结果的表现形式上识别创作者的情况下,作者资格作为独创性的内在要求已经难以维持.无论从主体还是客体角度对作者资格作本体论上界定的尝试,均难以完全解释作者范畴的二元结构,而只能寻求资格论的解读.作者资格并非仅停留于本体层面的“是什么”,而是表现为作品与作者之间的特定联接,反映“应该是什么”的价值判断:即受社会环境、立法政策的影响,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创作事实、必要投入、作品署名等.  相似文献   

19.
论临摹作品的著作权及其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临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在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删除了90年《著作权法》将临摹视为一种复制手段的表述,可以认为是对临摹品完全不享有著作权这种观点的否认。至于是不是临摹品就一定享有著作权,这关系到对临摹品独创性的认定,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模式是要求法官结合具体案例和情况加以认定。享有著作权的临摹作品应当如何行使其著作权,这也要结合原作品著作权来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20.
算法时代,在机器学习技术与大数据技术的驱动下,算法创作进一步促进了人工智能的自主性.坚守作者中心主义范式下的主客体一致性标准,将无法为算法创作物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事实上,读者中心主义对现代著作权制度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在作品独创性方面为科技作品、实用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读者中心主义所确立的主客体分离评价标准为算法创作物视为作品提供了独创性判断的理论路径.算法自由就是作品表达自由的技术表现,故而可使算法创作物具备独创性.在否定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委托作品的权属分配机制,一方面有限承认人工智能的机器作者身份;另一方面将著作权全部归属给人类开发设计者.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