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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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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于风险控制的考量,《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上升为刑法规制范畴,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自醉驾入刑以来,基于立法不周延及相关司法解释滞后,其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不少问题,如醉驾犯罪的法定量刑设置不尽合理、案情相似情况下犯罪人领刑不一、司法机关对醉驾犯罪采纳的量刑标准不统一及对醉驾犯罪适用缓刑的情况各异等。适当增加其量刑情节,以血液酒精含量作为量刑基础,有限定条件地适用缓刑等途径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2.
醉驾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并不贴合犯罪故意中"必然会"或"可能会"的紧密程度,醉驾人对危害结果也并不持有"追求或放任"的意志因素,因此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犯罪。同时,现行规定不要求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需要危害结果已经发生,因此也不属于传统理论上的过失犯罪。实际上,我国《刑法》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作如此规定,是为了凸显刑法对醉驾行为最为严厉的惩罚性,是一种突破我国传统刑法罪过理论的立法模式,与英美刑法的严格责任有相通之处。  相似文献   

3.
本文案例启示:醉驾犯罪的构罪要件明确具体,符合醉驾标准即构成犯罪。但司法实践中醉驾形式各异,危害性程度大小不一,醉驾一律入罪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本质属性相悖,对某些特殊情境下的醉驾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醉驾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正式实施后,对遏制酒后驾车和危险驾驶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起到明显  相似文献   

4.
梁根林 《法学》2013,(3):52-60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以来,"醉驾"应否一律定罪、"但书"条款是否得为"醉驾"出罪规范依据之争,困扰着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正确解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要件内涵与规范含义,是正确认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关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包含暗示罪量要素的不法行为定型,其规范保护目的是防范公共交通安全的抽象危险。认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必须结合刑法规范保护目的,对包含暗示罪量要素的"裸"的"醉驾"行为事实进行规范限缩。  相似文献   

5.
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具有双违法性、双责性和反伦理性弱的特征,在犯罪分类上,具有法定犯的属性。《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入罪,其立法本意是要求对醉驾行为一律入罪,尽管如此,在论及醉驾行为犯罪时,也需要注意两点:一是作为法定犯所具有的在行政法与刑法调整中的行为具有同质性,即缺乏行为递进关系的特点;二是对醉驾者的自由罚的调整。因此,在醉驾者入罪的问题上,不应受情节的限制。但是,在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者裁量刑罚时,仍然需要考虑影响醉驾行为危害程度所涉及的主客观因素,可以视情节给予醉驾者相对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6.
“但书”是对抽象危险犯进行适用性限制的唯一根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刑事违法的实质解释:从社会危害中求证犯罪构成内含的可罚性基础醉驾是否一律构罪问题之所以出现如此激烈的观点冲撞,根本上是由于我国刑法理论对《刑法》第13条犯罪概念以及社会危害性与犯罪构成关系问题的认知一直存在严重分歧。只有在刑法理论上厘清这一问题,才可能准确框定醉酒驾驶犯罪构成的规范边界。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从《刑法》第13条有关犯罪概念的规范表述分析,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内涵的结合。  相似文献   

7.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生效,刑法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迈出了重要一步.一般认为,危险驾驶罪是为了应对风险社会的交通状况而增设的新罪名,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但由于危险驾驶罪的设置与刑法规范体系之间缺乏协调性,导致了在罪状和法定刑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这也致使司法人员对危险驾驶犯罪的适用上仍存在较大分歧.对《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来的危险驾驶罪司法实践进行反思,会发现现存的诸多问题仍然需要从立法的角度予以展开和诠释.在调整立法之前,目前的当务之急则是对危险驾驶罪的罪状加以精确确定,自然就需要将其与行政法和刑法中其他犯罪进行协调.  相似文献   

8.
《现代法学》2016,(6):134-145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把醉酒驾驶和在道路上驾车竞驶行为犯罪化,突破刑法规制交通违法行为只惩罚造成实害行为的窠臼,且《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把诸多没有造成实害的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对于把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从而进一步严密交通安全刑事法网的预防性立法措施,中国刑法学界并没有达成共识。同时,学界从风险社会理论角度对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入罪的理论解析,亦存在很大盲区,导致理论争讼绕开了实质问题。违反道路安全法的、导致实害结果可能的危险驾驶行为,不是单纯的交通风险行为,而是属于英美刑法中的由危害原则派生的间接危害行为。属于间接危害行为的危险驾驶行为具有的客观危害和主观可责罚性,是其可被犯罪化的根据。把属于间接危害行为的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不能违背公平正义原则,其犯罪化亦必然应受到限制。  相似文献   

9.
5月1日至15日,全国公安部门已移送646件醉驾案件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全国前半月查处醉驾数量同比下降35%。日均查处醉驾136起5月1日起,备受公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10.
陈东 《法制与社会》2012,(25):78-79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确定为犯罪。为有效打击犯罪,确保法律的贯彻实施,有效治理危险驾驶行为,本文对一年来平阳法院审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总结了这类案件的特点和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对未来危险驾驶案件的审判工作和社会管理创新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1.
刑事责任问题是刑法理论中比较重要的问题.正确认识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刑法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 刑事责任理论应用于实战的前提条件。本文探讨了我国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并提出刑事制裁概念。  相似文献   

12.
任博  廖斌 《河北法学》2012,(4):141-145
如何正确理解和实施刑法修正案(八),需要做深入研究,从醉驾入罪的立法原因入手,对醉酒驾车犯罪的性质、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应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醉酒驾车行为要结合犯罪情节进行刑法适用并要有机地与其他法律法规结合适用,从而做到对醉驾案件的公正处理,实现刑法对醉酒驾车行为的惩罚效果。  相似文献   

13.
王耀忠 《法律科学》2012,(5):121-130
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危险的实现并非其构成要件要素,危险的载体为追逐竞驶行为或醉酒驾驶行为自身。在具体危险犯中,危险的实现是构成要件要素,危险与行为分离,其载体为刑法保护的具体人或物。因罪过是对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认知与所持的态度,故在没有罪过阻却事由的情况下,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自己是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就意味着对与行为相伴随的抽象危险的希望或放任,动机可能是从抽象危险中寻求刺激或为了某一目的而放任抽象危险的发生等。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过失可以构成本罪的情况下,本罪的罪过只能是故意。法定刑的高低并不必然决定罪过的性质,法定刑的轻重还与犯罪的客观方面相关。罪过也不能仅从社会意义与便于司法操作的角度认定。对危险驾驶罪的体系性考察,应结合社会现实从刑法规范动态不平衡、相互协调的角度才能得出合理的结论。  相似文献   

14.
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社会保护机能真义之检讨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罪刑法定原则为限制国家司法权的滥用、防止罪刑擅断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而诞生。但是,孙伟铭、黎景全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并指出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故有必要对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社会保护机能的真正意义做一探讨,使罪刑法定原则的社会保护机能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内得到实现;使刑法的社会效果在法律效果的框架内得到正当合理的实现。  相似文献   

15.
孙万怀 《法律科学》2013,(6):130-140
“风险社会”理论所要解决的是如何在民主的体制下应对新的社会风险,而不是通过扩张与公民基本权利相对的国家权力来解决这一问题。在“社会风险”理论者看来,无限制扩充国家权力来抵御社会风险就是最大的风险。刑法应对风险绝对不是通过确立风险刑法的模式来强调刑法的恐吓性。我国当前刑法理论所说的“风险社会”实际上不是“风险社会”论意义上的风险社会,而是通喻社会风险,有时还包括“人为风险”。“风险社会”理论不能直接为风险刑法奠基。抽象危险犯本身作为一种立法拟制的结果,无法为风险刑法提供适当的支撑;行为无价值理论更是以客观主义为基础,与风险刑法的理论基础并不契合,无法在客观归责理论中获取共识。风险刑法的实质是刑法威吓作用在新时期的重新泛滥,是对合法性原则的突破。信守刑事政策和法治的底线、厘清刑事政策与刑事法治的关系才是根本出路。  相似文献   

16.
认真对待刑事推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对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中44个推定的实证分析表明,刑事推定在放松控方证明要求的同时又将存疑风险转移到被告人身上,背离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直接危及无罪推定原则所保护的价值与利益。对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不应作纯程序的解读,有必要将其与实体意义上的惩罚权相联系。对刑事推定的规制,本质上属于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只有在满足相应的实体与程序条件时,才允许适用有利于控方的刑事推定。  相似文献   

17.
肖灵 《政法学刊》2012,(4):11-16
抽象危险犯是将一种具有典型危险性的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的犯罪形态。醉驾入刑体现了抽象危险犯的提前保护法益、规范行动指引、充分发挥国家在风险社会中的管理职能等价值,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实效性。为了防止刑罚的过度扩张,亦有必要对抽象危险犯作一定限制,完善醉驾的定罪标准。  相似文献   

18.
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陈永生 《现代法学》2004,26(1):87-96
在我国刑事诉讼实务中 ,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侵犯被追诉方辩护权等违反程序的现象屡禁不止 ,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缺乏严密的程序性制裁机制。制裁是法律的内在构成要素 ,是保障法律实施的必要机制 ,对于实现法的公平与正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程序性制裁无论是在适用范围、实施机制 ,还是在基本功能方面都是刑事制裁、民事制裁、纪律制裁和国家赔偿所无法替代的。程序性制裁有终止诉讼、撤销原判、排除非法证据、诉讼行为绝对无效、诉讼行为相对无效、从轻量刑等主要方式。完善我国程序性制裁机制需要进行全面的制度改革与程序建构  相似文献   

19.
Most states have recently altered legislation in response to the problem of drunken driving. Reforms are generally aimed at enhancing criminal justice response to offenders. This research examines the outcomes corollary to new drunken-driving legislation in one Michigan jurisdiction. Pre- and post-reform data are analyzed with significant difference tests in order to assess whether or not the objectives of increasing arrests, convictions, and sanctions for drunken drivers materialized through implementation. Overall, results indicated the partial realization of reform goals. Concluding considerations offer interpretations, along with recommendations for continued progress in impacting upon the problem of drunken driving. Gratitude is expressed to the Faculty Research Creativity Support Fund at Western Michigan University for supporting this research.  相似文献   

20.
This paper suggests that the apparently observed initial success of legislation to control drunken driving accidents by law enforcement and sanctions, followed by a return of accident levels to initial trends may be an artifact of failure to properly model the accident process. The point is illustrated by simulating a model of accidents in which drunken driving is controllable with a change in laws. It shows that this control effect can easily be swamped by other plausible accident inducing forces. Finally, it is argued that the cost of failing to maintain efforts to control drunken driving may be greater than the social costs of maintaining high enforcement levels and stiff penaltie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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