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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刑事案件起诉以后,检察机关将案件主要证据复印件、证人名单、证据目录移送到人民法院。那么,律师是否可以“检察机关提供的主要证据复印件过于简略”为由,到检察机关去要求阅卷呢?笔者认为:答案是不能。理由如下: 一、法律规定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阅卷权,但在每个阶段的阅卷权的外延各有不同。在案件侦查阶段律师没有阅卷权。在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阶段,律师有阅卷权,但此阶段的阅卷权仅限于法律文书材料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检  相似文献   

2.
陈令春  席刚 《山东审判》2006,22(3):58-61
一、律师阅卷权之立法与司法现状在刑事诉讼立法及刑事诉讼活动中,是否应当赋予并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以利于审前证据信息的交流,是与设立刑事辩护制度特别是律师辩护制度的目的和意义息息相关的,没有阅卷权,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辩护权。1996年刑诉法修正之前,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采取的是“案卷移送主义”,"!辩护律师可以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后,到人民法院查阅检察机关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虽然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较晚,但能够全面、系统的了解、掌握全部案情。修正后的刑诉法使得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大为提前,能够在侦查阶段会见犯…  相似文献   

3.
证据展示制度,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和先悉权的刑事诉讼制度。《刑诉法》第36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虽然《刑诉法》赋予辩护律师阅卷权,但由于审判方式的改革,司法人员总会将上述条款与《刑诉法》第回扣条的规定联系起来执行。也即是说,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喷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只能是公诉机关移送至法院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辩护律师之所以遇到这种困境,就是因为我国尚未建立证据…  相似文献   

4.
制作阅卷笔录是审查起诉环节必须进行的一项工作。原刑诉法施行时,阅卷笔录的主要作用是:①接到法院开庭通知之后,因案卷已全部移送法院,要依靠阅卷笔录来重新熟悉案情,做好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②开庭中法庭调查时如果发现审判人员遗漏了应当出示的重要证据,可以根据阅卷笔录给予必要的提示;③案件终审之后存档备查。现行刑诉法对庭审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将原来的法官举证改为检察官举证,因此阅卷笔录上述的前两个作用已经消失,于是有的公诉人产生了轻视阅卷笔录的倾向,有的制作过于简单,有的甚至提出将开庭前移送法院的主要…  相似文献   

5.
阅卷是律师了解案情的重要渠道和代理刑事诉讼的基础,因而保障律师阅卷权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的立法共识,也是衡量一国刑事诉讼法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修改后的刑诉法顺应国际立法潮流,对阅卷权作出了明文规定,这对于加强辩方力量、实现抗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一、律师阅卷权的法律依据刑诉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  相似文献   

6.
为了更好地完成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律师的职责,确保刑事审判的民主和公正,必须保护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查阅案卷材料的权利,而不应将律师阅卷仅仅局限在公诉方移送给法院的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的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7.
刑诉法修正案关于律师提前介入规定的主要内容是: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相似文献   

8.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阶段性构建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刑诉法及新修订的律师法的规定,应当分析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控辩双方的职能作用及对抗程度,在保障人权的同时,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以诉讼阶段为分界点,建立阶段性证据开示制度,以实现控辩双方利益平衡.阶段性证据开示制度要求在侦查阶段向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犯罪嫌疑人以外的非言词证据信息,审查起诉阶段保障律师阅卷权,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全面获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并有机会充分发表意见.  相似文献   

9.
正确理解和保证律师阅卷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介入刑事诉讼,然而由于不同诉讼阶段的特点和所要完成的具体任务不同,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程度也不尽相同。正是基于这~点,刑诉法对律师介入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  相似文献   

10.
新刑诉法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发展的客观实际,正确总结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自1980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的经验,借鉴国际上的有益做法,考虑我国承诺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至少从以下诸方面对辩护制度做了改革。首先,律师介入的时间大大提前。根据新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辩护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开始,一直延续到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新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这就使律师辩护的时间在…  相似文献   

11.
新刑诉法首次授予辩护律师向在押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的权利。"有关证据"既包括律师自行调查得来的证据材料,也包括律师通过阅卷所掌握的控方证据。对于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律师的核实证据活动所获得的查阅控方证据的权利,我们可以称之为"被告人的阅卷权"。这一立法进展也打破了一项惯例,使得原来那种将阅卷权  相似文献   

12.
焦鹏 《中国律师》2012,(10):13-14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虽然涉及到审查起诉阶段修改的条文不多,但结合辩护制度等相关内容,就律师辩护工作而言,还是有了重大的变化。需要律师对辩护工作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一、阅卷工作(一)新《刑事诉讼法》的变化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阅卷范围,限制在"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了该部分内容,将阅卷范围扩大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从条文  相似文献   

13.
论刑事公诉案件的案卷材料移送周世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不再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只移送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的起诉书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但对移送主要证据的范围、数量以及庭后案卷材料...  相似文献   

14.
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案卷材料的移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审判方式改革乃世界各国极为关注的问题,也是我国刑诉法修改的重要成果之一,其中案卷材料是否移送法院,在什么时间移送,以及是否全部移送,则关系到改革的力度甚至成败。本文充分肯定和论证了我国庭审方式改革的理论价值和诉讼效益,评述了一切案件均应在庭后移送全部案卷材料的观点及其弊端;提出了要根据国情和案情对少数特殊案件进行特殊处理的依据和构想,意在使审判方式改革充分发挥其功效  相似文献   

15.
《律师法》的修改,有关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规定,主要是扩大了公诉机关庭前的证据开示范围,在庭前,辩护人就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案卷材料,而对于律师的证据开示义务,我国法律均无相应的规定,为辩护人实施"证据突袭"留下了法律空间,使控辩双方产生了新的"武装不平等"。因此,必须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   

16.
程滔 《中国司法》2007,(9):42-47
律师只有全面、详细地了解案情,才能更有效地履行辩护或代理的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各国法律都规定律师有权查阅案卷材料。但我国有关律师的阅卷权的规定与国际准则中的规定尚有差距。尤其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的阅卷问题尤为突出,律师在不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无法进行卓有成效的辩护。一、辩护律师全面阅卷的必要性(一)阅卷权是律师有效辩护的基础阅卷权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充分的保障,如果限制律师甚至不让律师阅卷,那么“巧妇也难为无米之炊”。阅卷权之所以重要一方面侦诉方收集的证据构成案件事实的主要的基础,另一方…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此次《律师法》的修订进一步保障了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的会见权、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及法院受理案件之后的阅卷权和取证权.这些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较大,也促使我们必须革新侦查思路,改变传统的侦查模式,以适应《律师法》的修订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的新要求。  相似文献   

18.
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只需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不必同时移送侦查卷宗。经过四年多的司法实践,有的审要起诉办案人认为:侦查卷在手,开庭时公诉人随时可翻阅有关材料,因此审查起诉阶段阅卷笔录,无需摘录,甚至可以不做。有的办案人干脆把移送法院的主要证据据材料再复印一遍作为阅卷笔录存入检察内卷。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  相似文献   

19.
一、确保律师会见权的问题根据(刑诉法)第33条、第36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按规定,审查起诉之日起,受托律师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法律规定的很明确,而且无须经过批准。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律师的会见权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主要表现:(l)律师找不flJ承办人,无法及时递交辩护手续,因而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在递交辩护手续后,得不到起诉意见书,因而看守机关以无法确认诉讼阶段为由,拒绝律…  相似文献   

20.
顾永忠 《中国律师》2000,(11):50-53
一、庭前准备虽然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受到很大限制,庭前能够查阅的案件材料也很有限,但这决不意味着律师可以松懈庭前准备工作。笔者认为,庭前准备中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重视并认真审阅“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及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律师比较重视查阅“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而比较忽视“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因为前者大致可以反映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而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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