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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和特征债权人撤销权 ,是指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 ,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当债务人实施减少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的民事行为时 ,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对该民事行为予以撤销 ,使已经处分的财产回复原状 ,以保护债权人债权实现的物质基础。其法律特征为 :( 1 )债权人撤销权是附属于债权的实体权利。它不能与债权分离而进行处分 ;当债权让与时 ,撤销权也随之移转 ;当债权消灭时 ,撤销权也随之消灭。 ( 2 )债权人撤销权的产生来源于法律的直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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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对外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财产总和为责任财产。作为自发的社会准则,“欠债还钱”具有很强的正当性,要求债务人应以其全部财产供债权人实现其债权,且不得恶意削减其财产以逃避债务。债权人撤销权、代位权是防范责任财产异常变动的基础性制度。其中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在于否定责任财产层面的权利变动,而代位权实际上就是将债权的行使权或收取权临时性地授予或让与给债权人,以便充实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务人责任财产的相关原理及建立在该原理上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亦是公司法上各类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基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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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也被称为废罢诉权,在罗马法的文献上也叫做保留斯之诉和保利安之诉,是指债权人为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得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但是由于该法条规定过于简单,导致在实践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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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范围与撤销权的优先受偿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撤销权的立法宗旨与问题的提出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对此作出了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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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兼评我国《合同法》74条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 ,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当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 ,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 ,害及债权人利益时 ,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人撤销权 ,也称废罢诉销权 ,起源于古罗马法 ,为罗马学者保留斯所创 ,所以也称保留斯之诉 ,是“债权人为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得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的权利①。罗马法的废罢诉权制度对后世民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继承了这一制度。我国《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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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的债权主要是通过财产得到满足的。此中债务人的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一般担保而被称为“责任财产”。在缺乏特别担保的情形下(如保证、抵押、质押等)责任财产的增损,对于债权的实现与否关系相当重要。新《合同法》第73条、74条代位权、撤销权之设立为债权人保全债权提供了救济之道。然而,《合同法》73、74条在赋予债权人救济权利的同时,却欠缺关于债权人实施保全行为的法律效力的规定,即在债权人主张之代位权、撤销权为法院裁判成立时,对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或受益人及转得人各自产生何种效力,《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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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胜诉判决不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终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实际恢复,才能有效保全债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8号从执行程序角度给出了撤销权判决实现的方案,但未完全解决问题。债权人撤销权判决有两种类型,一为形成判决,一为形成判决与给付判决之复合,后者包含返还财产的给付内容,借助执行程序才能使被转移的财产回归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主债权可以强制执行时,因撤销权判决能回复物权,债权人可直接执行被转移的财产清偿债权,一体实现保全债权和清偿债权,但这一简便路径不适用于返还标的为金钱的案件。更简化的“执行脱逸财产”方案缺乏正当性。主债权不能强制执行时,撤销权判决应通过独立的执行程序实现,该指导案例就此确立的执行当事人规则完全正确。“撤销权与代位权同时行使”的方案忽视了执行程序对于撤销权行使的意义,没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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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撤销权作为债的保全制度之一,是否以债务人的主观恶意为其构成要件呢?本文认为债权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仅以受益人的主观恶意以为足矣,并不需要考虑债务人的主观恶意性。债权撤销权制度是以撤销债务人不当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目的的。从目的的角度说,只要债务人有损害债权的实现的行为就足以行使撤销权了。债权撤销权制度的本质在于平衡债权人和交易第三人之间的利益,所以文中认为债权撤销权不以债务人主观恶意为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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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的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非正常低价转让财产等不当减少财产行为而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行为的权利。《合同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撤销权的成立要件、行使程序及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问题因缺乏明确的规定而见仁见智。许多法官认为,被申请撤销的行为都具有财产内容,且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的案情相对比较复杂、需要耗费较高的司法成本,所以应该按该行为所指向的财产金额,比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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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制度中的债权人撤销权起源于古罗马法,发展至今已有近两千年的历史。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统一合同法也对债权人撤销权进行了详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是,自从债之相对性在一些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受到挑战后,债权的不可侵性便逐渐被确立了。在我国学术界对债权具有不可侵性也基本上持肯定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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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第一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规定均源于《合同法》。所谓代位权,是指当事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所谓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而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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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担保人为了逃避担保债务,故意放弃自己的债权,甚至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或者担保物,从而损害了担保权人(债权人)的利益。对此,担保权人是否可以对担保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来保全和实现自己的担保债权?本文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精神来分析和探讨这个问题。一、 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分析《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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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债权保全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着重对债务人实施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及恶意以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进行约束,且债权人的撤销权不能自动行使,而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实现。对债权人撤销权是否成立的司法认定的关键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本文从维护司法公正性的视角探索此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确定举证责任分配,以期符合立法精神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避免使法律条文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影响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