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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的债权主要是通过财产得到满足的。此中债务人的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一般担保而被称为“责任财产”。在缺乏特别担保的情形下(如保证、抵押、质押等)责任财产的增损,对于债权的实现与否关系相当重要。新《合同法》第73条、74条代位权、撤销权之设立为债权人保全债权提供了救济之道。然而,《合同法》73、74条在赋予债权人救济权利的同时,却欠缺关于债权人实施保全行为的法律效力的规定,即在债权人主张之代位权、撤销权为法院裁判成立时,对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或受益人及转得人各自产生何种效力,《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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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引进“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理论的必要性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目前,在中国大陆法学理论界与立法实践中,对于契约相对性的扩张,已有相当之表现。如《合同法》对于先契约义务与后契约义务的规定,理论界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探讨等。然而对于债之扩张的另一方面“附保护第三人利益契约”理论,却较少提及。是否以为第三人之利益依侵权行为法即可充分保护,无须契约制度的介入?我们认为实践中如果采用此项制度,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理论上对于债法体系的完善也不无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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