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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对“醉驾入刑”前后酒后驾驶案件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以阐述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酒后驾驶案件的发展趋势和特征。方法 对2009年1月到2013年4月扬州地区实际酒驾案件所占的比例、酒驾的月分布、车辆类型以及饮酒后驾驶和醉酒后驾驶所占的比重进行统计学分析。结果 2011年5月份之后,实际达到酒后驾驶的案件在涉嫌酒后驾驶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比例有所减少,酒后驾驶在每月的分布渐趋一致,所涉及的车辆类型有所变化,醉酒后驾驶的案件数是饮酒后驾驶案件数的3倍左右。结论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扬州地区酒后驾驶案件的特征有了一定的变化,在实际的交通安全管理中,应根据这些现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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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与道路交通安全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近年来,随着一些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酒后驾驶机动车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早已深入人心。而同样与"饮酒"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列为机动车驾驶人上路前绝对禁止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行为却未被公众引起高度的重视!面对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愈演愈烈的"毒驾"问题,我们必须做好充分准备,未雨绸缪,对其进行全面、细致的研究,采取必要的对策予以遏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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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行为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或增加不应有的危险的行为。这种危险驾驶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驾驶状态的高度危险,如饮酒驾驶、疲劳驾驶等。另一种情况是驾驶行为的高度危险,包括严重超速行驶、无证驾驶等。现今,以醉酒驾车为代表的危险驾驶行为已成为影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最大危险因素之一。本文对醉酒驾车行为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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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5月1日起,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其中《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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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本罪客观行为范围的反思刑法将本罪的客观行为限定为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和醉酒驾驶行为。两行为都属于危险驾驶行为,但危险驾驶行为并非仅限于此。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危险驾驶行为应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安全驾驶规定,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它具体应包括无证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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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司法机关对"醉驾是否一律入罪"存在较大的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张军副院长提出的"醉驾不必一律入罪"论,从实体上消除了刑法字面意义可能隐含的某些不合理、非正义的因素,更加符合刑法正义的要求,具有合理性。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看,我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既属于抽象危险犯,也属于"司法上的情节犯"。醉驾可以当然解释为"饮酒后驾驶"。对于不入罪的醉驾,除适用201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外,还同时适用该法关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拘留、罚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根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的规定,对醉驾作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的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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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加大了对醉驾的处罚力度。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道路交通安全法则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意味着,醉酒驾驶一旦被查出,等待醉驾者的,不再是15天的行政拘留,而是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拘役和伴随一生的犯罪记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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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道路交通追求更快、更畅、更安全。在改良、完善道路交通设施的前提下,如何提高绿灯通行效率成为交通管理者及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笔者根据多年的驾驶实践,现就最大限度增加绿灯放行车辆提出设想,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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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明文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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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至15日,全国公安部门已移送646件醉驾案件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全国前半月查处醉驾数量同比下降35%。日均查处醉驾136起5月1日起,备受公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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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三轮车无法取得驾驶证,但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仍应被认定为无证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职工违反治安管理造成伤亡不得被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以往被视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能被认定为工伤。《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改变了这一定性。职工无证驾驶机动车并不影响其被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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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大幅度增长.截至2011年6月底,全国机动车总保有量达2.17亿辆,这就意味着平均每两户家庭就拥有一辆机动车,车辆已然成为我国民众的普通消费品.于此同时,由于各种危险驾驶行为,给无数民众带来了惨痛的后果.但是,由于我国法律体制不健全,特别是对这类危险驾驶行为没有统一的规范,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诸多困难,出现了醉酒驾驶不同罪,量刑上悬殊较大的现象,激发民众以及学界对危险驾驶行为的热议.因而,为严格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更好的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我国道路交通秩序,危险驾驶罪被纳入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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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10):39-41
在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及保险条款释义中,没有对机动车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基于轻便摩托车生产厂家产品说明书、产品检验合格证(均显示该车为助力车)的误导,以及被保险人客观上无法取得机动车号牌的事实,作出案涉车辆不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中所规定的机动车之解释,符合一个普通车辆购买人及使用人的认知标准,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案涉车辆应认定为不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中所规定的机动车。此时,被保险人在不领取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上述车辆,亦不属于免责条款规定的无证驾驶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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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4月28日听取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会上表示,研究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并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笔者以为,通过立法来惩治“危险驾驶”值得期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