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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夫妻之间基于自身真实意思而互相签订的忠诚协议,其法律效力存在有效说和无效说,但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简单地认为忠诚协议无效或有效。夫妻忠诚协议应当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特殊之处在于生效要件为婚姻关系之成立。夫妻忠诚协议的司法适用,应遵守如下规则,即忠诚协议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法律条文不明确时以伦理道德为准绳,忠诚协议约定不明确的内容视为未约定,忠诚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不能过高。  相似文献   

2.
“忠诚协议”效力问题的法律分析——以现行法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于现行法律规范的缺失与不足,夫妻“忠诚协议”应运而生。夫妻希望通过“忠诚协议”的签订,达到互相忠诚的目的,当一方违反忠诚的承诺,另一方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但是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能否依据“忠诚协议”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通过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分析,论证“忠诚协议”存在的必然性及必要性,从而为“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提供解决的路径。  相似文献   

3.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就夫妻忠诚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后果进行约定的协议,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表现形式。《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终并未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做出规定,致使司法实务依旧在自由裁量权内探索。事实上,夫妻忠诚协议徘徊于意思自治和法律强制之间,故对其效力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而应作类型化分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类型取决于其具体内容,受制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法律的特别规定,在此基础上厘定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具体类型边界是一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4.
夫妻忠实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由于现有法律规定的缺失,对夫妻忠实协议的法律效力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尤其财产型夫妻忠实协议更为复杂。《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婚姻家庭编》对于离婚损害赔偿部分,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的兜底条款,但其规定仍然不具有操作性,仍可能有大量财产型夫妻忠实协议争议。因此,应针对不同类型的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进行规范,有区别有条件地确认其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有关"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认定问题成为学界新的讨论热点,我国法院在实践中做法的差异很大。从法律适用逻辑的角度来看,婚姻作为一种制度化的特殊法律行为,不能比照适用一般法律行为规则或契约规则。"夫妻忠诚协议"并没有得到现行实定法的认可,故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违反婚姻忠实义务应负侵权责任,双方通过协议约定损害赔偿数额的行为不合法。进而,从法社会学层面来检视现行法规定,此类协议的有效性有违现代法律精神,缺乏正当性依据。  相似文献   

6.
忠诚协议效力问题在理论上争议颇多,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难以一概而论,必须分情况讨论,笔者通过对忠诚协议的概念内涵、性质问题进行理论分析,结合各种学说及对一些立法例的评价,得出结论:当协议具有财产性和身份性时,其效力判断可以依据《合同法》进行,当协议纯粹为身份契约时,根据契约的本质来判断其效力.这样在立法和司法中才能尽量做到面面俱到,才不至于在碰到具体情况时束手无策或者不假思索就得出武断的结论.  相似文献   

7.
案情介绍: 2008年8月下旬的一天,有位女大学毕业生来到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她手中拿着两份材料,分别是她与某单位签订的<大学生就业意向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女大学毕业生说:"我于今年5月在学校举办的双选会上与某单位签订了<大学生就业意向协议书>,今年7月底毕业后到该单位与之签订了<劳动合同>,按照双方签订的 <劳动合同>约定,8月20日前到单位报到上班,合同期限为1年.  相似文献   

8.
刚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新的规定,较原来规定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有关夫妻财产管理、处理方面的规定仍显得较为粗疏,存在一些不足:如共同财产规定得很不周延;夫妻财产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有违社会之公序良俗,婚姻法对此有所疏漏;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缺乏公示程序的规定,令该约定缺乏公信力;夫妻财产制度缺乏协议变更程序等。应在此基础上做出相应的立法修改。  相似文献   

9.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家庭、婚姻的观念逐渐趋于理性和客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往往会通过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方式明确夫妻财产归属.我国《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充分肯定了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合法性,体现了《婚姻法》对夫妻意思自由的尊重.但是,鉴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制定,协议的履行均在婚姻家庭生活的背景下履行,夫妻在制定了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后,往往不会对所分财产的移转占有和变更登记,由此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不可调和的争议.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引起的物权变动与我国《物权法》第9条、第23条发生了冲突.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应肯定财产分割协议对内部的效力;基于民法体系的完整性,物权公示原则宜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外部效力进行掣肘.  相似文献   

10.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形式架构在经历了对FTA和CEPA的争议之后,最终确定为合作框架协议模式,即ECFA模式。ECFA的法律性质应被认为是一国主权下,不同关税区政府之间,以增进经济、贸易和投资关系为目标,签订的部分内容受WTO调整的协定。ECFA的法律效果并不包含承认台湾地区具备在WTO框架下以其自身名义签署自由贸易区协议的缔约权。相反,"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必须面对GATT/WTO相关规范,并接受作为"非主权国家实体"的国际法主体在对外关系权力上具有局限性这一学理及其规范,并在获得中国政府同意的基础上,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名义及身份(而非以主权国家名义)寻求同其他WTO成员方签订FTA及类似的协议,建立经济合作关系。  相似文献   

11.
处理夫妻共有财产有几个难点:无法量化夫妻各方创造财产的多少,其次夫妻共有财产状况,一旦双方发生争议,举证较为困难。但同时,由于婚姻具有身份关系的特征,若调解得当,又完全可以使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化难为易。因此,对夫妻离婚时共有财产的认定和处理,应重点把握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约定优先、法定核心、有利寸子女的教育生活、不考虑一方收入多少等原则,同时审慎解决如何认定夫妻共有财产处分协议的效力问题,以及如何处理事实婚姻中的共有财产等问题。  相似文献   

12.
任何一个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必须要有将这个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意思表示,即仲裁协议(条款)。仲裁庭对一个合同争议作出裁决时,必须而且只能在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条款)所明确指称的合同法律关系的范围内进行。因此仲裁协议(条款)所明确指称的“合同”二字——是指反映这个合同法律关系的书面我体(合同文本)?还是这个书面载体(合同文本)所反映的合同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应当是后者。  相似文献   

13.
正本刊讯为了安全、高效、便捷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征缴工作,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积极协调开展金融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参保对象"三方"协议征缴工作。截至3月底,全市三方协议应签约人数为1045391人,实际签约人数为451130人,签订率为43.15%,完成全年签订任务人数712766人的63.30%。其中港北区签订率为99.65%,港南区签订率为87.62%,覃塘区签订率为83.06%,桂平市签订率为0.27%,平南县签订率为52.77%。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未将夫妻人力资本利益纳入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个人财产的范畴内,学术界在夫妻人力资本的性质认定上有"财产说"和"非财产说"的争论。前者有其内在矛盾,后者有要点孤立的漏洞。整合目前的理论争议,吸纳"财产说"的合理成分,修补"非财产说"的不足,界定夫妻人力资本利益属于非财产性利益。为公平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利益,平衡婚姻当时人利益平衡,离婚诉讼中应当对人力资本有贡献的配偶提供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未将夫妻人力资本利益纳入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个人财产的范畴内,学术界在夫妻人力资本的性质认定上有"财产说"和"非财产说"的争论。前者有其内在矛盾,后者有要点孤立的漏洞。整合目前的理论争议,吸纳"财产说"的合理成分,修补"非财产说"的不足,界定夫妻人力资本利益属于非财产性利益。为公平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利益,平衡婚姻当时人利益平衡,离婚诉讼中应当对人力资本有贡献的配偶提供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   

16.
夫妻财产约定是指男女双方基于夫妻身份而订立的关于财产关系的协议。按其约定的内容不同,可将夫妻财产约定分为夫妻财产制约定和夫妻间非财产制的财产关系约定。夫妻财产制约定是指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关于采取哪种财产制所达成的合意。而夫妻间非财产制的财产关系约定则是指除财产制约定外,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就其他财产关系,如买卖、借贷、租赁、赠与等达成的合意。非财产制的财产关系约定不能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制约定的规定,而应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本文将以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夫妻间非财产制的财产关系约定中的"夫妻赠与"为例,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17.
论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邵世星一、协议离婚制度的一般原理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达成解除夫妻人身关系并处理其后果的合意,由专门机关按一定程序认可的离婚方式。它有两个显著的特征:其一,在性质上,它是法律行为,不是事实行为。夫妻双方达成的离婚问题的合意,须...  相似文献   

18.
海峡两岸司法互助经历了曲折的过程。《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签订对推动两岸司法互助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和意义。与之前两岸签订的有关法律文本相较,该协议文本内容规定的司法互助具有综合性、制度化和去政治化的特点。协议的签订并不意味着两岸司法互助步入法律正轨,协议的性质及其内容本身的筒约性,两岸不同的法律文化和诉讼制度,以及台湾的政治格局都将构成对协议内容实现的诸多障碍。应关注协议签订后的两岸后续行为,以促成协议内容的法律化,推动两岸司法互助的发展。  相似文献   

19.
中菲之间有关南海争议的双边或多边文件主要是以联合声明、联合公报或者宣言的形式存在的。联合声明或者宣言只要其内容具有条约的性质,它们就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而我国向来采用联合声明或宣言的条约形式,因而,这些文件是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协议。同时,这些协议规定和强调了通过谈判最终解决争议的内容,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能够排除强制性仲裁程序的管辖权。基于当前的情况,我国应在"双轨思路"的策略下继续利用国际法规则排除国际强制性司法或仲裁程序,以有利于南海争议的解决。  相似文献   

20.
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对自己身份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自由处分,性质上是身份关系变动和财产关系的重新配置。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原则上应该基于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但是,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离婚后发现在离婚协议书中遗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并因此产生纠纷。对于这种情况,应根据实际产生原因区别处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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