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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财产性损害合同救济正当性的理论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虽然对非财产性损害给予合同救济已显现为一种国际潮流,但在我国,否定说依然处于强势地位,已成为制约非财产性损害合同救济的理论障碍。笔者从侵权法不能解决因违约而产生的非财产性损害救济需要等五个方面指出了否定说的漏洞和缺陷,并且从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的期待利益(或者履行利益)规则两方面为非财产性损害合同救济正当性的理论基础提供了正面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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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包括未按法律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披露时间或方式不适当、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等.违反特许经营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救济方式有合同撤销、合同解除和损害赔偿.特许经营信息披露民事赔偿责任不是缔约过失责任,也不是违约责任,应该是特殊侵权责任.特许经营民事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被特许人固有利益、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三个方面.我国特许经营立法应当确立公司特许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雇员的信息披露个人责任,令其与公司特许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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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合同法确立了合理确定规则,降低了相关的证明标准,建立了事实与数额的区分规则,同时还将机会丧失理论引入违约救济。这给我们的启示是:应当建立多元化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建立违约可得利益诉讼的特有证明标准,在恶意违约情况下,适用机会丧失救济,并进一步适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估价机会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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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以当事人的信任关系为基础,双方的主观性和任意性使合同处于不稳定状态,学界与实务界对任意解除权行使后的履行利益、信赖利益存有争议。思索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中有偿与无偿相互交织的现状,得出损害赔偿范围应区别考虑有偿与无偿委托、委托人与受托人主张任意解除权等情形之观点。为有效规范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赔偿范围需要分为已履行与未履行两层次判断标准。针对完全未履行的委托合同,任何一方行使任意解除权后的赔偿应仅限于信赖利益损失;部分履行之委托合同,由提出解除权一方赔偿已履行部分的利益,并赔偿尚未履行部分的可得利益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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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萍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3,(2):49-52
当前中国在对外招商引资过程中,政府依然起着主导作用,由此引发了不少行政纠纷。在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处理这些投资纠纷,可以援引行政法的法律保留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以及信赖保护原则,以规范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的行政行为,并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和外国投资者的信赖利益。地方政府应该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同时,更应注重树立政府的诚信形象,对外商的投资者利益给予充分的信赖保护。"招商"重要,"保商"更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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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损害赔偿责任具有间接性。律师执业损害赔偿责任民法上可因侵权或违约事由引起,二者竞合时当事人有选择权。要件上,应具有原因事实、实际损害以及因果关系三个共同要件,由此限制律师损害赔偿的范围。赔偿方法上,应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以金钱赔偿为例外。运用合同架构理论分散律师执业损害赔偿风险是切实可行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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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三大诉讼法中的证明标准都做出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规定,但是三大诉讼法在诉讼性质、诉讼目的,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均不同,因此在诉讼中应该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这一点已经在理论界形成共识,并且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得到了实践,但是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却仍然悬而未决,从当事人和法官两个角度对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作简单的区分,有利于对行政诉讼的标准进行分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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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论坛》2016,(2):15-20
现代民主制度的基本设置和政府产生的内在逻辑蕴含信访的发生学原理。作为中国政治结构给民众所安排的一种诉求表达机制,信访在政府与民众的体制性沟通框架中占据重要地位。它表达的既是民众对政府能解决利益诉求或权利救济的期待和信赖,也是政府对民众通过体制性渠道反映个体或群体利益诉求的信任。然而,囿于非公开化的处理过程、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用、目标的确定性与结果的不确定性之间的悖论等因素,大多数信访行动会失效。失效的信访行动会通过影响政治体系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秩序的失序而导致政府信任流失。政府信任的无限度流失会影响执政党的政权巩固,因此,在无法完全革除信访制度的当前,急需从重新审视信访的功能定位、革除压力型信访考评机制、整合信访机构并形成合力等角度提高信访效度,进而增强政府信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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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民法理论及民事审判实践中得到了迅速发展,公民的精神权益得到了民事法律的全面承认与保护。但是,同样是侵权,在国家权力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遭受精神损害的时候,《国家赔偿法》却没有相关的应予赔偿的规定,使当事人的精神损害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与救济。《国家赔偿法》在这一方面的立法缺陷,越来越凸显出它的不合理,也不符合民主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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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被告是行政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 ,如果被告不能确定或者确认的被告不合格 ,诉讼就会因缺少一方当事人而无法进行 ,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应有的司法救济。按照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关行政诉讼被告的有关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被告可归结为七种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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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调处工作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交警部门调处却存在法律依据欠缺、当事人利益诉求复杂等诸多问题,以致难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警部门在调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确立人权理念,既是我国践行人权理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需要,更是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由此,我们建议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确立人权理念,实现交通事故赔偿之公平正义。并以此作为指导思想,加强公安机关调处民间纠纷的管理创新和调解机制的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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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商业秘密保护中,惩罚性赔偿是补偿性赔偿的补充,具有准刑事的特征.经过司法实践的充分演进,美国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确立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与标准,尽管各州之间在这些适用条件与标准上存在差异,但大体上相似.惩罚性赔偿在商业秘密诉讼中的作用不可替代,我国相关立法中应积极移植,因为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商业秘密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惩罚性赔偿不仅有利于公平的竞争环境,而且还可以使权利人得到有效的赔偿,同时也弥补了其他法律救济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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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要想充分发挥其解决民商事纠纷特有的职能作用,得到当事人的信赖和社会的认同,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办案中一定要公正。如果办案不公正,仲裁机构就会失去当事人的信赖和社会的信誉,就会摇动仲裁机构生存的社会基础,因此可以说,没有公正,仲裁就不能存在,失去公正,仲裁就会消亡,公正是仲裁的生命.一、意思自治使当事人的意愿得到更充分的尊重意思自治是仲裁的基本原则,也是仲裁与诉讼的重要区别。诉讼的管辖、适用法律、合议庭组成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仲裁给当事人提供了更多自主选择的权利:包括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以非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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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变动效力区分原则以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为理论基础,能有效保护第三人利益、非违约方利益及交易安全,有利于形成有机统一的民法财产法体系。对区分原则内涵、理论基础、实践意义的研究有利于物权变动效力区分原则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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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源于英美法。目前该理论对世界各国的合同法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199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我国新《合同法》也以这一理论为基础,确立了我国《合同法》的预期违约责任制度。一、预期违约的概念特征和法定构成要件预期违约包括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届满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的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改造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另一方当事人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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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程序作为救济性程序,是司法机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环节然而,从刑事诉讼立法与实践来看,我国刑事上诉程序并不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这是因为,我国刑事上诉程序在功能上仍然存在明显缺陷,既难以满足公平正义的需要,也无法充分发挥权利救济、吸纳当事人不满以及保障法律统一实施等方面的应有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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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我国司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执行和解使得当事人的处分权在执行程序中得到充分的尊重,其实质就是当事人通过协商变更了原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内容,自行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从而使法院免于依职权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来实现执行终结,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从民事执行和解的理论基础、和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以及救济程序等几个方面对民事执行和解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