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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研究论丛》2021,(5)
相较于《婚姻法》第40条,《民法典》第1088条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拓展至夫妻共同财产制,具有正当的价值基础。在共同财产制下,只有离婚时可供分割的共同财产数额较少,以及家务劳动贡献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未从他方收入中获取必要收益这两种例外情形发生,家务劳动贡献方方可主张补偿家务劳动价值。基于家庭效用最大化做出的家庭分工,夫妻一方因家务劳动或者其他义务做出特定牺牲,造成面向未来的人力资本损失,应当予以补偿。特定牺牲决策在"家庭利益最大化"层面应具有正当合理性,判断时不能单采经济理性标准。离婚损害赔偿与离婚经济补偿两项制度原则上并行不悖,如若原本"生活困难"的客观状况因损害赔偿或经济补偿而得以消解,则不能叠加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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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半年前,我和前夫协议离婚,他提出住房归我所有,并一次性给我经济补偿5万元。我们在民政部门签下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时至今日,前夫一直没提经济补偿的事。我曾多次找他要,他却一直不给我。我向法院申请执行离婚协议,却遭到法院的拒绝。请问:法院为什么不能对我们的离婚协议进行执行?张金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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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1997年1月,我与结婚不到两年的妻子田某到法院打离婚官司。当时为了使妻子同意离婚,我作出了让步,同意把父母给我买的家电,以及婚后的2万元存款判给田某,随后法院判决我们离婚。离婚后我和田某在一套房子里分室而居。1998年3月,我们又复婚。复婚后,因种种原因导致夫妻感情再度破裂,田某提出要离婚,我表示同意离婚。考虑到我已下岗,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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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新鲜事日前在北京密云县法院审理终结,张亮与前妻李媛媛离婚时,因故意隐瞒一套三室楼房,法院再次对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判决张亮补偿给李媛媛楼房折价款6万元。据悉,这是新婚姻法实施以来,本市第一起审结的离婚后再次分割共同财产案。张亮与李媛媛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恩爱,感情一直较好。1996年张亮在妻子的支持下,承包了本乡的水泥构件厂,正赶上这几年建筑业发展,所以收益较好,家里逐渐有了一定积蓄。谁知,张亮竟与本厂一位年轻的女会计关系暧昧,经常以谈业务为由,带其频繁外出;不久,俩人有了不正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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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我国《婚姻法》作了具体规定,新《婚姻法》第四十条还对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增加了新的内容,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家务劳动在家庭财富形成中的无形投入,但这种承认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仍有许多盲点,在怎样评估家务劳动价值,如何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支持另一方取得的文凭、执照、资格证书等无形资本,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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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相信吗?一位女士到法院起诉要求与先生离婚,却被法院告知十年前在另外一个法院自己已经“被离婚”。完全蒙在鼓里的她尽管与先生聚少离多甚至是不见面。但她认为自己还是他的人。那个“他”,其实不是一般人,而是国内闻名的“钢铁大王”,是腰缠万贯的巨贾富翁。结发妻子何故“被离婚”?当事人何故成了“下落不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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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案例一:2005年3月,王先生与妻子齐女士协议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一套住房为男方婚前财产,现考虑到离婚后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同意离婚后将此房赠与女方,并协助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不久,王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房子的条款。王先生认为,自己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并未看清楚其中的条款。而在齐女士看来,如没有当时王先生赠与房屋这一条款,自己就不会同意离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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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与妻子感情失和,丈夫离家分居。此后,女方经不住失业、生病等一连串打击,患上重度抑郁症,暂时丧失了工作能力。于是,女方要求男方履行夫妻协助义务,代为偿还其欠下的债务,并在婚内按月支付扶养费。2019年12月3日,经过北京市两级法院的审理,妻子的主张得到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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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6年春,宋世峰与赵红霞登记结婚。由于在家种地收入较低,2008年4月,夫妻商定,宋世峰跟随邻居前往苏州打工。打工期间,宋世峰认识河南女孩小榕,相互产生好感,尔后偷偷同居一年多。妻子赵红霞发现后,提出离婚,后在宋世峰的苦苦哀求下,经亲朋好友多次劝解,赵红霞原谅了丈夫的不轨行为。为了表示痛改前非,宋世峰当众写下一份保证书:"保证今后不与小榕来往,断绝不正当关系,如有发现,愿意放弃一切财产与妻子离婚"。但回到苏州的宋世峰,仅过两个月,就又与小榕在一起,并被赵红霞的家人发现。赵红霞遂愤然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按照保证书的约定,提出"一切财产归己所有"的诉讼请求。看到婚姻已经没有挽回的余地,宋世峰只好同意离婚,但要求进行财产分割。宋世峰的理由有三:1、保证书中"愿意放弃一切财产"是为了挽救婚姻而写,不是出于自愿;2、保证书是自己的一厢情愿,不是双方约定;3、一切财产归妻子所有,显失公平。故要求法院认定保证书没有法律效力。2010年5月,法庭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审理认为保证书真实有效,判决准予离婚,并支持赵红霞"一切财产归己所有"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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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一对恩爱夫妻,只因妻子沉迷网络,懒于家事,冷落丈夫,在一年多时间里,丈夫多次劝说未果,忍无可忍之下.向法院起诉离婚。2006年5月18日,靖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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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汉文)》2006,(8)
编辑同志:我和妻子祝某17年前登记结婚。11年前,我妻子因与他人私通生育一子。孩子跟我们一起生活三四年后,我才得知自己没有生育能力,我知道真相后和妻子祝某经常争吵、打闹。日前,妻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我离婚,并要求我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我同意离婚,但我认为孩子不是我亲生的,所以我不同意承担抚养费。请问,法院会判我承担抚养费吗?赵立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