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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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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武腾 《华中电力》2022,(1):20-32
《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的主要规范目的是,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只要承认权利人的追认会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效果,就适宜承认存在效力未定的处分行为。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在解释论上具有可取之处。在传统债法上,无权处分致使给付不能的,存在适用债务不履行责任抑或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争论,两方面规定在构成要件上有实质区别。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实行救济进路,第三人享有所有权、抵押权等权利致使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或第612条,两者在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效果上并无实质区别。《民法典》第612条中规定的第三人“享有权利”文义范围较窄,应当对其进行目的论扩张,将第三人“过去享有权利”且主张权利的一些情形纳入其中;即使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仍可认定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相似文献   

2.
《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责任之规范基础,其设置于该法第6条第1款过错责任一般条款之后是过错责任从一般到具体的规范逻辑范式。侵权法的功能主要为救济与预防,故宜将第37条"造成他人损害"修改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从而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方式的司法适用提供通道。为充分救济损害,宜认可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法定义务与合同义务的双重属性。根据补充责任制度的内在逻辑,第37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应限缩为"第三人的主观故意+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主观过失",进而在立法上明确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的法权结构。对《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检讨,可以作为完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973条的基础。  相似文献   

3.
在公司设立之前,发起人经常根据需要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以发起人自己的名义或者以成立后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然而,发起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先公司合同中所承载的权利义务在公司不能成立时或最终能够成立时究竟应当归属于谁?我国《公司法》解释(三)的第2条和第3条虽已有了明确规定,但此规定并不具体,还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4.
替代决策模式的新型成年监护制度适应了人口老龄化社会发展的需求,监护人责任的构成应以监护制度规范内容为解释前提。《民法典》第1188条的规范内容主要解决了责任主体的问题,没有明确监护人责任的全部构成条件。监护人是因为违反法定监督义务构成过错而承担侵权责任,而非对行为危险后果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的“监护职责”和《民法典》第34条规定的“监护职责”并不一致,不是保护监护人目的的职责而是因监护相关身份关系存在的法定监督义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成年人的监护人因为选任类型的不同,法定监督义务的内容也有所区别,在成年意定监护的情况下,除非监护协议约定监护人需要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管束,否则并不负担法定监督义务。将《民法典》第1188条第2款解释为公平分担损失的条款,考虑在被侵权人、被监护人(行为人)、监护人之间进行利益衡量,让被监护人的财产成为分担损害后果的一种选项,而监护人作为补充承担也是一种公平分担损失规则。  相似文献   

5.
针对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迟延,符合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第4项的构成要件即可解除合同。符合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之情形,直接落入“主要债务”的文义射程。合同解除法上的广义附随义务囊括了传统“债法上之义务群”中的狭义的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只有迟延履行广义附随义务不符合合同目的,方落入“主要债务”的射程,此时需将“主要债务”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在履行迟延中,应将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作目的性限缩解释,并可采用类推适用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予以适用。就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判断,以公式来表明,即为“重大违约(需结合个案判断)+并非债务人订约时不可预见或不可认识(当事人主观标准+理性人标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预见性的判断时点为合同订立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举证责任原则上由主张根本违约之一方当事人负担,但在如合同已明定给付日期等无争议之重要事项之场合,当事人无需负担举证责任。履行迟延中的合同解除权之发生不以债务人的可归责性为必要。在解释上,应当认为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适用于非定期行为,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适用于定期行为。关于相对的定期行为之成立,除有“履行期日严守”要件之外,还须结合合同目的予以判断。  相似文献   

6.
《民法典》总则关于知识产权的界定属于典型的说明性规范,立法旨意采取知识产权绝对法定原则.《民法典》第440条第5项和第444条形成两个完全规范,在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时需要依照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民法典》知识产权法律规范集中体现在合同编第二分编第二十章技术合同中,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的创新主要表现在技术转让合同与技术许可合同的分类界定上和适用范围拓展上.《民法典》第1019条第2款的肖像作品问题和《民法典》第1027条文学、艺术作品问题,在具体民事责任判定上采取动态系统论较妥.《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单行立法中,采取融合论才切合该条的立法旨意.  相似文献   

7.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的两种情形,本文以第三人侵权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为视角,对《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的补充责任进行质疑,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不作为与损害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并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构成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应按原因力大小负按份责任,而不是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8.
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现状和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领域中的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将其放在当事人一节中予以规定,同时又在第56条规定:“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这种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当事人区别开来的做法,容易产生逻辑上的混乱。按照该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  相似文献   

9.
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或部分连带责任的差别不大,不应高估其意义。《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和第12条针对的都是数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导致同一损害的情形。由此可以解释安全保障义务人“相应的”责任是指其就同一损害只须承担部分赔偿的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其特点在于第三人须就同一损害承担全部赔偿的责任;其原因在于第三人为故意侵权和《侵权责任法》第26、27条的类推适用,而不在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侵权行为具有不作为的性质或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具有全部的原因力。有过失的安全保障义务人针对故意侵权的第三人有追偿权。双方针对受害人都只是过失侵权时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相互间无追偿权。  相似文献   

10.
我国《民法通则》第 6 5条第 3款规定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 ,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1.
《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一节对民事责任作了一般规定。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权利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的权利的行为,是民事违法行为。法院根据民事法律规范,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就是民事制裁。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民事责任可以分为三种:  相似文献   

12.
合同相对性虽仍是我国债法和合同的基本原则,但《民法典》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于合同第三人的利益问题已经明确予以承认。本文研究的主要理论问题是:(1)《民法典》第149条及第150条规定中,受到第三人欺诈或者胁迫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对第三人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是侵权请求权还是独立的请求权基础?本文认为是独立请求权基础。(2)《民法典》第522条规定中,利益第三人获得利益的法律途径和基础是什么?是否存在赠与规则适用的余地?本文认为,如果是赠与的话,可以适用关于赠与的规则——任意撤销权。(3)《民法典》第524条规定中的“合法利益第三人”代为履行后的法律地位是什么?从债法体系上看,“合法利益第三人”代为履行后的可能的法律地位有三种,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来看,采取“当然取得”的模式,排除了不当得利的存在。从司法的视角看,是有进步意义的。(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39条中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那么,他是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法学界对此有很多观点,本...  相似文献   

13.
杜颖 《中外法学》2007,(6):757-766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相似文献   

14.
在《民法典》中,关于法人的新规则共有40条。本文只解读和探讨关于法人登记和公示的新规则。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民法典》总则编第65条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原《民法通则》没有相关规定,《民法典》总则编第65条是增加的新规则。  相似文献   

15.
民事责任的免除、减轻和限制,法律没有明确的定义,但许多国家的民法中对免除、减轻和限制有具体的条款规定。分析这些条款,其基本点是:1.民事责任的免除、减轻和限制,是指对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免除、减轻或限制;2.民事责任的免除、减轻和限制都有一定的条件。如《匈牙利民法典》第339条第2款规定的“特殊理由”和《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第405条规定的“特别值得考虑的因素”;3.民事责任的免除、减轻和限制一般要由法律特别  相似文献   

16.
在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并不当然适用《民法典》第768条规定的优先顺位规则。若应收账款转让属于权利担保性的债权让与,则应根据《民法典》第768条的规定从解释论上认为无需考虑保理人主观上的善意与否,在有登记的情形下由登记在先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在无登记但有通知的情形下由通知在先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在既无登记又无通知的情形下由不同保理人按照其提供的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同等受偿。若应收账款转让属于权利移转性的债权让与,则应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债权让与的一般规范和法理逻辑由受让在先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对于债务人而言,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应收账款转让,均以通知作为对债务人的生效要件,债务人无需考虑应收账款转让有无登记或者有无让与先后等因素,有权向通知在先的保理人为有效清偿。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0条承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5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的抵押合同生效模式进行了改变,但同样未就抵押合同的债法效力问题作出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前,就登记要件主义下抵押未登记时的抵押人责任,既有理论和司法实践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之适用视为当然,对此,应当予以系统反思。就债法面向的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记义务,在保证合同进路与买卖合同进路之外,存在以原因行为无偿性为切入点的赠与合同解释路径,抵押合同(之债权行为面向)之无名部分可以类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赠与合同规则;进而,抵押登记义务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之任意撤销权而应予以柔化,从而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之当然适用一般性地落空;同时,柔化之抵押登记义务,可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第2款之公证再予以要式强化;抵押登记义务柔化几乎一概性地排除了抵押人违约责任的证立,但债权人利益保护仍得于"三层次担保结构"中渐次加持而得以周全。  相似文献   

18.
清算中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设立民事义务的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法人机关实施。①《民法通则》的规定使得法学界长期盛行着“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合一论”,即认为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存续期间一致,范围一致。②这种观点存在以下  相似文献   

19.
刘阅春 《法律科学》2013,(5):137-141
《物权法》第74条第1款的规范性质不同于任意性规范,其不是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或者补充,也不同于授权第三人规范,所涉及的利益不是特定第三人的利益,而是业主群体的利益,同时也得不出赋予业主撤销权的解释结论。按照强制性规范所规范的三种领域而言,《物权法》第74条第1款应当属于强制性规范,且属于其中的效力性强制规范。违反此种具体强制性规范的后果,须结合《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当属无效。  相似文献   

20.
《北方法学》2022,(3):5-16
性骚扰现象在机关、企业、学校等场所时有发生,因而亟需法律规制。《民法典》第1010条第2款规定了单位防治性骚扰的义务,此义务应属确保单位中个人精神健康的安全保障义务。单位是否存在性骚扰防治上的过失,除了判断单位在预防方面是否依法作为外,还应当在处置环节检视单位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性骚扰行为存在,并是否及时采取合理的制止或纠正措施。在法解释层面,单位若未尽防治性骚扰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参照适用《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的规定,由单位对受害人承担补充责任。但补充责任的适用既不利于受害人救济,亦不利于激励单位积极预防。故此,在立法论层面若有明确责任规范之可能,应规定单位与实施性骚扰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单位对行为人享有追偿权。此种模式可兼顾受害人救济、单位激励及故意侵权人制裁三方面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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