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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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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娄爱华 《法律科学》2011,(1):149-155
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及模式的比较法考察,可以发现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善意取得均以"转让合同除无权处分外并无其他瑕疵"为前提,在未来统一编纂我国民法典时,应将之与《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诸构成要件并立,作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之一予以规定。在善意取得成立后,因公示公信原则的权利拟制,无权转让合同变为有权转让,可以作为各项合同请求权的基础。对《合同法》第51条采何种解读,以及采取何种物权变动模式,并不影响善意取得时对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只影响对何为"转让合同"的认定。  相似文献   

2.
1999年,我国《合同法》将无权处分合同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立即引起了学界的强烈反响。不少专家学者纷纷撰文,各抒己见,他们对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论证可谓精彩纷呈。笔者在阅读有关专家学者不同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合同法》将无权处分认定为效力待定,这与民法上许多理论和制度是冲突的,也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相反,如果将无权处分合同认定为有效合同,可以通过违约责任、主体变更、权利瑕疵等制度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同时也维护了法律制度的统一。  相似文献   

3.
在不动产、动产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中,《合同法》第51条与《合同法》、《物权法》所构成的内部体系与外部体系不相融.特殊物权变动情形下,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能够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与我国相关政策相适应,但在实践中并无适用余地,法释[2012]7号第3条对此予以确认.善意取得作为区分规则下物权变动的模式,应遵循债权形式主义立法体例的要求.受让人的善意,仅能补正处分权的瑕疵,并不能补正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无效,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并不是德国法意义上的处分行为,而是仅适用于合同法中的处分行为.该规定可以类推适用无权代理规则,使得原权利人能够享受无权处分行为所带来的利益,因此《合同法》第51条不具有存在必要.  相似文献   

4.
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的行为既与无权处分不同也与无权代理有异,属于非典型案例。不动产冒名行为不符合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的构成要件,因此不应适用《物权法》第106条或者类推适用该法第107条。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可以将不动产冒名行为类推适用于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制度,并透过被冒名者的可归责性与相对人信赖的合理性这两个要素的比较、权衡,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同时,兼顾所有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5.
孙犀铭 《政法论坛》2023,(6):156-167
民法典第322条第1句令添附物归属得为当事人合意确定,就该合意的制度功能与形态构造,学理与实务均有争议和模糊,有必要重新整理其规范内涵。规范效果上,确定添附物归属合意分为同一型与变动型,前者欠缺特定标的不生物权变动效力,后者遵循“原始取得—继受取得”规范逻辑变动所有权。延伸效力上,添附当事人既可通过确定添附物归属之合意间接形塑抵押权,亦可直接合意确定添附物抵押权效力,此时不适用民法典第403条规定。确定添附物归属合意系要因处分行为,基本形态包括横向维度上负担与处分合意的区分,以及纵向维度上合意变动所有权与抵押权之不同构成要求。合意涉他时,利他合同以不存在禁转特约为前提,第三人承担抵押责任的负担合意仅在其明示时构成债务承担,否则按无因管理处理各方关系。就合意之有效要件,应先检视是否存在权利滥用,再依民法典第153条各款检验合意的内容与效果。  相似文献   

6.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一直以来颇受争议,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与2012年出台的《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都是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规定,两者从文字的表面意义看貌似冲突,本文试图通过厘清《合同法》第51条与《合同法》第132条以及《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的关系,从而探索出无权处分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7.
论无权处分   总被引:40,自引:0,他引:40  
无权处分行为制度是《合同法》颁布以来倍受争议的一项制度。作者在本文中考察了无权处分的概念及有效条件 ,对《合同法》第 51条所规定的无权处分的效力进行了探讨。作者认为 ,从保护交易安全出发 ,应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具体确定 ,权利人的拒绝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相对人在缔约时是善意的 ,且支付了合理的代价 ,应当认为无权处分行为是有效的  相似文献   

8.
石冠彬 《当代法学》2016,(2):110-118
认定无权处分关键在于处分人的处分权存在瑕疵,出卖他人之物属典型的无权处分.《合同法》第51条至少从字面上看违背了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但可通过民法解释学方法加以补正:无权处分所涉债权合同原则上有效.相对人恶意时,权利人有权主张无权处分所涉债权合同无效.《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乃《合同法》第51条的当然之意,其适用以出卖他人之物所涉合同有效为前提,应做如下理解:在出卖他人之物中,出卖人违反了《合同法》第150条规定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但根据《合同法》第151条的规定,出卖人仅在买受人善意之时才承担源于处分权缺陷这一权利瑕疵所引起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9.
所有权保留制度自有其存在价值。通过对于我国大陆首次明确承认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合同法》第134条的检讨,进一步确认了买受人应有之一种受法律保护的附条件权利的期待权。各国(地区)立法例就此项制度之规制均有瑕疵。对于买受人期待权之损害,通常源自出卖人与第三人之不法行为。出卖人一物数卖之再转让行为即属典型样态。笔者以为,所有权保留之登记与否对于出卖人再行将标的物出卖于第三人之行为具有重大影响。即条件不同效力有别。  相似文献   

10.
出卖人处分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合同法》第 1 32条要求出卖人需有处分权 ,《民法典》制定中应删除类似规定 ,理由是 ,处分权是对既有权利进行处分的权利 ,买卖合同成立、生效的情形 ,均不需要出卖人处分权 ,买卖合同履行时也不一定需要出卖人处分权。出卖人处分权不影响其买卖合同的效力。既有立法的缺陷在于未明确区分处分与负担、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没有认识到买卖合同的负担性质与所有权转让的处分性质并不相同。  相似文献   

11.
王铁雄 《河北法学》2020,38(1):20-42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将“三权分置”政策内容上升为法律规定,确立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对解决承包地流转闭锁抵押难行等问题意义重大。却因将承包经营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封闭流转以法律固化,新设土地经营权性质不清、类型混合、流转不济,无益承包地债权性与物权性并可市场化开放性流转之“三权分置”目标实现。受其影响,《民法典分编(草案)》亦存同样问题。亟待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进一步入典完善。在实地调研基础上,遵循《民法总则》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前提下,于《民法典分编(草案)》完善中,基于英美地产权客体权益分离理论与大陆法系二次权能分离理论具兼创债权性与物权性经营权功能的地权二次分离理论,在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不变上,从其客体权益中分离出二元化土地经营权,并分别于合同编增设农地租赁经营合同具体规范债权性经营权、于物权编构造“农用地使用权”科学规范物权性经营权。以利能以债权性经营权顺农地灵活经营实践、物权性经营权应农地抵押及长期经营所需的二元化路径,促现行承包经营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封闭流转向派生出的土地经营权市场化开放性流转发展,以实现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入典达成“三权分置”、“放活土地经营权”之政策目标。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与《国家赔偿法》对国家机关职务侵权责任都作出规定的多重立法模式存在严重缺陷。国家机关职务侵权责任在性质上不应是一种民事责任,国家赔偿也不应是一种民事赔偿。我国制定民法典时,应废除《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同时应完善《国家赔偿法》中的相关规定,给予受害人更为充分的保护。  相似文献   

13.
《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债务范围标准可以体现法律行为理论的核心与逻辑,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期望避免“被负债”现象。《民法典》将原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法理逻辑由物权中共有改为法律行为理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在法理逻辑上的理性回归,规避了共有逻辑下出现的随意借贷、“被负债”、危害婚姻家庭稳定等现象;法律行为理论高度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能以一以贯之的逻辑解释夫妻共同债务规则,并与其他相关制度衔接。但是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目前也并非完美无缺,在清偿规则、日常家事代理权等方面仍需完善。  相似文献   

14.
《:民法典》违约金制度的规范更新,既包括违约金规范本身的修订,也包括其与相关规范的体系互动。《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后段表述的修订,还原了违约金司法酌减系于司法评价的技术特征,凸显了酌减规则的裁量特点,有助于发掘违约金的履约担保功能,兼容商事交易的效率要求。《民法典》第588条的反对解释决定了约定违约金原则上属于损害赔偿总额的预定,不足填补时债权人可另主张司法增额。合同基础丧失规则与违约金司法调整规则构成竞合关系,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责任的并行关系不限于违约解除场合。司法酌减与法律行为背俗无效规则存在体系分工,与显失公平撤销规则构成竞合关系;若非商事交易,事先排除酌减特约应属无效,但并非因违反强制规范而无效。  相似文献   

15.
陆青 《北方法学》2012,(6):72-86
《合同法》第97条的"恢复原状"属于返还上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具有债权效力。依据该条的"恢复原状"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所有权返还并无法律依据。解除后实物返还不能时的折价补偿,以及因返还产生的费用均属返还义务而非损害赔偿义务的内容。《合同法》第97条的"赔偿损失"并非因解除而生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场合,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第107条主张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除行使任意解除权外,当事人原则上只能依据《合同法》第42条的缔约过失责任规范来主张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另外,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可以并存。违约金请求权原则上不受合同解除的影响。  相似文献   

16.
范健 《政法论坛》2021,(2):25-41
《民法典》以"民商合一"为编纂体例,但已颁布的《民法典》并未充分确认商事关系的特殊性,难以满足社会的商法制度需求。历史上,古罗马、德国、法国、美国的立法经验表明民商合一的理想与商业发展的现实需求之间存在难以逾越的鸿沟。现实中,在主体制度上,《民法典》未能实现民商主体制度区分的现实需求,造成概念的不清晰和法律适用的混乱。在权利制度上,《民法典》未能关注到民商事权利在前提、本质、价值观念、性质、种类、范围、程序、保护力度等方面的不同,形成了制度缺失、理念冲突、规则逆向适用等现实问题。在行为制度上,《民法典》从抽象规则到具体规则都没有针对商行为的特殊性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商行为的本质特征被忽视。在财产制度上,《民法典》从总则编到各分编都存在只关注传统民法上的物权或债权,不同程度忽视了传统和现代商事财产权特殊性的问题。在责任制度上,大量的商事法律责任规则没有能够在"民事责任"一章乃至整个法典中体现。因此,为了弥补《民法典》在商事制度供给方面的缺失,中国应当考虑推动《商法通则》和《商法典》的编纂。  相似文献   

17.
刘保玉  梁远高 《法学论坛》2021,36(2):99-110
增信措施是指在典型的保证方式以外,第三方提供的其他能够增加债务人信用和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措施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加入、第三方差额补足、到期回购以及流动性支持等。实务中有关增信措施的裁判规则未尽统一,原因在于就其性质存在第三人清偿、独立的合同义务、债务加入以及保证等多种认识,而这些认识均有不同程度的缺陷。《九民纪要》第23条明确了公司加入他人债务准用对外担保的规则,自应适用《公司法》第16条通过决议机制限制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但《九民纪要》第91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6条对其他增信措施的规定却未明确此一规则,增信措施的定性及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则仍存疑问。增信措施与保证既有关联,也有差别,宜将其定性为非典型保证,并与非典型物的担保共同构成非典型担保。公司对外提供的可能产生财产责任后果的增信措施与对外担保在效果上别无二致;公司治理的理念客观上要求公司不能随意对外提供增信措施;增信措施藉由非典型担保可被《公司法》第16条所涵摄,公司对外提供增信措施的,同样应遵循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则。  相似文献   

18.
叶名怡 《法学家》2022,(1):172-190
本条中“民事法律行为”既包括财产行为也包括身份行为,既包括负担行为也包括处分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既包括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终未获追认、已成立终未获审批的情形,也包括法律行为未成立的情形。本条中“财产”包括一切可转让的利益,就权利移转型合同而言,财产返还请求权系物权性的回复原状请求权,它主要指有形财产的占有回复和权利簿册记载的回复。折价补偿请求权为特殊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在合同无效清算场合,应一般性禁用《民法典》第986条得利丧失抗辩规则。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种特殊的缔约过失赔偿请求权,可适用于双方明知或应知合同违法、背俗而无效的场合。本条并非宣示性条款,它规定了三项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在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等特殊合同以及其他法律行为无效另有特别规定时,应各依该特别规定处理。  相似文献   

19.
李开国 《现代法学》2004,26(4):19-27
本文评析了第九届全国人大法工委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体系结构,认为该《草案》在体系结构上有两个方面的进步:一是在总则编设专章规定“民事权利”、“民事责任”,具有一定体系价值;二是将“人格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排列在一起,初步体现了对人身关系进行统一法律调整的要求。同时又存在两个方面的缺陷,一是未设“债”之专编规定传统债法总则的内容;二是《草案》仅对《民法通则》、现有单行民事法律和《物权法草案》作了简单拼凑,各编的内容未加协调与整合,存在诸多不该发生的逻辑错误。在评析《民法草案》体系结构之基础上,文章提出了改进《草案》总体结构的方案,认为我国民法典之编纂应采总则、人、财产三分法之总体结构,在编制上可设“总则”、“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物权”、“债”、“合同”、“侵权责任”七编。  相似文献   

20.
《民法典》第1064条中所规定的“合意型共债”并未引起学界的普遍重视,但在司法实践中却造成了一定的乱象,并潜藏着巨大的道德风险。通过考察《法国民法典》第1415条的规定,可以发现我国“合意型共债”司法困境的根源所在:并未意识到配偶一方同意内涵的多元性,没有对“授权型合意”与“负债型合意”做出区分。这一区分可以通过对第1064条的文义解释被我国法所吸纳。在此基础上,第1064条规定的共同债务的两种类型得以呈现,第1064条与家事代理权制度、分别财产制约定以及离婚时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间的关系也可得到厘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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