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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适用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数个剥夺政治权利实行并罚时 ,应适用限制加重原则 ,在数个宣告刑期的总和刑期以下 ,最高刑期以上决定应执行的刑期 ,但最高不能超过七年。数主刑中 ,有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有的未附加时 ,并罚问题的各种既有见解均各有其利弊 ;实际上 ,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 ,罪犯不应享有政治权利 ,在这一认识基础上 ,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另外 ,剥夺政治权利与罚金、没收财产的并罚 ,应适用并科原则实行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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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对受贿罪的处罚主要是援引贪污罪的刑罚,采用"计赃论罪"的处罚形式,以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但这并不符合受贿罪的本质特征,也容易造成量刑失衡。此外,作为一种"权钱交易"的行为,对受贿罪的处罚缺少罚金刑,资格刑的设置也不足,影响了受贿罪刑罚的实施效果。针对该罪刑罚规定的主要缺陷,本文提出了设置独立法定刑、完善量刑情节、增设罚金刑、合理配置资格刑、严格适用并逐步取消死刑等完善受贿罪刑罚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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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既然是附加于有期徒刑、拘役主刑的,只有在主刑执行完毕和假释之后执行,才能充分发挥资格刑的功能.以"刑罚执行完毕说"作为解决缓刑犯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起算问题为妥,既有法律依据,又有刑罚理论依据.对剥夺政治权利与管制的期限相等时"同时执行"的理解,应采纳"有始有终说"的释义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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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附加刑有关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附加刑 ,是与主刑相对应的刑罚种类 ,是一种补充主刑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又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因为未成年人一般没有自己单独个人所有的财产 ,故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不适用这一种附加刑。在这里重点探讨一下对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和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问题。一、关于罚金刑的问题修订后的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 ,增加了可以单处或应当并处罚金的条款 ,这不仅能起到惩罚和教育作用 ,还能消除和剥夺犯罪分子继续犯罪的经济条件 ,对打击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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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及量刑幅度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不剥夺人身自由的轻刑而适用于较轻的犯罪.根据刑法分则规定,可以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有十三个条文,这些条文从适用对象、定罪量刑等方面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司法工作操作规范而明了.笔者要探讨的主要是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和量刑幅度问题.依照刑法第53条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照刑法第52条规定对于反革命分子,不论处什么主刑,都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该条还规定“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何谓“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何谓“在必要的时候”,目前执法人员都是按司法实践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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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都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这种规定只明确了附加刑与主刑之间采取相加执行(或称并科)规则,并没有明确数附加刑之间如何进行合并执行。《刑法修正案(八)》对数附加刑执行的规定,对司法习惯影响不大,但引发了两点争论:第一,数有期剥夺政治权利刑合并应否继续实行限制加重?第二,没收全部财产刑和罚金刑的执行应否继续实行吸收?本文认为,对数有期剥夺政治权利刑合并采取限制加重原则,较为合理,即主张继续沿用司法习惯做法实行限制加重;对数附加刑"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应解释为按照先执行罚金刑而后执行没收财产刑的顺序分别执行,基调是相加执行,关键是明确分别执行的顺序:先执行罚金刑,后执行没收财产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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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剥夺从事特定职业资格的刑种刍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国内外剥夺从事特定职业资格刑种的立法情况自新中国成立到1979年7月1日之前,我国并无刑法典,但其间颁布过一些刑事法规。在这些刑事法规中,只有剥夺政治权利的资格刑的规定,而无剥夺从事职业资格的刑种的规定。1950年11月28日《法制委员会关于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解答》中曾提到:“至若特种职业权及特种营业权,系属私权性质,不在政治权利范围之内,也可以另行予以剥夺业务权的处罚。”“剥夺政治权利和剥夺业务均可作为主刑独立适用,也可作为附加刑适用(即并科)。”1979年的刑法典在立法过程中,曾将禁止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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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一直是一个在学界有争议的问题,本文从量刑情节存在的意义出发,认为《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法定刑"应当理解为相应构成类型中的法定最低刑;减轻处罚应当受到"格"的限制;减轻处罚在主刑范围内可以突破刑种的限制来减轻;但当法定最低刑为管制时,只能减为三个月以下的管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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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管制相关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相对于其它场合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有其特殊性。对管制 与独立适用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数个管制均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时的并罚、管制附加的剥夺 政治权利与独立适用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管制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与其它有期自由刑附加 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等几种不同情况的并罚分别作了具体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并罚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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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9,(2)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罚金刑问题尤为关注,多数同志较为一致地认为,我国应高度重视使用罚金刑,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但对于是否将罚金刑提高为主刑,罚金刑应扩大至多大范围,存在着不同意见, 有很多同志主张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也有很多同志主张罚金刑仍应保留为附加刑。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值得商榷。 (一)罚金刑不应再作为附加刑,提高其地位是发展的必然。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罚金刑为附加刑,可以单处,也可以附加适用。由于人们的刑罚观不能适应商品经济的需要,仍然是只注重剥夺自由、生命的惩罚而忽视剥夺一定金钱的惩罚,甚至将罚金刑不看作是刑罚,好似一旦判处了罚金刑就等于放纵了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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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个有期徒刑、拘役部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的情况下,剥夺政治权利依法仅施用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的执行期间,而不能施用于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的执行期间。那么,如何区分这两种执行期间并予以执行﹖本文对理论界提出的“分段并罚、分段执行”法和“按比例确定主刑刑期、分别执行”法予以分析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新的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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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二款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那么,在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可否依照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笔者认为,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后段只是规定了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没有明文肯定对于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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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量刑建议权的内涵及其法律性质(一)量刑建议权的内涵。所谓量刑建议权,又称求刑权.是指检察机关在量刑裁判以前的某个诉讼环节.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等基础上.就被告人应适用的刑罚,包括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式等方面向审判机关提出具体的要求。实质上。它是审判机关作出量刑裁判的一种建设性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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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生时代,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应当以民生刑法为指导来进行配置.在刑罚配置强度的确定上,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配置以国家刑法为导向,在定性错误的基础上强调重刑,存在诸多弊端;根据民生刑法,应当运用社会控制模式对犯罪进行综合治理,在正确定位的基础上合理配置刑罚,顺应世界刑罚的发展趋势逐步实现刑罚的轻缓化.在刑罚配置种类的完善上,根据民生刑法,应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将货值金额作为罚金刑的适用基准,采用倍比罚金制,提高罚金数额,设定最低数额,对犯罪单位配置较犯罪自然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更高的罚金数额;根据民生刑法,应增设与食品安全犯罪相配的资格刑刑种,这是惩罚和预防犯罪的需要,是禁止令的改革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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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处罚改革及其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评析外国刑事处罚新动向入手,从刑罚方法与非刑罚方法两个方面探讨了中国刑事处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改革与完善出路、笔者认为,中国刑罚改革应当重点注意以下几点:最小限度保留生命刑,增加绝对无期徒刑;合并拘役与有期徒刑,增加有期徒刑长度;吸收国外社会服务刑经验,革新管制刑;将罚金升格为主刑,完善没收刑;将剥夺政治权利改为资格刑,并进一步充实其内容。此外,文章还分析了中国现存的非刑罚方法,并提出了单独进行保安处分立法的建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