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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家庭承包带来的分散经营的弊端,可通过在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上为新型经营主体设立土地经营权而得到克服。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创设的土地经营权,摆脱了集体成员身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束缚,有助于更大程度释放农地的财产价值。“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权利”应为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土地经营权。承包地因物权性利用和债权性利用之不同,各自法律效果存在明显差异。在三权分置的结构下,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应属于债权。明确土地经营权性质,不仅有利于促进土地有效利用,还能够解决农地权利群的逻辑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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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和完善——以具体案例的解析为分析工具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通过对具体案件的两种解析可以发现 ,只要把农地承包权定性为物权 ,则不论其权利主体的性别如何 ,都可有效利用其物权性效力对抗干预或侵犯其权利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30条和第 54条除了具有高度重视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的价值宣示作用外 ,并无法律适用上的实际价值 ;第 30条的规定本身也存在弊端。此外 ,在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共同承包农地时 ,为增强对其权利的保护 ,需要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增设关于妇女出嫁时承包户分割承包地的特别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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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三提五统"的存在既影响了农民对农地物权属性的认识、土地承包经营制的推行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建设,也导致了集体地权与农民地权之间的冲突,并间接导致农民个人地权之间的冲突。农业税、"三提五统"的废除使得农地物权的私法属性得以彻底显现,为农地物权的完善与良性运作创造了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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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权利制度的和谐发展及其司法保障——基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语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赵洲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1):78-86
伴随着农村的改革和发展,农村土地上形成了三个方面的重要权利,一是农民集体对土地享有的集体所有权;二是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对土地所拥有的经营管理权或代表行使权;三是农民个人对土地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农地集体所有权是农地经营管理权和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根源和基础,它影响、决定着经营管理权和承包经营权存续发展的宗旨、方向和内容。而为了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和谐发展,集体组织的经营管理权可以超越所有权而得以独立地发挥作用。同时,农民个人的承包经营权也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和绝对性,不受农地集体所有权等的不当干预。在农村的进一步改革发展中,各方面的农地权利需要在相互联系协调中不断完善发展,形成一个严密而和谐的农地权利体系,并建立相应的司法保护体系,从而有效地推进农村的改革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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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困局与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农村宅基地存在着使用权行使受限过多的问题。农村土地一方面存在稀缺性,另一方面却在大量的浪费而没有保护举措。这些问题交织在一起,给农地立法带来巨大挑战。同时,现有的农地立法也存在巨大的冲突与疏漏,与我国农地的相关立法更是捉肘见襟。本文从分析法学和实证法学的视角对我国的农地立法进行了梳理并提出自己的思考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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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家庭承包方式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在现行法规范适用层面上存在矛盾和冲突.在法的内部构造层面,需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权利的财产属性和身份属性、继承人的范围限制以及“继续承包”这一表述的法律性质等问题.在法政策层面,需考量“变账不变地”的继承实践及其缺陷、承包经营权继承与否的经济绩效分析与治理方式的转变、继承人范围限定问题及其解决方案,以及针对多子继承所导致的农地零碎化问题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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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建立所有权、承包权及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农地权利体系,是中国农地权利制度的既定政策选择。这种新型农地权利体系既能承载“平均地权”的功能负载,又能实现农地的集约高效利用,兼顾了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财产功能,为建立财产型的农地权利制度、发挥农地的融资功能提供了制度基础。我国现行物权法关于用益物权客体范围的界定过于狭窄和僵硬,阻碍了对物的多维利用。依循多层权利客体的法理,经营权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设定的、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标的的权利用益物权,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不同层次客体上存在的用益物权,可以同时成立而并不冲突。通过认可权利用益物权,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制度设计完全可为用益物权体系所容纳。以设定经营权这一方式行使和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导致现行农地使用权流转方式类型的结构性整合以及农地融资方式、农地使用权继承的结构性变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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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冲突是一个不能回避的社会现实和法律问题.本文试图对权利冲突的解决进行实证分析,立足于价值分析和微观意义探讨权利配置的原则,并提出了解决权利冲突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与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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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将“三权分置”政策内容上升为法律规定,确立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对解决承包地流转闭锁抵押难行等问题意义重大。却因将承包经营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封闭流转以法律固化,新设土地经营权性质不清、类型混合、流转不济,无益承包地债权性与物权性并可市场化开放性流转之“三权分置”目标实现。受其影响,《民法典分编(草案)》亦存同样问题。亟待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进一步入典完善。在实地调研基础上,遵循《民法总则》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前提下,于《民法典分编(草案)》完善中,基于英美地产权客体权益分离理论与大陆法系二次权能分离理论具兼创债权性与物权性经营权功能的地权二次分离理论,在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不变上,从其客体权益中分离出二元化土地经营权,并分别于合同编增设农地租赁经营合同具体规范债权性经营权、于物权编构造“农用地使用权”科学规范物权性经营权。以利能以债权性经营权顺农地灵活经营实践、物权性经营权应农地抵押及长期经营所需的二元化路径,促现行承包经营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封闭流转向派生出的土地经营权市场化开放性流转发展,以实现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入典达成“三权分置”、“放活土地经营权”之政策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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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并非一个伪命题,其在司法实践中颇为常见。受到立法者的有限理性、社会的变动性以及法律语言的模糊性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某些情形下权利的边界未被立法者清晰界定,并由此引发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权利冲突的实质是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权利冲突的存在导致了法律适用的难题,法官需要借助个案中的法益衡量来确定权利边界并进而化解权利冲突。法官在进行法益衡量时,可以参考权利位阶来作出判断,然而权利位阶秩序缺乏整体确定性,仅有有限的参考价值,因此法益衡量还需诉诸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包括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的比例原则三项子原则。比例原则能够指引法官对权利作客观和理性的衡量,最大限度地缩小法官的裁量余地。鉴于个案中的法益衡量具有决策性质,法官必须在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之间维持恰当的平衡,在解决权利冲突时不能逾越司法的限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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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保民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12(3):13-19
“两权重叠”是目前矿业权领域中普遍存在但尚未妥当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两权重叠”问题的症结是煤炭和煤层气两个不同矿业权权利行使之间的冲突与矛盾,而矛盾形成的根源则是国家在设置两个矿业权之初,未能认识到客体的特殊之处和权利的实现问题。相邻关系和权利瑕疵是实践中“两权重叠”涉及的两个主要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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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产生于注册环节,而后延续到商业使用之中,造成产品标识和宣传效果上的混淆,从而使权利使用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究其法律上的原因主要表现为两种权利在设置阶段和行使阶段存在不足。为此建议立法增加“不得侵犯在先权利原则”的适用性,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加对权利滥用情形的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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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下农地产权结构的法律逻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以厘清农地产权的结构为前提。在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农地产权的结构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对农地的利用关系在法律上应当表达为物权关系,以达到"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目标,主流学说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二元化构造即应破除。经济学界提出的以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离"学说为基础构建农地产权的观点,曲解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间的关系,不符合他物权设立的基本法理,无法在法律上得以表达,也与下一步农地制度改革的方向相悖。如果农地的流转仅仅具有债法上的效果,或产生移转物权的效果,则方式自由;如果农地的流转具有创设物权的效果,则方式强制。实定法上就农地转让的条件限制缺乏正当性,应予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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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主义法学视野下的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文主义法学在解决权利冲突上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人的需要和利益的多元性决定了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的多元性;人的需要的层次性决定了权利位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为抑制权利的消极作用,应当克制权利的过度膨胀;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与自由裁量权之间存在约束与反约束的关系.可以尝试提出解决权利冲突的五个原则:权利位阶原则、权利平衡原则、最大利益原则、保护弱者原则、权利克制原则.每一个原则各有其适用范围.应考虑权利冲突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不同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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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对人格权的积极索取与主动避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关系历来是充满争议和左右徘徊的问题。传统理论认为人格权是内在于人且具有绝对的不可侵犯性,在与财产权冲突时优先。但并非所有人格要素都是内在于人,物质性人格权,尤其是身体权和生命权具有绝对优先性,财产权面临生命和身体冲突须主动作出自我牺牲性避让,甚至是以作为方式提供救助,而一些非物质性人格利益并不具有内在性和绝对不可侵性,财产权则可以对其实施积极索取,但在一定临界点,也必须立即停止积极索取行为,只是这种避让无须作出自我牺牲,无须作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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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保护:WTO争端解决机制所面临的新问题及其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一定角度看,人类社会的贸易活动必然体现和反映一定的社会冲突,其中包含了道德、伦理、政治、社会及法律层面的冲突。这一冲突主要体现在贸易规则本身之间的冲突,以及相伴而生的人权保护问题。WTO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国际贸易争端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国际贸易中的人权冲突、人权保护问题,而这对我国如何应对“贸易与人权的冲突”亦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