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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王瑶 《中国公证》2014,(12):45-48
正子女先于父母去世,父母有权继承其遗产(作为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父母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又没有立遗嘱的,一旦分割子女的遗产,就会出现转继承中是否适用代位继承的问题。如A于2010年去世,与配偶D共有房产一套,A父B于2012年去世,A母E于2009年去世,A、B均未立有遗嘱,A有子C,2014年C申请继承A的房产。根据继承规则,  相似文献   

2.
郭林 《四川审判》2002,(6):45-45
张某某(男,某县机关公务员)与李某某(女,某县企业职工)于1996年6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00年6月2日李某某在无计划情况下又生育一子,当地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计生委)查实此事后,于2000年6月30日对张某某、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收取张某某、李某某计划外怀孕费600元,计划外生育费25000元,并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予以相应处分。双方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李某某对此无异,张某某以李某某所超生小孩与他无关,不应对其处罚为由,于2000年7月1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并赔偿损失,恢复名誉。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决定追加李某某为第三  相似文献   

3.
朱晓华 《江淮法治》2014,(18):57-57
正【基本案情】林某系泾县泾川镇某村村民,早年丧偶,在其女儿小英14岁时,经人介绍与肖某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小英成家后与林某夫妻分开生活并生育一子王某。2000年,小英因故去世。2002年,林某去世,肖某认为其与外孙王某平时来往少,加上王某身体有病,生活也较困难,因此就未向王某主张赡养义务,独自一人生活。2006年,李某向村委会申请"五保",获得批准后,住进敬老院,由村委会负责李某的日常生活及开销。2012年,肖某去世。村委会将其原居住的房屋、山场林  相似文献   

4.
陈萍 《中国检察官》2010,(14):31-33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某针织有限公司,李某某为董事长,郭某某为法人代表。2007年3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以该针织有限公司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以其女儿郭某、女婿林某、儿媳于某名义向某商业银行贷款77万元,  相似文献   

5.
2006年.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的刑释解教人员薛某某,创办了带岭区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企业--广和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薛某某创办企业以来,本着“倾情回报、共建和谐”的宗旨,先后安置了刑释解教人员近300人。所安置的人员无一重新违法犯罪.为创建“和谐带岭”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相似文献   

6.
一、基本案情李某某系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主持该局全面工作。杨某某系某矿山安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全设备销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3月,李某某和杨某某经人介绍认识,杨某某提出参加李某某所在的县的矿山安全生产设备招标,李某某未置可否。2012年5月,李某某主动向杨某某提及向其公司放款100万元,月息6分,杨某某为了得到李某某在招投标事项上的关照遂表示同意。在李某某的推荐下,  相似文献   

7.
[基本案情]被告人吕某某以其公司承接水车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向被害人李某某及巫某某4次以"借款"的形式借得共计人民币18.5万元。上述18.5万元中,被告人吕某某于2009年4月22日向李某某以工程需要资金为由以"借款"形式骗得10万元时,将伪造的房地产权证作为抵押交给李某某。在此期间,被告人吕某某通过被害人李某某的介绍,由王某某建造水车工程的水池及水车安装,被害人李某某又代吕某某支  相似文献   

8.
论董事离任义务的法律规制──由一起案件说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案情简介 原告:天津努德莱斯巴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李某某,天津发士德食品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1989年2月至1991年11月,李绍昌受聘于食品有限公司,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助理。1990年6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食品有限公司在得悉李某某将离职后,于1991年11月18日与李某某签订了保密协议,并经天津市公证处公证。协议的主要条款为:“李某某在食品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不得泄露公司机密,并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在生产经营类似产品或竞争产品的单位工作”。同年11月28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9.
犯罪嫌疑人褚某某(男,40岁,小学教师)与妻子李某某于2005年结婚(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好,褚素有酗酒后闹事的恶习。2008年初李某某到当地法院起诉离婚,后经调解,二人和好。2008年2月16日下午,褚某某酒后在家中因琐事与妻子李某某发生口角,李某某扬言:“日子没法过了,不活了”,并用屋内电磁炉的电源线在床铺的防震架上拴套欲上吊自杀。  相似文献   

10.
有位当事人于2003年与其母在我处办理了一份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内容是当事人的母亲将其本人所有的房屋赠与给当事人所有。前不久,当事人母亲去世了.她拿着赠与合同公证书到房产局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被告知要赠与双方当事人同时申请办理转移登记,鉴于赠与人已去世,要求先办理继承公证后再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相似文献   

11.
【基本案情】被告人:覃某某,男,33岁,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被告人:李某某,女,14岁,汉族,初中文化,待业。被告人李某某(案发时已满14岁不满16周岁)缀学后与做生意的被告人覃某某相识后,曾多次向覃某某提出可为其找处女,以期非法牟利。2008年12月9日,李某某以生日聚会为由,将某中学女生胡某某(1993年2月出生)、王某某(1995年10月出生)骗到一网吧。李某某其后又将胡某某、王某某带至一招待所房间。并向两女生提出了“卖处”的要求,两女生均没有答应,李某某便以不答应就要殴打、拍裸照上网散发等语言威胁二人。两女生被迫答应后。李某某带胡某某、王某某到覃某某的住处,迫使两女生各自写下一份“自愿卖处”的协议后,李某某离开。覃某某随后在其住处与胡某某、王某某二人发生了性关系。次日凌晨,李某某到覃某某住处拿到“破处”费后,方让两女生离开回到学校,并要求胡某某于中午放学后再与覃某桌发生性关系。  相似文献   

12.
一、案情 李某1978年出生,在其父李某某与其母孙某某离婚后,与其母共同生活。李某某身体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1999年,李某因考上大学,需学费3万元,向李某某索要学费。李某某以生活困难,无力全  相似文献   

13.
蒋丽 《中国公证》2012,(5):44-46
一直以来,业界对转继承中是否适用代位继承存有争议,因此实践中导致了不同的法律后果。1996年,西安市某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继承案件,原告:郑博,男,小学生。法定代理人:李霞,系郑博之母。被告:王兰,女,系郑博祖母。第三人:郑娟,女,系郑博姑姑。第三人:郑群,男,系郑博叔叔。被告王兰、郑自立(1995年去世)夫妇有3个子女,即第三人郑娟、第三人郑群和原告郑博之父郑忠。原告郑博的父亲郑忠于1994年去世,原告要求法院就其父亲郑忠遗留的遗产进行分割。本案是一起遗产纠纷案。其中焦点之一是郑博作为继承人身份的确认,即郑博是法定继承人同时是代位继承人的确认。郑博的父亲郑忠先于其父即郑博的祖父郑自立死亡,如果是处理郑自立死亡时已经拥有的遗产,那么,郑博当然取得郑自立遗产的代位继承权,而针对被继承人郑忠的遗产可否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呢?  相似文献   

14.
一、基本案情(一 )被告人前科情况李某某 ,1 99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 998年刑满释放。(二 )主要罪行1 999年 ,李某某先后将 4名农村女青年拐骗至外省卖给他人为妻 ,拐卖过程中 ;李对其中两名女青年实施了奸淫。同年 8月李某某被刑事拘留。2 0 0 0年 5月某日 ;被依法关押的李某某趁该所所长刘某某与其谈话后将其送回监房不备之机 ,用事先准备的刀片刺杀刘某某的右侧颈部及右肌肋处 ,后被他人制止。经法医鉴定 ,刘某某损伤系轻伤。(三 )李某某被抓捕及涉嫌故意杀害多人情况1 999年 3月某日 ,某县公安局因徐某某被杀案 ,将李某某…  相似文献   

15.
2000年,我朋友因患肾癌不幸去世。他的妻子一直与公婆住在一起照顾他们的起居生活。后来她的公婆也相继病逝,他们遗留了一所私房共三间。请问:丧偶儿媳能否继承遗产?  相似文献   

16.
王京 《中国公证》2009,(9):45-47
[背景介绍] 2009年3月4日,朱某(女)为继承台湾财产之需,向我处申请办理确认代书遗嘱生效的公证.公证员受理后,找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做了核实,确认了遗嘱设立事实的真实性.又查找了被继承人的档案,发现被继承人生前未婚、无子女、父母去世,即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立遗嘱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在大陆仅弟弟朱仲一人,与朱仲核实了其对遗嘱的意见后,出具了遗嘱效力公证书.(内容附后)  相似文献   

17.
[典型案例]犯罪嫌疑人赵某(女)与李某某是同居男女朋友关系。2010年5月23日21时许,李某某骑电动自行车至南京市建邺区文体西路,与管某等发生纠纷,李某某持水果刀刺伤管某等四人,致管某死亡,其他三人受伤。李某某回到住处后告诉赵某说"打架,出事  相似文献   

18.
原告刘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于2000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准予离婚。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原告归还婚后欠的5万元欠款。被告提交的证据中有2001年8月5日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兹欠李某某人民币5万元。原告刘某某称:对欠条的  相似文献   

19.
案情简介 南昌市检察院接南昌市机械工业局举报,于1999年9月13日以涉嫌贪 污罪对李某某立案侦查。同年11月5日李某某在柬埔寨王国金边市被抓 获;11月8日被押解回国,同日被逮捕。经查,李某某主要犯罪事实是利用 职务之便私自于1999年8月24日至9月4日期间以支取差旅费、解困金和离 退休人员工资为由,在市机械局账户上提取公款169.3万元后于9月5日携 妻和子通过广州,经香港到泰国、柬埔寨、塞内加尔、缅甸、越南,返回柬 埔寨被抓获。由于本案是南昌市甚至是江西省建国以来最大的贪污案, 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对此案非常重视,并专门划拨外汇给办案 部门,南昌晚报等多家媒体对此案进行连续报道。 本案律师王登霆等人接受委托后,进行了广泛地调查,并多次到看 守所会见李某某,在法庭上发表了非常有针对性的辩护词,取得了良好 效果。  相似文献   

20.
一、基本案情王某系成都市某企业(现已破产的国营企业)退休工人,年至70仍然未婚,无儿无女。因患上老年痴呆症,生活无法自理,王某亲姐姐(已去世)的女儿刘某便主动承担起照顾王某的义务。期间,刘某意外发现王某名下唯一的一套住房已于2011年1月过户到王某的徒弟黄某名下,且王某一直未收到任何购房款,询问王某此事的始末,王某并没有将房屋赠与黄某的意思表示,甚至认为房子现在还是自己的。因此刘某怀疑黄某利用王某神志不清这一情况,将其骗至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遂找到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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