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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托的属性及其历史说明,它只是财产移转和管理的一种方式。人们之所以简单地将信托与金融挂钩,是因为信托在我国曲折的发展历史一直与金融业有关,版权信托不是金融创新。信托财产的权利二元化、独立性、可转让性,都说明版权移转和管理可以采用信托模式。融资只是版权作为信托财产运用时的方式之一。 相似文献
2.
拟证券化信贷资产的信托移转,关乎资产证券化的成败。信托财产独立性以信托财产的公示为成立要件。拟证券化信贷资产信托移转程序承担保障信托财产独立性和风险隔离的双重功能,以特定目的信托的设立来实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以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来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拟证券化信贷资产信托移转程序分两步走:依债权转让程序实现拟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对有效转让的拟证券化信贷资产予以信托登记。 相似文献
3.
国际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受托人是基于信托委托人的充分信任,而接受其财产的移转或处分,在信托期间依信托目的,凭借专业知识对信托财产拥有形式所有权及实际管理权的人。在中国大陆甚至在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因其信托制度发展较晚,所以只要提到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往往只会信托银行,其实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可以是本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相似文献
4.
谢哲胜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9,(1):3-18
不动产信托就是委托人移转的财产权或信托财产的原本是不动产的信托,包括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两种类型。受益人是真正可以享受信托利益的人,即受益权的权利主体,完整的受益权是一种兼具对物和对人的权利。因此,受益人的权利,也包括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和对受托人的权利,当委托人是受益人时,受益权可以自由移转和强制执行;当委托人并非受益人时,受益权的自由移转或强制执行,不得违反信托本旨。除非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受益人原则上不负有任何义务。为了贯彻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意旨,受益人原则上应不负任何责任,例外情形才负补充偿还责任。 相似文献
5.
论特定目的信托的性质及设立原则——兼评“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方案”之缺陷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特定目的信托是资产证券化架构模式之财产制度安排,亦为信托法律关系。当前,我国学界对特定目的信托的性质缺乏正确解读,无人论及特定目的信托的设立原则。特定目的信托的设立,须贯彻区分原则,区分信托合同与信托关系;同时必须以信托合同有效成立且拟证券化的资产发生信托移转为条件。我国“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方案”违背特定目的信托设立之区分原则。特定目的信托设立原则在我国之贯彻,远期目标是单独立法,近期则为加强监管。 相似文献
6.
一、大陆需不需要引进信托法制?信托是委托人将财产权移转或设定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目的为受益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制度。信托独具一格的特征是:1.信托是多边法律关系。信托关系有三方参加者:把财产信托给他人管理者,为委托人;接受委托并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者,是受托人;享受信托财产经营管理利益的人,叫收益人,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本人(这时称自益 相似文献
7.
论我国商事信托之制度创新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商事信托以财产的双重所有权为基础,其精髓就在于它移转并分割所有权的设计。由此,受托人与受益人分别为信托财产的管理者和收益享有者,构成了信托平衡机制的核心。但由于我国绝对所有权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信托财产权制度存在较大的冲突,以至于造成信托财产归属不明、信托财产未真正独立、受托人权力规制机制缺失以及受益人利益保障机制不健全等制度缺陷,使信托权利机制失衡,成为我国商事信托发展之障碍。因此,我国在移植英美法系国家信托法律制度时必须消除现行制度之障碍,并进行制度创新,构建我国商事信托之权利平衡机制。 相似文献
8.
张淳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2,(18):86-96
《中国信托法》中的重要的创造性规定除笔者已在发表于《法律科学》上的同题论文中提到的那些外还包括:将绝对要式原则确立为信托合同在形式采用上所应当遵循的原则,禁止设立索债信托,规定在设立信托的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担任或者没有能力担任受托人的情形下原则上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规定单独委托人印单独受益人的人格丧失将导致自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在性质上变成为该人的遗产或者清算财产,规定作为共同受益人之一的委托人的人格丧失将导致其信托受益权在性质上变成为该人的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授予委托人不当行为撒销权并实际确立起善意取得规则来解决在有关不当行为被撤销后的信托财产返还问题,规定将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取得的利益归入信托财产,规定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如果在信托行为中不存在关于新受托人选任的规定则由其他信托当事人选任新受托人,规定在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情形下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一定的先后顺序转归信托行为指定的人或者其他受益人或者委托人及其继承人享有,确认在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对费用补偿权与报酬权可以向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行使。 相似文献
9.
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民法草案在第9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第42条规定了涉外信托的法律适用,这是一个进步。信托功能的核心在于移转和管理财产,保障受益人的利益或使信托财产保值增值,因而信托财产、信托的设立、委托人、受托人、受益 相似文献
10.
作为税法解释原则之一的实质课税原则,可以有效地弥补僵化理解税收法定主义给税收公平原则造成的损害,它强调在税法的解释和适用中透过形式追求实质,在运用中容易在强调税法形式的税收法定主义产生冲突。在信托业务和税收规避中适用实质课税原则将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利益中维持一个最佳的平衡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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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房产税改革正当性的五维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房产税改革是当前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重点和难点,其正当性建构必须得到重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有关土地公有制和双重征税的质疑能够化解,存量房产具有可税性。房产税改革的正当性可分解为五个维度:一是征税正当,应以完善财产税制为直接目的,组织收入的功能则需经由整体性的税费结构调整来渐进地实现。二是定税正当,应以税负适度为核心,合理确定计税依据、税率及税收优惠。三是管税正当,应完善房产评估等配套制度,建立以纳税申报为主体的新型征纳模式。四是用税正当,应强化地方财政支出的公共性,形成地方财政收支健康运转的良性循环。五是程序正当,应以制定房产税法的形式推进改革,通过改革路径的法治化和可参与化来增强其民意基础。 相似文献
13.
论英美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在中国的本土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双重所有权是英美法信托制度中精巧的法律制度设计,但它与我国单一所有权理念格格不入。我国移植了信托制度,但没有妥善解决双重所有权的本土化问题,由此导致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模糊不清、受益权性质悬而未决、信托登记名存实亡。分析表明,是否采用双重所有权的形式并不重要,关键是本土化的制度设计能否实现同样的制度功能。在大陆法系的框架下,由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单一所有权,同时受益人享有对受托人的债权请求权,这种设计既可以发挥信托制度的功能,又能够避免对我国传统物权制度造成巨大冲击,有助于实现信托制度的本土化。 相似文献
14.
产权式酒店是投资者购买酒店客房产权,依分时度假方式与酒店管理者签订委托管理协议,获得限定的使用权限和经营收益的旅游房地产经营模式。产权式酒店之产权是一种弱化所有权属性的有期产权,在运营中存在"经济上"的所有权与"法律上"的所有权的分离,具有信托制度上的转换权能,本质上是一种不动产使用信托受益权。因此,应当完善信托登记制度,将产权式酒店的委托经营合同定性为信托合同,构建和完善产权式酒店的典型信托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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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益信托发展中的税法缺失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公益信托是为实现公益目的和公众利益而设立的信托。我国公益信托无法满足社会对公益事业的强烈需求,税法的缺失是我国公益事业发展之路上难以逾越的障碍。逐渐完善税收制度,尤其是增加对公益信托的税收激励,是促进公益信托在我国顺利发展的行之有效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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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设计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英美两国的信托财产所有权是建立在普通法与衡平法并行的双重法律体系之上的一种独特设计。在这种归属设计中:受托人是普通法上的完全所有人,不负有任何普通法上的义务,受益人也没有任何普通法上的权利;但在衡平法上,受托人对受益人负有义务,受益人对受托人享有衡平法上的请求权,在受托人滥用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侵害到受益人的利益时,受益人可以向法院行使其衡平法上的请求权,要求受托人履行衡平法上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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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认为 ,法学界关于信托法律性质的诸学说均有合理之处也都不尽完善 ,应当从信托法作为特别法的角度来认识信托的法律性质。作者还对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责任有限性、信托管理承继性等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