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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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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历次修正表明,我国刑法正从"厉而不严"走向"严而不厉"。然而,刑法修正所追求的目标应是法网严密,即"疏而不漏"。作为严密刑事法网的不同进路,释法并不绝对排斥造法,但在位阶上应当优先于造法使用。频繁犯罪化的刑事造法本质上是刑法工具思维和刑法功能泛化的体现,对之应保持警惕并予以限制。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的背景下,"立法中心主义"应向"释法中心主义"转变。  相似文献   

2.
美国轻罪治理体系作为两极化刑事政策中的一极,不仅基于对诉讼效率的追求,开拓了与重罪不同的速决式诉讼机制,还以非刑罚化、刑罚社会化为基本导向,通过多元刑罚处遇实现特别预防和行为规训,修正了传统的刑事处罚模式。轻罪制度在缓解轻罪数量过多与司法资源有限的供需矛盾的同时,也因入罪门槛过低、程序任意性过度,以及罪刑不均而酿生刑法治理危机,其制度设计和缺陷可以给我国提供启示。轻罪化的刑事立法和以轻罪为主体的刑事司法已然成为我国目前刑事法治的重要面向,加快轻罪立法步伐、创建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正成为犯罪治理的关键策略,应进行全面的配套制度跟进,实现犯罪治理的精细化、科学化。  相似文献   

3.
当下我国犯罪治理已进入轻罪时代,然而,十二部刑法修正案表明,轻罪时代我国刑事立法一直存在泛刑化与重刑化的趋势。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例,泛刑化立法体现为扩大犯罪圈,重刑化立法体现为加重刑罚来惩治贿赂犯罪。从轻罪时代犯罪治理现代化要求以观,刑法应谨慎介入民营企业经营活动,相关法律已对民营企业内部背信行为设置较为完善的保护及救济措施,对之入罪会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造成较大影响,并违背现代公司治理的公司自治基本原则。加大刑罚力度难以实现贿赂犯罪预期治理效果,“行贿受贿一起查”不等于“行贿受贿同等罚”,重刑化反而会导致贿赂双方订立攻守同盟,增加查处难度。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保护与治理单位贿赂犯罪应从企业内部推动其依法合规经营,企业合规改革应该成为轻罪治理的首选方案。轻罪时代的犯罪治理不能延续传统泛刑化与重刑化的方式,刑事立法应谨慎进行犯罪化,刑罚配置应尽量轻缓化。  相似文献   

4.
随着劳动教养制度的离场以及行政拘留的刑法化趋向,刑法结构的变革亦从一种观念落实到实际行动.刑法结构的变革直接关乎刑事法网的大小与刑罚的苛厉程度.罪量要素作为我国刑法认定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的制度设计,成为调节罪刑关系的关键指标.本文以刑法结构变革为切入点,通过考察晚近刑法修改中罪量要素调整的具体样态,以协调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的对冲,社会防卫与人权保障的紧张关系为理论背景重点探讨了“零门槛”犯罪的合理限度与人格要素在我国罪量要素的合理向度,提出“零门槛”犯罪限于超个人法益侵害的高风险领域,并主张坚持人格要素在定罪情节中的出罪性向度.  相似文献   

5.
轻罪治理涉及惩治、预防、对犯罪进行源头治理的实体性内容,也有程序性出罪、协商性司法机制等程序性内容。轻罪重罪案件比例发生的明显变化,由多种因素促成:一是社会控制能力增强,环境条件变化;二是立法中存在刑罪化的倾向,刑法修改不断增加罪名,轻罪案件因此剧增。醉驾入刑的司法实践表明某些危害行为的刑罪化需要进行全面的立法后果评估和对法律适用的司法调整。在轻罪治理中,不应忽视有些危害行为,没有纳入刑法制裁的范围,或者刑法规定的处罚过轻,形成刑法盲点或者“轻罪(处罚)过轻”的问题,需要从立法角度重新进行审视并加以解决。就轻罪治理相关诉讼制度配置来说,调整裁量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按重罪、轻罪、微罪配置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将部分治安处罚案件纳入司法程序,设立治安法院或违警法院,是值得研议和可以采纳的程序改革方案。  相似文献   

6.
功能主义刑法具有积极面向和消极面向。与以入罪处罚为核心的积极功能主义刑法相对,消极功能主义刑法旨在将具有出罪化、非刑罚化、刑事责任轻缓化功效的私法理念和制度引入刑事立法,从而实现轻罪时代犯罪治理的多元化与现代化。积极功能主义刑法和消极功能主义刑法在价值目标上具有一致性,在功能手段上具有互补性。消极功能主义刑法立基于刑法的任务与刑罚目的理论,始终坚守国家对犯罪治理的垄断,在正当化限度内追求被害恢复、加害复归、经济效益等治理效果。践行和发展消极功能主义刑法观,一方面需要建立“以应罚性为主,以需罚性为辅”的功能主义犯罪论体系,并重视“行政处理优先,刑罚处罚保障”的犯罪化立法模式的运用;另一方面需要探索刑事责任的多元化实现方式与激励机制,推动犯罪后法益修复行为与积极悔过行为刑事责任激励的法定化乃至分则化,完善定罪免刑制度和相对不起诉制度,以整体化观念健全犯罪实质制裁体系。  相似文献   

7.
熊亚文 《现代法学》2016,(4):167-182
大体上,刑法私法化是指在以纯粹公法建构的刑法中引入私法的理念、原则与方法,以实现在刑事法治框架内的犯罪治理多元化。刑法私法化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中均有显性体现,其蕴涵了恢复正义、经济效益等价值追求,如此现象的产生既有刑法之内的原因驱动,也有刑法之外的因素使然。尽管刑法私法化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传统刑法理论及其适用范式,但其并未走向真正的对立面。传统刑法理论中犯罪的法益侵害性、消极的责任主义原理以及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均为刑法私法化提供了充分的理论空间。  相似文献   

8.
论犯罪化及其限制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一、严而不厉——刑法结构的理想模式 如果说犯罪化(criminalization)与非犯罪化(decriminalization)、刑罚化(penalization)与非刑罚化(depenalization)是二十世纪世界各国刑法改革的主题,那么,犯罪化还是非犯罪化、重刑化还是轻刑化则是中国当代刑法改革在制度层面所面临的两大现实选择。为了回答这一问题,储槐植先生在《严而不厉:为刑法修改设计政策思想》一文中创造性地提出了我国刑法结构改革的方向应当是刑法结构“严而不厉”的思想,得到了学术界同人的广泛认同。按照储槐植先生的见解,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要求刑法典严密刑事法网、严格刑事责任,同时刑罚不能过于苛厉,罪刑应当均衡。  相似文献   

9.
中国刑法理念的前沿审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法治建设中的刑法理念超越刑事立法、刑法解释技术和刑法规范文本占据着更高的位置,具有根本性的引领作用。刑法理念引领、统摄刑事立法、刑法解释和刑事司法,但其作用场域不应包括刑事政策领域,其根本和关键在于坚持形式与实质统一的罪刑法定原则基础上的罪刑法定理念。罪刑法定既是一个原则,更是一种理念,刑法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等于罪刑法定理念的树立和恪守。罪刑法定的核心归结为一点即是通过强调限制国家刑罚权即立法者的制刑权和司法者的求刑权、量刑权以实现对被告人人权的保障,审视"两点论"与"一点论"的争议,"一点论"更可取。单单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并不能消解由此带来的不可避免的"文字困境",需要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人道主义理念的补足和调济,即在刑事立法上需要由重刑主义、功利主义、万能主义刑法立场向表征人道主义、以人为本核心理念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宽缓化刑法立场转变,在司法上需要恪守和践行国家刑权力的克制、宽容和谨慎,在刑法解释中需要贯注和坚守人道主义。基于宪法与刑法之间母法与子法、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分析,刑法突破自身"视限"寻求正当性的更高指向和衡量标准应当是合宪性。"风险社会"理论无法为"风险刑法"提供理论支撑,二者没有直接的逻辑联结。"敌人刑法"在本质上与"风险刑法"有契合之处和内在共通性,二者都强调刑法介入早期化、法益保护前置化,实际上都是对刑法威慑恐吓效应特别是积极的一般预防机能的重视和强调,凸显注重以行为人为基础的社会防卫理念的抬头,实质上都对以行为为基础、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的人权保障理念提出了挑战,蕴藏着不可控制的隐性法治风险和人权保障风险。基于刑法的保障法地位、后置法角色,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风险刑法"和"敌人刑法"理念应当慎行。  相似文献   

10.
我国应该停止犯罪化的刑事立法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从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颁布至今,我国刑事立法已在犯罪化的道路上行进了三十余年。现行刑法典及八部刑法修正案均是犯罪化的有效成果。重刑轻民的中国法律传统在当今社会以对刑法的过度迷信与依赖、以不断设立新罪的方式变相地表现出来。效仿德日轻罪入刑以扩大刑法犯罪圈,强行将《治安管理处罚法》纳入刑法轨道,改变我国刑法严而不厉的立法模式,这样的做法既不符合中国作为大国法治之要求与特点,也无法获得如同西方的法治实践效果。面对我国刑事立法犯罪化的高热态势,今后我国刑事立法应该停止刑法调控范围的扩张,拒绝进一步的犯罪化,并适当实行一些犯罪行为的非犯罪化。  相似文献   

11.
1997年修订时的刑法分则条文,大体上以重刑主义作为指导理念设置法定刑,《刑法修正案(八)》之后的刑事立法,对增设的许多新罪则采取了轻刑主义,于是形成了重刑化与轻刑化并存的立法例;这种立法例导致对部分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处罚要么很轻要么很重,因而不符合罪刑均衡的要求。为了克服这种不均衡现象,一方面应当寻找合适的中间犯罪,即通过对已有犯罪构造的合理解释,使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等罪包括单纯的过失犯与结果加重犯两种类型;另一方面应当运用适当的解释方法,即通过对轻罪的扩大解释(使轻罪的适用范围向较重的行为扩张)与对重罪的限制解释,寻求妥当的解释结论,尽可能实现对犯罪处罚的整体均衡。  相似文献   

12.
危险驾驶罪等轻刑罪名的增设推动我国刑法结构向轻刑化演进,对我国固有的罪刑观念与二元化违法犯罪制裁体系造成冲击。日本刑法呈现出典型的“大刑法结构”,犯罪圈高度扩张,《轻犯罪法》处于刑法结构的最低点,对《轻犯罪法》展开全面考察有助于为我国应对刑法结构轻刑化提供理性参照。《轻犯罪法》具有预防性、象征性与补充性特征,以司法化程序确立法治保障,实践中大多数轻犯罪案件均是以不起诉实现程序分流,少数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也是以略式(简易)程序为主且刑罚轻缓,由此兼顾效率。《轻犯罪法》虽是日本犯罪圈扩张的代表,但适用中却有效控制了刑事资源的投放与消耗。面对我国刑法结构轻刑化过程中轻刑罪名的立法扩容与司法激增,应理性认知轻刑罪名的预防性色彩与轻微罪质,确立“增减并进”刑事政策,即在立法增设轻刑罪名之时同步削减投放到轻刑罪案刑事反应系统中的制裁性要素与程度。同时,治安违法行为轻罪化及其制裁程序司法化符合刑事法治理念与人权保障诉求,具有正当性,但应当在逐步积累轻罪治理经验并充分理解轻刑罪名本质的前提下有序推进,不能操之过急。  相似文献   

13.
严励  方正 《犯罪研究》2023,(6):9-17
随着我国刑事立法轻罪化趋势渐显,对轻罪犯罪附随后果的规范化治理亟待探赜。通过对轻罪及犯罪附随后果整体观的把握,轻罪的界定应当采取法定刑标准,犯罪附随后果作为行为人因其犯罪所附加的不良后果,应当归入保安处分的范畴。犯罪附随后果对我国刑事立法转向“严而不厉”、轻罪化具有阻碍作用,同时严重侵害了行为人及其近亲属等主体的合法权益。由于轻罪犯罪附随后果具有促进犯罪人改造与弥合信任危机的功用,因而应当对其予以肃正。因此,应当坚持刑法规范说,将犯罪附随后果纳入刑法规范中,并在我国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相似文献   

14.
重罪与轻罪是刑法中的一对重要概念,重罪与轻罪的区分主要应该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和刑法明文规定的法定刑即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以期能对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重罪与轻罪的问题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5.
张士彬 《财经法学》2016,(3):93-101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应重新审视和正确把握刑法的社会定位。依法治国要始终强调和坚守刑法的法律属性、保障法地位及其限制国家刑罚权非理性发动、倒逼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价值支撑。聚焦当前的刑法定位偏差现象,国权主义刑法观根深蒂固,过度、情绪化立法挥之不去,司法入罪化重刑化色彩浓厚,亟需树立民权主义刑法观、...  相似文献   

16.
谦抑性考察已成为当下评判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基础性分析工具。与此相应,我国晚近以来的历次刑法修正案所反映的犯罪化进程被不少学者反复诟病为"不谦抑"。刑法谦抑主义虽然彰显了古典刑法保障个人权利的理念,但是谦抑性并非一个价值中立、超越时空、至高无上的刑法原则。直面现代社会刑法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内在紧张关系,仅从单一化的谦抑主义维度去评判刑法发展的得失是偏颇的。谦抑性应该还原为罪刑法定原则之下用来说明和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子原则。反思刑法谦抑主义,并非要放弃或终结对刑法谦抑性的追求,而是主张在肯定谦抑理念的同时对谦抑性在立法和司法、设罪和配刑等不同场域作不同的把握。刑法的发展需要在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中寻求一种张弛有度的动态平衡,而绝非单向度的谦抑主义。  相似文献   

17.
魏震 《山东审判》2006,22(6):83-84
一国刑法的价值取向如何,标志着该国的司法水平与进步程度,现代各国刑法的立法趋势大多都向注重人权保障发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明文表述,可以说是这种趋势的明显表现。如德国刑法第1条规定“:行为之处罚,以其可罚性于行为前明定于法律者为限。”第2条规定“:刑罚及其伴随后果,依行为时有效之法律决定。”美国刑法虽“无罪刑法定”的提法“,然其法律‘中正当程序’条款‘、平等保护’条款等,均体现了该原则。”①早在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第4条就明确规定“:任何违警罪、轻罪或者重罪,不得被处以犯罪前之法律未规定之刑罚。”现行法国刑法仍保…  相似文献   

18.
周光权 《法学》2021,(1):18-35
与《民法典》等近十部其他部门法相协调以维护法秩序统一,回应民众对于热点问题的关切,凸显维护公共安全、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性等,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考量因素。《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主要内容大致包括七大方面:未成年人的刑法修改,维护民众安全感的刑法制度的修改,金融犯罪的修改,民营企业发展的保护,大幅度修改侵犯知识产权罪,强化公共卫生方面的刑事立法,以及其他修改。本次刑法修改对于未来司法实践将产生重大影响,司法者不负有批评立法的使命,而应当以务实的态度面对立法活跃的态势,强化建构性刑法解释。在立法.上增设了相应的轻罪后,对某些行为的惩处就不能动辄适用重罪,而应当充分关注立法对于某些行为从严或从宽处罚的最新取向,并妥善处理高空抛物犯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讨债罪和敲诈勒索罪等罪之间的交叉竞合问题。  相似文献   

19.
侵犯虚拟财产的刑法规制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赵秉志  阴建峰 《法律科学》2008,26(4):151-159
随着网络游戏的风靡,在赛搏空间(Cyberspace)中侵犯“虚拟财产”的违法犯罪现象也日益增多。为了对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给予有效的刑法规制,可以借鉴域外经验,从立法、司法途径寻求规制措施。从立法方面来看,首先要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寻求有效规制;当现行法律对于相关行为存在立法漏洞时,则应当通过完善立法、严密法网而将之纳入调整范畴。而从司法角度来说,则需要在不违背现行立法、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通过最高司法机关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从而对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给以刑法规制。  相似文献   

20.
关于调整我国刑法结构的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现行刑法结构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刑法典中规定的犯罪大约相当于西方国家刑法典中规定的重罪,而没有将劳动教养、治安处罚这两类类似于西方国家的轻罪、违警罪纳入其中,同时,保安处分措施也没有系统化;二是刑事法律之外的其他行政或经济法律不能直接确立罪名和刑罚,这种定罪量刑单轨制模式无法适应当今法定犯大增的社会形势的需要。调整我国刑法结构的路径是:确立双轨制的立法模式,将大量的法定犯直接规定在与之形同皮毛关系的行政或经济法律里;重新制定一部包含有重罪、轻罪、违警罪及保安处分措施的综合刑法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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