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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无效婚姻宣告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无效婚姻,即违反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无效婚姻制度,是规定无效婚姻的构成原因、认定、宣告程序及法律后果,调整无效婚姻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1980年婚姻法虽然规定了结婚的必备条件、禁止条件和结婚应履行的法定程序等,但却未设立无效婚姻的宣告制度。2001年4月28日在《婚姻法》的修正案中,对无效婚姻宣告制度有所涉及。笔者就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见到的无效婚姻的问题,对无效婚姻宣告制度谈一些自己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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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艳玲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9,33(5)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828条第4项规定,"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是无效婚姻,该项规定存在表述方式突兀、涵义不明确等问题。以特定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实质是违反了婚姻的成立要件,规定其为无效婚姻不符合法理,也不利于保护被侵害民事主体的利益。结婚登记瑕疵对婚姻关系的影响,应从行为是否违反了婚姻的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进行判断。涉及婚姻成立与效力的实体问题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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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宏丽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2(5):55-56
从效力上讲,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都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导致婚姻无效.无效婚姻是违反法律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可撤销婚姻是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婚姻.无效婚姻的情形多是违反社会公德、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多数为违反私人利益的行为.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属于当然无效;可撤销婚姻,如果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该婚姻一直有效.婚姻无效还影响着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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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与社会发展进程中,中国社会生活中的婚姻家庭关系也渐趋复杂,为有效规制现代婚姻关系,更新婚姻法之规定势在必行。从婚姻效力制度设计来看,年初《民法典》的正式生效,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于当代婚姻无效要件多元化趋势的适应。在延续《婚姻法》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并行二元架构的基础上,《民法典》新增无过错方可撤销婚姻的隐瞒重大疾病情形,从而实现对无过错当事人的权益保障。然而,隐瞒犯罪记录情形可否作为婚姻撤销之依据,在过往的立法中却并未获得过多关注。本文拟就隐瞒犯罪记录为切入点,论述无过错当事人在意思表示瑕疵情形下撤销婚姻的合理性与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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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新《婚姻法》自2001年4月实施以来,获得社会各界良好反应,各地法院依据新法断处了一大批案件。更重要的是使婚姻法治的观念深入人心,充分维护了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婚姻法》尽管非常适合时代要求,但不可能详尽地规范婚姻关系的每一个方面,加之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尚未完全出台,无论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或者是法官,都不可能仅凭一部《婚姻法》,把所有问题都解决。笔者认为新法在施行中的难点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举证难1、捉奸举证。新《婚姻法》对“包二奶”问题制定了禁止性条款,但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妻子状告丈夫“包二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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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应当补办登记的婚姻,笔者认为是指符合结婚登记的实质要件,因种种原因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婚姻。对于应当补办登记婚姻的效力问题,有的同志认为属于效力待定的婚姻(借鉴《合同法》中的有关合同效力待定的有关规定),如补办登记后,则婚姻有效,效力从开始符合婚登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理由是:1、婚姻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关系,因此不能简单地借鉴《合同法》中有关效力待定的规定。2、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夫妻)关系只有在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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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婚姻法在防治违法婚姻、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一大进步。但现行法律中无效婚姻的规定缺乏对无过错方权益保护的制度设置。为促进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婚姻法应确立无效婚姻中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对生活困难的无过错方进行适当的经济帮助,从而为无过错方提供更充分的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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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中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并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效力、财产、子女及时效等问题做出了规定,反映了新的制度设计理念,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但作为我国婚姻立法中一项新的制度,不仅自身仍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而且还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应的程序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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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不仅调整夫妻婚姻关系,而且还凋整由婚姻衍生而成的家庭关系。不论是在夫妻之间,还是在家庭成员之间都会发生侵权事件,都会产生损害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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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契约视角下我国婚姻法的缺陷与建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现代婚姻契约本质的角度出发,分析我国2001年婚姻法在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探望权、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中的不足,提出完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健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设立亲权制度,改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以及增加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规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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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有婚姻法、收养法,行政法规有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司法解释有十多个,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法律有继承法等。现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法律是婚姻法,但内容不够完善,体系不尽合理。修订婚姻法,需考虑以下问题。 一、关于法律名称及其调整范围 法律名称应当涵盖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起到顾名思义、一目了然的作用。我国现行婚姻法调整范围包括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两部分,而法律的名称却易使人望文生义地理解为婚姻法只是调整婚姻关系。从实际生活看,婚姻关系与家庭关系密不可分,所以学术界几乎一致认为,婚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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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婚姻法》从不同的视角对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和权利作了相应的规定,但由于法律内容的缺位,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和享有的权益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章立足现行婚姻法律的立法框架,从婚姻法的原则性规定、夫妻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方面分析了法律内容的缺位,并尝试建立起更完善的保护女性权益的婚姻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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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丹屏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17(1):16-20
随中国改革开放制度的不断深入,社会步入经济转型的重要阶段,经济飞速发展伴随物价上涨以及公共政策的步步紧逼,由于人们思想的开放也使得市场上开始出现"假结婚"的现象。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对此行为没有规定,但是真实发生的此类纠纷促使我们去应对该现象,确认该种情况下婚姻的效力。对此,比较法主要有无效与可撤销两种立法例。虽然我国婚姻法暂无相关规定,但我国《民法总则》对通谋虚伪行为的一般规定可以暂时适用于该现象的解决。然而从长远考虑,为权衡维护婚姻关系稳定以及保护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双重利益,未来的民法典亲属编还是应当将此行为定性为可撤销婚姻,进而进行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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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办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6,(7)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行,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婚姻登记。依法履行登记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条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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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定其二人间有无夫妻关系之诉。所谓婚姻成立,就是当事人完成了缔结婚姻形式要件或者婚姻形式要件成就,婚姻依法存在。所谓婚姻不成立,就是当事人之间的结婚行为因欠缺婚姻成立的必要形式要件而致使婚姻没有成就,婚姻不存在。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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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制度由于其重要性各个国家均通过立法加以规定,我国的婚姻法经过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也对该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是由于在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该制度仍有一些瑕疵,仍处于一个需要不断完善的过程.因此本文主要从无效婚姻制度中规定的四种无效婚姻的情况,结合实际进行讨论,以期能够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