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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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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郝艳梅 《前沿》2001,(10):98-101
无效婚制度是新修订的《婚姻法》新增设的一项制度 ,是婚姻立法上的重大进步 ,使我国的婚姻制度进一步完善。但仔细研读 ,却不难发现 ,无效婚与可撤销婚在立法上存在先天的不足——其核心缺乏婚姻法应有的人文关怀精神。从无效婚与可撤销婚的划分 ;法律后果 (效力 ) ;无效婚与可撤销婚管辖权角度 ,评析立法上存在的缺陷  相似文献   

2.
刘余香 《求索》2011,(4):154-156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是我国新《婚姻法》增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但其在范围设置、宣告无效或请求撤销的程序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缺陷,影响了该制度的贯彻实施。建议缩小无效婚姻的种类,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调整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请求权人,将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的机关限定为人民法院,并进一步明确适用程序;尊重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既成事实,加强对其子女利益的保护,增设婚姻无效责任主体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3.
曾晓梅 《前沿》2002,1(5):79-81
《婚姻法》中增设的法律制度反映了其伦理性和人本性的本质特点。忠实义务、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的设立填补了立法空白。  相似文献   

4.
中国传统无效婚姻立法文化源远流长,在数千年绵延不绝中不断发展完善,形成了鲜明的特色,在世界无效婚姻法文化史上独树一帜,成为中国传统法制文明早熟性、先进性、科学性和广博性的重要表征。中国传统无效婚姻立法文化对推进我国婚姻法治的民主化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5.
孙静 《前沿》2013,(2):65-66
无效婚姻制度由于其重要性各个国家均通过立法加以规定,我国的婚姻法经过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也对该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是由于在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该制度仍有一些瑕疵,仍处于一个需要不断完善的过程.因此本文主要从无效婚姻制度中规定的四种无效婚姻的情况,结合实际进行讨论,以期能够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6.
浅谈我国无效婚姻宣告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无效婚姻,即违反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无效婚姻制度,是规定无效婚姻的构成原因、认定、宣告程序及法律后果,调整无效婚姻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1980年婚姻法虽然规定了结婚的必备条件、禁止条件和结婚应履行的法定程序等,但却未设立无效婚姻的宣告制度。2001年4月28日在《婚姻法》的修正案中,对无效婚姻宣告制度有所涉及。笔者就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见到的无效婚姻的问题,对无效婚姻宣告制度谈一些自己的认识。  相似文献   

7.
陈曦 《前沿》2002,(5):63-66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 ,无效婚姻根据要件欠缺程度 ,分别归入自始无效和可撤销婚姻中。根据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具体情况 ,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应从婚姻无效的原因 ,确认婚姻无效的法定程序 ,婚姻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加以规定 ,以建立完善的无效婚姻制度 ,保护婚姻当事人特别是善意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8.
张艳玲 《前沿》2014,(11):71-72
无效婚姻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婚姻法在防治违法婚姻、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一大进步。但现行法律中无效婚姻的规定缺乏对无过错方权益保护的制度设置。为促进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婚姻法应确立无效婚姻中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对生活困难的无过错方进行适当的经济帮助,从而为无过错方提供更充分的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9.
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的基本内容,并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作出了界定。为此,我们必须明确无效婚姻与可撤消婚姻的区分标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应仅限于人民法院,并适应单一的诉讼程序。同时,无效婚姻与可撤消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10.
婚姻契约视角下我国婚姻法的缺陷与建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新新  刘洁 《求索》2010,(3):161-163
本文从现代婚姻契约本质的角度出发,分析我国2001年婚姻法在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探望权、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中的不足,提出完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健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设立亲权制度,改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以及增加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规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时代与社会发展进程中,中国社会生活中的婚姻家庭关系也渐趋复杂,为有效规制现代婚姻关系,更新婚姻法之规定势在必行。从婚姻效力制度设计来看,年初《民法典》的正式生效,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于当代婚姻无效要件多元化趋势的适应。在延续《婚姻法》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并行二元架构的基础上,《民法典》新增无过错方可撤销婚姻的隐瞒重大疾病情形,从而实现对无过错当事人的权益保障。然而,隐瞒犯罪记录情形可否作为婚姻撤销之依据,在过往的立法中却并未获得过多关注。本文拟就隐瞒犯罪记录为切入点,论述无过错当事人在意思表示瑕疵情形下撤销婚姻的合理性与正当性。  相似文献   

12.
2001年4月28日新《婚姻法》颁布实施,然而适用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立法机关、执法机关予以高度重视。作者针对以下三个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即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方面;二、经济帮助方面;三、强制证人作证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理论的构想,力图使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更加周密、严谨、公正地保护民事立体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传统中,生育子女是婚姻的目的,婚姻则为生育子女的手段,但是,随着社会和科技的发展,人们对婚姻价值的重新定位以及节育技术的逐渐完善,婚姻与生育的统一渐渐被打破,两者的冲突不可避免,而与之相适应的立法却略显滞后,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4.
从效力上讲,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都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导致婚姻无效.无效婚姻是违反法律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可撤销婚姻是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婚姻.无效婚姻的情形多是违反社会公德、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多数为违反私人利益的行为.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属于当然无效;可撤销婚姻,如果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该婚姻一直有效.婚姻无效还影响着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  相似文献   

15.
与违法婚姻有关的损害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在违法婚姻期间因侵权导致的损害;二是因实施导致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规定情形而发生的损害;三是因违法婚姻被认定无效或撤销导致的损害。第一、二方面的损害主要表现为对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和婚姻自主权等方面的损害,可以适用一般侵权责任来获得救济;第三方面的损害是因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本身引起的,可以设立违法婚姻损害救济制度进行救济。违法婚姻损害的民事救济主体应根据不同的损害原因及过错情况具体确定,被救济主体是违法婚姻的当事人,救济主体可以是违法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相似文献   

16.
新婚姻法关于结婚制度的规定仍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在制定民法典亲属编时予以完善。法律应明确规定直系姻亲、不同辈份的旁系近姻亲禁婚;确立婚姻公告制度,加强对结婚的公示;缩小无效婚的范围、扩大可撤销婚的范围;适当扩大婚姻无效请求权人的范围,以实现对当事人的合理救济;并严格区分无效婚与可撤销婚的法律后果,规定可撤销婚的判决无溯及效力。  相似文献   

17.
马平 《前沿》2007,(12):166-170
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损害赔偿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使受害方享有了一种明确的请求权利,也使过错方的赔偿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弥补了过去婚姻家庭关系中法律救济制度的不足。但是,现行婚姻法确立的损害赔偿制度中所涉及的适用方面中的一些问题,在理论界仍存有争议,在司法实际操作中也逐渐暴露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便更好地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8.
文章通过对目前贵州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制定的婚姻法变通规定现状和内容的分析,客观反映出现存民族自治地方婚姻法变通规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族婚姻立法不相协调。为加强和促进贵州民族自治地方婚姻的法制建设,作者提出完善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婚姻立法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9.
婚姻道德观是青年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在婚姻世界的反映。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变迁的关键时期,社会规则、习俗、结构、制度、文化等方面正在由传统向现代转变,青年婚姻道德观在传统婚姻道德观基础上发生了很多变化,展现了诸多不同于以往婚姻道德观的特点。  相似文献   

20.
婚姻身份协议正以越来越丰富的形态出现,中国民事立法尚未对其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对其效力认定不一。婚姻身份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契约,它是饱受家庭暴力、婚外情等行为困扰的女性自我保护的一种救济手段。但建立在性别不平等基础的婚姻身份协议必然存在着难以解决的现实问题,因此这些受侵害女性的权益保障命题绝不仅仅通过婚姻身份协议就能够完成,它需要国家公共政策主要是法律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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