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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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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证人的证言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不可替代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作证的现状不容乐观,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强,出庭率低。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证人权利保障得不到落实,现有法律对于证人权利体系的构建不完善,可操作性差。要解决当前证人作证所面临的困境,必须充分重视证人权利的保障,加强对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保护是证人权利保障,完善对证人保护的可操作性,确立包括污点证人的作证豁免权制度、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证人免证特权制度等内容,以形成全面的证人权利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2.
免证特权是相对于一般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的义务而言的,是证人作证原则的例外。我国很多学者提出应当借鉴、移植西方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免证特权制度,以解决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难问题。本文通过对证人免证特权制度目前在我国建立该制度的现实可行性进行分析,提出在我国构建有限度的证人免证特权制度。  相似文献   

3.
亲属免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基于其特定的亲属身份,依法享有的拒绝承担证明责任的权利,或者免除其作证义务的权利。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多对亲属免证权作出相关规定,我国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地区也对刑诉中亲属免证权进行了规定。亲属免证权的制度构建是国家进行多种利益权衡的必然选择,体现了国家对家庭关系维系之重视与刑法的谦抑制品格,彰显了法律的人性化。我国刑事诉讼法从1979年立法至今经过了1996年和2012年两次较大的修订,均未对亲属免证制度进行明确、规定,2012年修改后的刑诉法在明确规定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的同时,赋予了被追诉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被强制出庭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带有了免证特权的色彩,却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亲属免证特权。  相似文献   

4.
新《刑事诉讼法》第188 条第1 款“强制证人出庭”条款及其但书(“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条款,涉及两项基本权利——《宪法》第125 条规定的“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和第49 条规定的“婚姻、家庭受国家的保护”的冲突,实践中该条款的适用也存在争议。该条款体现了刑诉法对宪法的具体化,但在两项基本权利的保障上都存在不足,有待法律解释之完善。基于法律的合宪性解释以及在个案中的法益衡量,在婚姻家庭法益已非常淡漠的具体情境下,可以对该但书条款进行“目的性限缩”,从而得强制近亲属证人出庭质证。不同学科的法学者应该在宪法与部门法之间“交互影响”的认识下,为了法秩序的整体融贯,相向而行。  相似文献   

5.
免证特权制度是证据制度中有关证人出庭作证的一个例外 ,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普遍采用。我国历史上也曾经规定过免证特权制度 ,但是在我国的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却没有规定此制度。通过对免证特权制度的价值和作用的分析 ,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 ,有确立该制度的必要。  相似文献   

6.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控辩式庭审方式,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个突出的现象就是证人出庭率极低,这与刑诉法的规定存在着明显的不协调。为解决这一严重问题,许多学者纷纷撰文呼吁建立我国的强制证人作证制度。所谓强制作证是指当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作证或拒不到庭作证时,司法机关可依法采取一定的措施如罚款、拘传、拘留等迫使证人作证。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这一制度。可以说,建立强制作证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发展的必然趋势。那么,在建立该制度时有一个问题值得探讨,即如果证人是被告人(含犯罪嫌疑人,下同)的近亲属…  相似文献   

7.
我国证人出庭率普遍较低,原因在于对证人的保护力度不够。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对证人权益保护的重视。与旧刑事诉讼法相比,新法的规定有许多进步之处,但在证人经济补偿、近亲属保护等规定上还有可探究之处。证人保护的整个机制构建需要全方面的完善,这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理论升华都有实质性的意义和价值。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制度规定,结合国情,从保护机构、保护措施等角度完善我国的证人权益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8.
质证权起源于英国,是一些法治发达国家刑事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的基本内容包括直接原则、言词原则、面对面规则、交叉询问规则.我国刑事被告人质证权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刑事被告人质证权在法律规定上的矛盾、质证规则和程序可操作性不强、控辩审三方的庭审质证能力不足、普通证人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比率不高.完善我国刑事被告人质证权制度,需要重视质证权的地位和意义、完善质证程序与规则、提高控辩审三方质证的能力、确保证人出庭以及谨慎与合理使用未出庭的证人证言.  相似文献   

9.
正一、引言现行《刑事诉讼法》第68条新增如下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本条主要针对中国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的证人出庭难的问题,特别强调了证人的出庭作证义务,但是引起莫大关注的却是条文最后的"但书"内容。依照此条的文义,刑事被告人的近亲属在庭审环节可以免除被强制出庭作证的义务。根据立法者的解释,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出现被告人与其近亲属在法庭上当面对质的尴尬局面,以防伤及家庭和气。从而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上作出了重新的规定和调整,对刑诉法在维系家庭关系方面应当发挥作用予以了肯定①。由此,新修订的立法是否折射出我国刑诉法已经做出建构亲属拒证制度的法条铺垫,如何进行中国特色的亲属拒证制度的体系设计,成为当前刑诉学界理论探讨的炽热话题。  相似文献   

10.
《政法学刊》2017,(4):23-31
刑事被告人的对质权是指刑事被告人享有与提出对己不利证言的证人进行面对面诘问的权利,在庭审质证中,对质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它使争议能尽量集中在庭审中解决,从而保证庭审的实质化。另外,对质权对于发现案件真实和保障诉讼权利也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刑事被告人的对质权包括"面对面"对质的权利、出庭审判的权利以及交叉询问的权利。目前我国刑事被告人对质权制度存在的问题涉及刑事被告对质权的启动以及不出庭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等。而完善我国刑事被告人的对质权制度,需要树立公正审判的理念,确立对质权的权利属性,对不出庭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加以限制和规范,并同时完善庭前证据开示制度。  相似文献   

11.
席建松 《行政与法》2004,(11):65-67
证人免证特权制度的建立有其利弊。无论我国古代的法律制度还是世界上多数国家均规定有这项制度。出于“两利相较取其重,两害相较取其轻”的价值权衡,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证人免证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司法实践,去其弊、取其利,在追求法律公正的同时,维护社会的平衡和稳定。  相似文献   

12.
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查清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权利、保障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保障庭审顺利进行具有重大意义。由于我国有关证人出庭作证的人身利益和经济利益保护制度不够完善,刑事审判过程中证人出庭率普遍底下。虽然修订后的刑诉法增加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促进和保障证人出庭作证,但这些规定还比较笼统,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需进一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
证人出庭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意义重大,关系着案件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但在我国,证人出庭率畸低的问题由来已久。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完善了刑事证人出庭的相关规定,但在该制度的几个关键问题上,仍需细化和完善才能最大程度实现证人出庭的预期价值。  相似文献   

14.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激以下简称修改后刑诉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相似文献   

15.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范小军 《法制与社会》2012,(11):128-129
证据是刑事诉讼中核心和灵魂,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明案情、核实证据以及正确的定罪量刑,但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出庭率极低,严重影响审判的公正性,需要进一步予以规范。《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针对上述问题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规定强制出庭制度、完善了证人保护制度,本文结合我国刑事司法诉讼司法实践,分析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面临的困境,并结合刑诉法修正案的规定,进一步提出部分完善的措施和建议。  相似文献   

16.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在何种情况要出庭做出了规定,并对证人不履行出庭义务规定了强制出庭制度,同时还规定了证人强制出庭作证的豁免。另外还对证人出庭的后续保障即证人作证补偿及证人保护进行了规定。但对证人不出庭或者出庭不作证没有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   

17.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之一,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具有重要的作用,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举措。证人不出庭作证是我国民事审判中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同时证人证言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要求法律应当对其作出缜密的规定,但我国此方面的立法却过于粗陋,存在证人范围不甚严密,证人权利义务失衡,没有规定证人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对证人及其近亲属保护力度不够,伪证行为日趋上升等诸多缺陷。本文针对这些缺陷,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期促进立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18.
我国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新的庭审模式,证人出庭作证成为这种审判方式得以顺利实施之重要基础。但目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难的现状在很大程度上困扰了我国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本文在分析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难的现状的基础上,针对证人出庭作证难的症结——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提出确立直接言词原则、明确证人出庭作证范围以及完善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三点对策。  相似文献   

19.
证据制度可谓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为证据制度中极其重要和不可或缺的部分,无论是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已有规定,还是司法实务中的运作,都依然存在着诸多不足与缺陷,因此从理论上对其中的相关问题予以厘清无疑是十分必要的。本文正是就我国民事证人适格问题、出庭作证的义务性质及出庭作证制度总体架构及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检讨与反思,认为:证人适格与证人的范围并非同一个概念,证人的适格性是由作证权利能力和作证行为能力两个方面同时决定的。将我国民事证人出庭作证仅定质为公法义务不仅有违民事诉讼的实质与目的,而且也与现代民事诉讼的要求背道而驰。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应该分为两种,一是当事人的证人,二是法院(法官)的证人。前者出庭作证并不是公民应尽的公法上的义务,只有后者出庭作证才是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在探讨如何建构和完善证人出庭作证这一制度时,必须从整体上去把握。对于别国的相关制度,如证人作证前宣誓制度及庭上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制度等,我们切不可盲目照搬。目前学界有关证人出庭制度中的相关称谓较乱。对于依法本应出庭作证,但由于出现或发生了法定的事由因而可以不作证或不出庭作证的权利,当下的各种称谓均欠妥当,而以“免证权”予以界定则较为妥切。只有对于那些依法本应出庭作证,但在经法院通知或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证人才可以称之为拒证证人。对于免证证人和拒证证人所苛加的法律责任应该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20.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证人出庭作证是庭审调查的一个重要环节。但是每一案都要求每个证人出庭作证是不必要的,也是不现实的。这就产生了对出庭证人的选择确定问题。本文就此发表一己之见,以供同行参考。一、排除可不出庭作证的人1、从证人的作证资格上排除。刑诉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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