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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法学刊》2017,(4):23-31
刑事被告人的对质权是指刑事被告人享有与提出对己不利证言的证人进行面对面诘问的权利,在庭审质证中,对质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它使争议能尽量集中在庭审中解决,从而保证庭审的实质化。另外,对质权对于发现案件真实和保障诉讼权利也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刑事被告人的对质权包括"面对面"对质的权利、出庭审判的权利以及交叉询问的权利。目前我国刑事被告人对质权制度存在的问题涉及刑事被告对质权的启动以及不出庭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等。而完善我国刑事被告人的对质权制度,需要树立公正审判的理念,确立对质权的权利属性,对不出庭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加以限制和规范,并同时完善庭前证据开示制度。  相似文献   

2.
通过对全国16个省市100个案例的庭审质证情况的实证研究发现:控辩双方在举证数量上严重失衡,摘要宣读笔录成为举证的基本方式,在各类证据中控方证人证言受到质疑的比例最高,质证内容集中于证据证明力问题,对每组证据发表意见成为质证的主要方式,质证平均花费时间普遍较少、质证效率较高.这种质证状况暴露出以下问题:证人出庭率极低,交叉询问难以进行;辩护方举证能力严重不足,质证流于形式;控方不当举证方式增加了辩方质证的难度;对质不受重视,对质功能未得到发挥;质证规则不完备,某些规定不合理,控辩审各方普遍缺乏质证经验.改善质证现状,应从以下方面努力:一是通过建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解决证人出庭问题;二是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辩方质证能力;三是发挥庭前会议功能,确定质证重点和质证方式;四是以人证调查为中心,完善交叉询问规则和对质规则.  相似文献   

3.
颜飞  谭正 《法律适用》2012,(7):33-36
证人以出庭作证的方式提供证人证言,并由控辩双方以交叉询问的方式对其证言进行质证,这既是辨识证言真伪的有效方式,也是被告人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对质诘问权的重要体现,并已成为法治国家刑事审判的通行做法。但长期以来,在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证人(尤其是控方证人)却几乎不出庭,对其证言的质证只能通过宣读证言笔录的方式进行。证人不出庭,自然无法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对质制度,也将极大地影响刑事审判的质量。为解决这一突出问题,在2012年3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一方面,从"证据"的角度进一  相似文献   

4.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障碍分析与对策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障碍分析与对策思考●蒋大兴马放海现行的职权主义纠问式刑事诉讼模式存在诸如注重法官庭前查案、忽视控辩双方权利和地位的均衡与抗辩、庭审时由法官包揽举证、不重视质证程序的运用等弊端,其直接后果之一是证人的出庭率低。而证人不出庭的危害...  相似文献   

5.
论辩护方当庭质证的权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法治发达国家,与控方证人当庭质证被认为是刑事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甚至宪法权利。质证权在古罗马法中即已产生,在早期与中期教会法中获得初步发展,在纠问式诉讼制度下得以艰难存续,进入近代以来得以全面勃兴。在西方,有关质证权价值的理论主要有四种。质证权对于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和发现案件事实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其侧重点在于保护被告人的权利。质证权包括到场规则、宣誓规则、面对面规则、交叉询问规则四项基本要素。  相似文献   

6.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因为不仅能够充分反映程序公正,而且可以使控辩双方充分行使质证权,有利于查清证据的真伪和排除违法证据,所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例均对此予以明确规定。在大陆法系,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基础是直接言辞原则,在英美法系,它则是传闻证据规则的集中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相似文献   

7.
谭伟 《法制与社会》2011,(22):147-147
刑事质证程序模式从属于刑事诉讼程序模式现有质证模式分为纠问式、控辩式与混合式三种。并且刑事质证模式也分为法官主质型、控辩方主质型和兼容型。大陆国家采取的是法官主质证模式,强调的是法官的重要作用。英美法系采取的是控辩方主质证模式强调的是控辩方的重要作用。控辩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控辩为兼容型的质证模式。兼容型质证模式吸收了前两种质证模式的优点,不仅考虑了公平也兼顾了效率。但是也存在一定的缺点。存在借鉴性和移植性。兼容型质证模式在我国适用居多。但在实践中,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法官的能动性过于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他人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应该形成一种在法官的主持下由控辩方居于主导地位的庭审模式。  相似文献   

8.
王楠 《法制与社会》2013,(12):63-64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极低,而证人不出现在庭审现场就会使得证据调查程序被虚置,控辩双方的对抗也就失去前提条件,进而影响事实认定与程序公正。本文从两大法系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谈起,继而通过对国内外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比较分析,探讨我国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最后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构想。  相似文献   

9.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不仅是证人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和被追诉方充分行使质证权的需要,也是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需要。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证人自身的原因,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以及司法部门的原因,我国刑事案件证人不出庭,只提供书面的证人证言成为常态,证人出庭率非常低,对司法活动形成了一定的阻碍。因此,我们必须完善相应的立法,使证人走向法庭,让事实真相更加客观的展示在人们面前。  相似文献   

10.
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对司法审判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各种科学问题、技术证据、鉴定意见呈现于法庭,法官在审判案件中由于知识和经验的局限性而难以判断,在此背景下专家辅助人制度应运而生。英美法系有专家证人制度,存在完善的以交叉询问为主的专家证人出庭质证规则,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有诉讼辅助人制度,虽然立法中没有明确的出庭质证规则,但是有完善的鉴定人出庭质证规则。我国当前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规则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准用证人出庭质证规则。不过目前缺乏进一步的理论阐述,且简单直接适用也存在问题,同时缺乏系统的、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质证规则。对此笔者提出构建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规则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梁颉 《法制与社会》2013,(28):139-140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非常低,这种现象不仅不利于实现审判公开公正和透明,损害了刑事审判程序正义,剥夺了被告人对证人进行当庭质证的权利,也损害了实体公正。本文旨在结合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现状,同时学习借鉴域外先进立法,完善和落实各项制度的基础上,全面提高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保证案件审理透明公正。  相似文献   

12.
郑未媚 《证据科学》2016,(3):287-289
非常荣幸能参加证据科学院的研讨会,刚刚聆听了各位专家的发言,让我收获很多。我发言的题目是《庭审中心与质证规则构建》。之所以选择这个话题是本人在法官培训过程中发现实现庭审实质化面临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要解决质证问题。我们在组织模拟庭审的过程中,学员们认为最大的难点在于法庭调查中对证据的质证如何有效开展,在证人(包括鉴定人)出庭的情况下如何进行有效询问。比如经过庭前会议确定三名关键证人出庭,但对于其庭前书面证言如何使用存在不同意见;又比如控辩双方对出庭证人进行发问,法官如何裁判程序争议,驾驭好庭审。如果无法进行有效质证,庭审还是走过场。正如刚才几位专家所言,在司法实践层面上,质证虚化是审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体现在质证能力差、质证准备不足、质证规则缺乏等。组织庭审时发现的一些问题,虽然看似是技术性的,但是背后折射出了一些深层次的东西。  相似文献   

13.
姜婕 《法制与社会》2015,(4):113-114
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诉讼活动重要组成部分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庭审案件查明的重要方式之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能够通过证人出庭作证予以体现,同时证人出庭作证是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保护被告人权利的重要刑事诉讼制度.但是在当前情况下刑事诉讼证人出庭率低,已经成为困扰我国刑事审判的一个难题.本文从司法现状入手,分析我国目前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结合新刑事诉讼法,提出完善证人出庭制度的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14.
以“审被告”为主要特色的我国传统刑事庭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时代要求,为此应当构建一种以“审证人”为主要内容和表征的刑事庭审模式。我国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在要求和强制证人出庭方面的进步,体现了“审被告”模式向“审证人”模式转变的思路。而当下我国正在推行的变“以侦查为中心”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庭审模式的转变提供了新的动力和契机。今后的刑事庭审模式改革,应在坚持已有进展的基础上,继续强化证人出庭力度,完善严格证明规则,同时赋予被告人沉默权,逐渐淡化“审被告”模式色彩,实现“审被告”模式向“审证人”模式的彻底转变。  相似文献   

15.
陈学权 《证据科学》2016,(3):281-283
2015年11月,在周文斌案第二季庭审中,被告人周文斌的辩护人之一清华大学法学院易延友教授对出庭证人胡彪斌的当庭询问引发广泛关注。笔者认为,在我国未来的刑事法庭上,交叉询问能否成为常态,应当成为衡量“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成败的重要标志。这是因为:以审判为中心,必然要求法院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不能再对侦查阶段控诉方收集的有罪证据材料照单全收,而是要求法官在法庭上通过法定的证据调查程序对控诉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切实承担起对控诉方指控犯罪的证据材料有无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守门员职责。在对证人证言的法庭调查中,如果仅以侦查阶段控诉方收集的以书面笔录形式存在的证人证言为调查的对象,那么所谓的法庭证据调查就很难发挥真正的作用,因为仅凭一份书面的证言笔录是很难准确判断其真假的。在证人来到法庭时,控辩双方应当按照何种规则对证人进行发问,裁判者应当根据何种规则行使庭审指挥权从而规范控辩双方对证人的询问,是我国交叉询问规则必须回答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刑事质证程序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1979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质证程序未作明文规定(但是,刑事质证活动还是存在的)。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据此,我国法学界不少人士认为现行《刑事诉讼法》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新增了一道刑事质证程序。刑事质证程序的增设对于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所必须坚持的公开、辩论、直接言词的原则无疑具有积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但是,由于现行《刑…  相似文献   

17.
纪虎 《现代法学》2011,33(5):132-141
被告人作证权制度是英美法特有的一项制度,是在十九世纪中期边沁功利主义思想影响下确立的。在英美法国家,被告人如果要在法庭上陈述事实就要像其他证人一样,走上证人席,宣誓作证。被告人作证时不受不得强迫自证己罪原则的保护,对控辩双方的提问必须如实回答,故意虚假陈述将构成伪证罪。二战之后,部分大陆法国家或地区在改造职权主义庭审方式时,都不约而同地借鉴了被告人作证权制度,形成了相对独特的调查被告人程序。我国也不例外。但我国的调查被告人程序不符合无罪推定原则、控辩平等对抗原则和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精神,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18.
王云龙 《中国律师》2005,(11):48-49
我国法律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虽然作了原则规定,但由于证据立法的空白,现有法律规定中又缺少必要的程序规则,致使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贯彻和落实。因此,研究探索确保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则和措施,完善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一、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法律规定及其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只有一条对此作了规定,即第70条。强调证人必须出庭的同时,对证言的质证程序似乎作了规定,即辩论和质证。但是这种笼统的规定仍然难以改变司法实务操作中的混乱现象。1998年颁布实施的《关于民事经济审判…  相似文献   

19.
本文拟就证人出庭作伪证或规避作证的原因以及对健全和完善作证制度进行探讨。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是审判人员确定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以进行审判的需要。1、证人出庭有利于支持控辩双方质证,增强证人证言的真实性。2、有利于增强案件审查的透明度。3、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打击犯罪活动。实践中,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或作伪证现象较为普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庭的公正裁判。造成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或作伪证的主要原因有:(一)刑事立法上的疏漏1、证人责任制度不健全。2、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条件过于笼统。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证人懈怠作证行为的放纵。3…  相似文献   

20.
刘晓兵 《证据科学》2016,(4):471-484
交叉询问源自英美法系,是在审判或听证的质证程序中由一方当事人或者律师对反方证人进行的询问.中国诉讼法对交叉询问已有实质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实际运用.交叉询问的质证功能是由它的内在属性和提问方式决定的,其目的主要在于降低或摧毁反方证人的可信度,降低或瓦解反方证人证词的证明力,或从反方证人口中获得有利证言.诉讼模式、质证规则、证人出庭率以及法律职业者的操作技能直接影响交叉询问质证功能的实现.为了充分发挥交叉询问的质证功能,应该进一步改革或完善目前的诉讼模式、庭审质证规则、证人出庭作证保障制度并提高法律职业者在交叉询问方面的业务素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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