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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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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海峰 《法商研究》2006,23(6):63-71
非违约之诉是WTO的一项特殊的诉讼机制。由于GATT/WTO的有关规定并未就非违约之诉的实体规则———构成要件———作出明确规定,使得该机制的设立和启动招致争议,也使之在适用上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贸易大国,应当对非违约之诉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如此既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其他国家对我国提起非违约之诉,又能合理利用该机制以保障和维护我国的利益。  相似文献   

2.
WTO争端的核心是利益的争端,“违法之诉”与“非违法之诉”的成立要件都包含“本协议项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但两者“利益”的具体含义却是不同的。WTO非违法之诉成立的基本要件之一是依据相关协议所获得的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受到抵销或减损,并且这种利益具有预期性,是信赖利益。在非违法之诉中,由于针对的是不与WTO相关协议相抵触的政府措施,因而对于“利益”的具体含义的分析和判定尤为重要。如果对“利益”的理解不加以必要的限制,则会出现其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被滥用的风险。  相似文献   

3.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第三人为避免自身利益受损而享有的一种非常上诉手段。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非常上诉制度的一种,应受"非常上诉"一般条款的制约。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介于生效判决的确定性、法律关系的安定性、第三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机制。当第三人的利益遭到生效判决的侵害时,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必要且惟一的救济途径。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提出期限、管辖、法律效果进行了规定。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而言,我国《民事诉讼法》引进该制度可能造成与当前法律制度不兼容,与司法制度不适应,但是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得以解决,实务部门对新制度的"抗拒"也将逐步缓解。  相似文献   

4.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非违法之诉”确立了在国际贸易关系中国家合法(但不合理 )行为所产生的国际责任 ,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成员国的期待利益。在适用法律方面 ,不局限于有关协定的具体规范 ,而是扩大到适用诸如保护合理期待等WTO法律原则 ,维护世界贸易组织所追求的公平竞争的目的。本文借鉴DSB非违法之诉的典型案例———美国与日本胶卷案 ,提供中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由思想原则向法律原则转化的可行方案 ,充分认识和利用行政合理性原则 ,使其作为保障公民利益的最后屏障。  相似文献   

5.
本文试图从TRIPS协定本身对于其争端解决原则规则的特殊规定,即对于“违法之诉”的争端解决的规则和制度,并结合后续通过的诸如《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宣言》、《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等“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性文件分析,在目前的形势下,最不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进而我国应该做好哪些战略准备,又采取哪些策略去应对目前复杂的TRIPS协定个案的争端解决之条约解释问题。  相似文献   

6.
WTO争端解决机制(DSU机制)运作至今,在实践中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法庭之友"陈述在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地位正是问题之一。WTO成员国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是否可以采纳"法庭之友"制度一直存在争论。"法庭之友"制度在DSU机制中缘何存在并发展,本文从实证和理论角度对此进行了分析,为我国如何对待"法庭之友"提出了应对之策。  相似文献   

7.
工程之执行往往具备工项复杂、履约期长、金额庞大之特性,故而工程合同之履行期间常有违约行为之情况; 观诸我国台湾地区 "民法",显见其仅设承揽合同之规定,此种情形对于工程合同之制定显非致密,故实有必要参考工程惯例及法院实务见解,方得健全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制度。本文首先以大陆《合同法》探讨工程合同之违约特性及违约类型; 其次以我国台湾地区债法探讨工程合同之债务不履行类型,包括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与不完全给付; 又更进一步以公共工程合同为中心,将大陆《合同法》之违约行为与我国台湾地区 "民法"的债务不履行作剖析比较,最终以我国台湾地区目前常见之违约具体案例,凸显公共工程合同的违约行为应在 "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下,应如何借镜大陆《合同法》采违约责任之优点与我国台湾地区在债法上既有之丰富的实务、学说,以此建立更完善之制度以解决工程合同的履约争议案件。  相似文献   

8.
丁勇 《法学》2013,(7):105-115
我国《公司法》第22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承袭了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学界和司法界也多受大陆法系主流观点的影响将该诉讼定位于带有"公益性"的决议合法性控制手段,并赋予股东超越个体利益保护之上的、仅以股东资格为条件的撤销权。这种将其作为公司内部"公益之诉"的功能定位颇值商榷,应回归决议撤销之诉维护原告股东个体权利的制度宗旨。  相似文献   

9.
彭霞 《人民司法》2012,(22):68-70,1
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在违约之诉中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对于一些主要满足人们某种精神利益需求的合同,如婚庆服务、心理安慰等,由这类合同违约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予以一定支持。  相似文献   

10.
一直以来,我国民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侵权之诉而不适用于违约之诉。在合同法律关系中遭受精神损害的,当事人只能在侵权和违约发生竞合时,通过选择侵权之诉,来对违约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提供救济。但在司法实践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却得到了突破,这表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是符合司法实践的,有其必要性;另外,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有其存在的理论空间的,有其可行性。因此,应当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1.
于洋  梁咏 《行政与法》2007,(1):120-123
虽然目前多哈回合谈判进程严重受挫,但这并不意味着与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将逐渐降低,只要WTO继续存在,其争端解决机制仍必将继续在整个WTO多边贸易体制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中国已于2006年12月11日迎来了入世五周年,因而非常有必要从各个方面加以回顾、总结和展望。但这五年来,中国未能在争端解决机制中扮演重要的角色。本文对有关现状及未来在该争端解决机制中实现角色转换的相关问题加以分析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12.
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具体的争端解决方式有协商、斡旋、调解、调停、诉讼和仲裁等,其中仲裁是常选的方式。加入WTO对我国仲裁事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特别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有关仲裁的规定给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而现阶段我国仲裁法律制度中还存在着一些缺陷,从客观上影响了与WTO规则的一致性。该文从WTO仲裁规则的历史发展和主要内容出发,分析WTO规则对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的要求,提出了我国仲裁法律制度具体变革的措施。  相似文献   

13.
官松 《北方法学》2013,7(5):140-149
报复在WTO争端解决体系中起着最后救济手段的作用。2009年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的美国—陆地棉花案DSU第22.6条仲裁裁决,是关于WTO报复的最新司法见解。补贴案件中的报复规则主要涉及报复水平的认定、交叉报复适用的原则和程序两个方面,而美国—陆地棉花案不仅在这两个方面均有涉及,且发表了若干重要见解。作为涉及报复问题最新的WTO仲裁裁决,美国—陆地棉花案对当前补贴案件中的报复规则有诸多发展,其中包括:将SCM协定中规定的反措施与一般国际法上的报复制度相联系;将"贸易影响"作为判定补贴案件报复水平计算的标准;仅允许原告就自己受到的不利影响采取报复措施;坚持"既往不咎"的原则,不允许对已经纠正的违反措施实施报复;澄清补贴案件中的"反措施"仍应遵循DSU第22.3条所规定的报复原则和程序,并确立了判定该条所规定"有效性"的新依据等。  相似文献   

14.
论国际法在WTO体制中的作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国际法中的WTO规则以及国际法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作用都是我们急待研究的问题。WTO规则是国际法一般规则的一部分。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体制中具有核心作用的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不仅仅是适用WTO规则 ,而且还会涉及适用国际法的其它一般规则 ,如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国际劳工法等。也就是说 ,WTO的内涵及外延已经超出了经济和贸易的范畴。中国加入WTO就意味着接受国际司法管辖。  相似文献   

15.
李洁宇 《行政与法》2014,(6):99-105
有拘束力争端解决制度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制度的第二步.穷尽第一步即争端方通过自身努力用和平方式解决争端,或依靠外力如斡旋、和解、仲裁等之后才能适用。谊制度适用于南海争端。中国应在南沙群岛划定领海基线,运用跳出机制,申请临时措施,要求船员或船只迅速释放。依靠“历史性权利”声索海域权利等方面更好地利用有拘束力争端解决制度。  相似文献   

16.
余敏友 《现代法学》2006,28(6):14-24
世贸组织法律救济,主要表现为其争端解决机制对因违反WTO协定的行为而受害的WTO成员提供的三种救济:终止违法行为、补偿、暂停关税减让或者其他义务。这些救济具有层次性、连贯性、预期性和非惩罚性。作为一套救济制度,世贸组织法律救济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有利于激发WTO成员善意、引导遵守和履行义务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又容易滋生“屡犯屡改、屡改屡犯”的弊端。整个救济体制虽说制度上有所创新,但在理论与实践方面引发了争议,有待进一步研究与改进。  相似文献   

17.
How to understand China’s policies and practices on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since its accession to WTO and conduct objective and reasonable assessment on its performance and achievements in WTO dispute settlement is currently an important issue of concerns. By analyzing China’s performance in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in the broad environment of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activities over the past thirteen years, this paper holds that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has made remarkable achievements over the past 13 years, strongly promoted the trade relationship of the WTO members and settled tough and complicated trade disputes in a timely, effective and proper manner; and over the past seven years after China’s accession to WTO, China’s practice in WTO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has rendered the following initial impression: High-profile positive policies and low-profile moderate acts; not hesitate to file complaints but be good at responding to complaints in participating in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activities; more consultations should be made with less litigations; diligent in participation and strict in implementation; and handling trade disputes related to the WTO rules in a reasonable, effective and moderate manner.  相似文献   

18.
当前,虽不敢妄言中国已经进入“后诉讼时代”,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其合理性已被诸多学者反复论证并在实践中广泛采用。在此背景下,关于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建构、完善以及相互之间的衔接成为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热情不减的探讨课题。置身于纠纷解决途径匮乏的现实情境,此种关注实为必要。不过,令人稍感困惑的是,人们在倾心构筑多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际,却忽视了纠纷解决需求者在面临具体纠纷时选择之迷茫,这种“多元性无知”无疑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推行之羁绊。通过探究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之引导机制,指引当事人找到进入“某个恰当程序的大门”。  相似文献   

19.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争端解决机制是《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各项经济协议顺利履行的重要保障。通过比较分析,该机制在管辖制度、磋商程序、救济措施、争端解决机构及预警机制等方面还存在缺漏,应当借鉴WTO/DSU、NAFTA、ASEAN及亚太地区新兴双边FTA的相关规定加以完善。随着CAFTA进程的深入和各成员对采纳法律方法解决争端的共识的不断增加,CAFTA可以建立、发展和逐步完善司法化或准司法化的争端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20.
刘瑛 《北方法学》2013,7(1):89-93
美国近日修改《1930年关税法》授权美国商务部对以中国为代表的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是对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新一轮贸易保护主义的表现。WTO规则并未禁止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补贴,因此美国此次修法并不违反其在WTO项下的义务,但美国如果对来自中国的产品按照"非市场经济国家"使用替代国方法进行"双反"救济,依据WTO争端解决上诉机构"对来自中国的产品的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报告,将很可能违反WTO协定的"适当金额"要求,构成双重救济。中国当前最重要的是积极应对现实的"双反"调查,而长远的目标则是争取美国对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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