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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5 毫秒
1.
惩治受贿罪的刑事立法存在严重漏洞,是我国转型期受贿犯罪日益猖獗的原因之一.建议扩大受贿罪"贿赂"的范围,将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全部纳入贿赂范围;修改现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放宽受贿犯罪成立的条件,以体现法律对国家工作人员清正廉洁的从严要求.  相似文献   

2.
在受贿现象日益滋生、愈演愈烈,受贿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的今天,各类新型受贿案件对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提出了挑战。为了应对这一严峻形势,"财产性利益说"是可取的,贿赂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不动产、无形财产、权利文书、证件、人体器官、伪劣商品、违禁品、商业机会这些特殊"贿赂"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对象。贿赂的外延需要扩大,相应地,应当拓宽受贿罪的处罚界限,构建新的受贿犯罪体系。  相似文献   

3.
在受贿现象、受贿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的今天,对受贿罪的对象--贿赂--加以研究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财产性利益说”是可取的,贿赂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不动产、无形财产、权利文书、证件、人体器官、伪劣商品、违禁品、商业机会这些特殊“贿赂”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对象。贿赂的外延需要扩大,并应相应地拓宽受贿罪的处罚界限,构建新的受贿犯罪体系。  相似文献   

4.
商业贿赂犯罪包括商业受贿罪和商业行贿罪,是指发生在商业活动中的贿赂犯罪,其犯罪主体应当设置为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这样才符合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应当设置独立的商业受贿罪和商业行贿罪,以实现罪刑设置的均衡。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和"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应予删除。对于"贿赂"的范围,应扩展至包括财物、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  相似文献   

6.
司法实践中对贿赂犯罪的一些关键问题的认识理解掌握不一,如受贿罪的主体范围是否应包含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对行贿罪是否可以网开一面,受贿罪是否必须以获取财产性利益达到一定数额标准为构成要件等,导致了贿赂罪重罪不重。本文结合结合司法实务,对贿赂犯罪的本质及以上问题进行了较深入  相似文献   

7.
商业贿赂犯罪侵犯了公平竞争的商品经济秩序,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危害十分严重,科学认定商业贿赂犯罪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世界范围内的反腐败提供了基本的科学理念和策略及基本的法律指南和行动准则。我国刑法关于商业贿赂犯犯罪的规定存在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不相一致的问题,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借鉴,将"贿赂"范围扩大到非财产性利益,增设"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对外国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废除商业贿赂犯罪死刑的规定等是我国刑法应予完善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8.
受贿罪对象探析孙波关于什么是受贿罪的对象(目的物)争议较多,本文作者认为,受贿罪的对象(目的物)不应限于财物。财物,它既不包括财产性利益,也不包括非财产性利益,这不仅不符合贿赂的本意及对它的一贯认识,也不符合现行刑事立法的规定。但是,“贿赂”一词的含...  相似文献   

9.
受贿罪的法益为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刑事立法规定贿赂罪的目的是禁止公职人员将公务作为利益的对价来执行,宜将涵盖财物、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在内的所有不当利益一律纳入贿赂标的范围,"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宜出现在受贿罪群的犯罪构成中。《刑法修正案(九)》将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数额"修改为"数额与情节",并未有效解决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中存在的问题。域外诸多国家实行的行为标准的定罪模式并非舍弃定量任务,其通常由司法机关综合犯罪行为的性质、手段、情节、数额等因素来予以确定。定性加定量的定罪模式仍是一个理性的基本立场,具体数额与情节标准的罪量标准设置仍是一个依赖司法实践的经验型结果。"严而不厉"应当被作为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基本刑事政策,其与"零容忍"刑事政策的贯彻并行不悖。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刑法并未对商业贿赂犯罪规定单一的罪名,严格来讲,商业贿赂犯罪并非刑事立法意义上的法律术语.虽然现行《刑法》通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行贿罪等等罪名对商业领域中存在的贿赂行为进行刑法规制,但现行立法在商业贿赂犯罪的界定、犯罪主体、对象、法定刑设置等方面仍然存在着需要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11.
商业贿赂是指在经济、金融或者商业活动中,经营者通过贿赂手段以获取经济利益或者交易机会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商业贿赂犯罪包括第163条、184条第1款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第164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2005年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是现行刑法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与之尚存在一定差异。为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应重新解释第163、164条的罪名;增加单位刑事责任;扩大贿赂的范围;修改既遂的标准;完善关于间接受贿、间接行贿的规定;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和"数额较大"等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商业贿赂是随着改革开放、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一种经济现象.商业贿赂犯罪是一种新型经济犯罪,主要表现为在经济活动中,经济参与一方主要依靠贿赂行为去引诱对方与之发生交易,而不是在正常的价格、质量、服务等方面的竞争,此种行为妨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直接导致了其他经营者失去了交易的机会.商业贿赂行为的滋生蔓延,必然会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破坏公平竞争原则,影响我国的投资环境和日益增长的国际形象.鉴于此,研究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特征等基本问题,探讨立法的完善工作,对于严密法网、开展专项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3.
具有市场价格且受贿人实际取得价值的礼券应当计入商业贿赂犯罪数额。将免费旅游界定为商业贿赂,并非意味着与免费旅游相关的费用一概认定为商业贿赂数额。收受银行卡案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计算犯罪数额。贿赂案件中特殊汽车牌照、特殊手机号码的费用应当记入犯罪数额。行贿方付出了金钱,虽然没有直接交付受贿方,但将金钱周转成通过特殊汽车牌照、特殊手机号码表现的现实利益或者享受资格。应当将以金钱为背景、体现贿赂犯罪权钱关系的性贿赂认定为商业贿赂。  相似文献   

14.
从刑事立法的演化进程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第一百六十四条是从贪污贿赂罪中逐渐剥离而分立出来的,实践中将其统称为商业贿赂罪的做法不够严谨科学。《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和第八条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第一百六十四条的受贿主体由原来的“公司企业人员”扩展至“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为打击既非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也非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准国家工作人员的收受贿赂行为及对之行贿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其罪名可确定为“非公务人员受贿罪”与“对非公务人员行贿罪”。司法适用中也应注意修正案的时间效力及法条援引方法。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有三款内容。其中第二款之规定笔者认为是特指商业领域里的商业贿赂犯罪。认定在经济往来中的行贿罪不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条件,这里符合立法本意的,同时也是多年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文章对此进行了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过于简略。通过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行为、贿赂范围、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主体、回扣和手续费的分析 ,建议通过立法 :1.将索贿罪与受贿罪分离 ,规定不同的量刑幅度 ;2 .将索贿罪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物质性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将斡旋受贿罪独立 ;4 .另设职前受贿罪与职后受贿罪。  相似文献   

17.
在打击职务犯罪过程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我国现行的职务犯罪立法存在着贪污罪构成标准过高、渎职罪成立条件过严、贿赂罪法网设置过松及死刑作用夸大、资格刑功能错位、罚金刑地位缺失等宽严失调的现象,故必须从立法降低贪污罪的构成标准、放宽渎职罪的成立条件、严密贿赂罪的法网设置及废止死刑、改造资格刑、增设罚金刑等。  相似文献   

18.
日本刑法中的商业贿赂犯罪及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日本刑法典中仅规定了有关公务员的贿赂犯罪,商业贿赂方面的犯罪则规定在《商法》等附属刑法之中。同时,日本刑法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成立条件作了比公务员贿赂犯罪更严格的限定。日本刑法的这种规定方式对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及解释都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19.
对"法定最低刑"的理解,应当采取"构成类型说",但该说也存在疑问。减轻处罚不以一格为限,减轻处罚不能判处法定最低刑,不能减到免除处罚,能够变更刑种,可以减至分则条文没有规定的刑期或刑种。我国刑法对于"如何减轻"没有进行规定,属于立法缺陷,应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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