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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量物侵害是指不能用传统的衡量方式加以计量,但能被人感知或对人体产生影响的物质,不可量物侵害的判断标准在实务中有重要的地位,对于轻微的不可量物侵害,权利人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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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及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启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不可量物侵害,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未作规定,但国外有这方面的制度,其内容包括受害人的容忍义务、不可量物侵害的判定标准及救济方法.我国在制定物权法时,应借鉴国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设立不可量物侵害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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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定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尚有很大的空白,主要是因为缺乏利益衡量机制的引入以及容忍义务的具体构建,使得难以确定是否构成不可量物侵害,容忍的界限如何,如何平衡不同的利益,如何救济。本文正是从这一角度着眼,阐释了不可量物侵害,解析了利益衡量机制及容忍义务,为完善我国不可量物侵害制度提出了一些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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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量物侵害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2007年颁行的《物权法》第90条为不可量物侵害之禁止性规定。本文指出该规定有不足之处,应修改完善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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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量物,亦作不可称量物,是指噪音、光、烟尘、煤气、蒸汽、热气、臭气、烟气、灰屑、喧嚣、无线电波、光、振动及观念等在形态上不具有可"称量"性质之物质。所谓不可量物侵害,是指上述这些物质及其他相类者侵入邻人的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时造成的干扰性妨害或损害,性质上属于相邻关系之一。中国大陆现行法律规定中没有涉及到不可量物侵害的制度,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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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以来,不可量物的侵害纠纷大量产生,为了从根本上保护不可量物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多种法律救济手段之间的密切配合。建立开放的不可量物侵害救济体系的目的就是将这些分散的法律救济手段按照一定的逻辑联结方式组合起来,并给予理论上的说明,使之形成一个有机、多元、开放的救济体系。开放的不可量物侵害救济体系包括相邻关系规则、绝对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以及公法上的权利保护手段等在内的多元法律救济方式。在对不可量物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及其程度进行妥当区分的基础上,通过分别适用上述救济方式,从而实现对其合法权益的严格救济。同时,由于这些多元的法律救济方式之间并不存在着绝对的界分,不同的救济方式既可以合并适用,也可以相互转化,从而避免了封闭性的权利救济模式在具体的权利保护上的缺陷和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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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可量物侵害,是指气体、粉尘、噪音、震动、电波、辐射及类似的难以计量的物质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的侵害.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以及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因不可量物侵害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日渐突出,并且这一趋势将进一步强化,而现行立法对此规定过于粗疏,有必要从理论上进行探讨,从立法上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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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量物侵害的私法救济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私法上,物权法、侵权法均可为不可量物侵害的受害人提供救济。两种救济方式在归责原则、救济方式的综合性等方面存在共同之处。不可量物侵害是否超出正常标准构成重大侵扰或者是否超出邻人的忍受限度在归责中居于核心地位。两种救济方式在损害赔偿的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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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量物侵害制度是现代民法中的一种新型的物权法律制度,它是伴随着人类在现代科技条件下的工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诸如噪音、粉尘、电磁波等采用传统计量手段和方法无法加以精确计算的物质的侵入而出现的。现代社会人口激增,土地日趋紧张,完善我国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对于维持社会秩序的安定、促进社会秩序的和谐,都有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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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称量物质的近邻妨害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德国法上不可称量之物的侵害,包括以下两点涵义:第一,不可称量之物“只能是煤汽、蒸汽、臭气、烟雾、煤烟、热噪音、震动、光、无线电波”等无形体之物,“而不能是砂土、石块等有具体体积的物质”;第二,“这些物质的侵入的不可称量是因为其非常弱小,对遭受侵入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没有损害,或者损害很小而不可称量,属非本质损害;”①这是对最典型意义上的不可量物侵害的规定。英美法、法国法则将相应内容分别纳入到“私益妨害(Private Nuisance)”和“近邻妨害”中加以解决。②实际上,这些国家同德国的“不可称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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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抵押物遭到毁损之后,价值往往转移于代位物上,抵押权人对此类代位物享有优先受清偿的权利,是为抵押权物上代位性,也常被称为物上代位权。抵押权物上代位不以占有代位物为必备要件,权利人之所以享有优先受清偿的权利,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产生,所以,抵押权物上代位的本质应该是法律为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而特设的优先权。一、第三人对抵押权的侵害与物上代位抵押权的侵害可分为对抵押标的物的侵害与对抵押权的侵害,因侵害的情形不同,对抵押权人的救济方式也不相同,以下详述之:(一)有抵押登记存在,加害人侵害设有保险之抵押物时,对抵押权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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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行为涉及到第三者的情形,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在防卫行为的结果发生在第三者的情况下,定性不可一概而论,应该根据防卫人不同的主观心态分别处理;在侵害者利用第三者或者第三者的物的情形下,应当以正当防卫论;防卫人利用第三者或者第三者的物的情形下,则应以紧急避险来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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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债权的不可侵性理论。在传统的债权法理论中是无所谓债权的不可侵性的。侵害债权制度是近代债权制度与侵权制度交互发展的产物,在其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最大理论障碍就是债权作为相对权能否作为侵权行为侵害的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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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受侵害的类型包括对所有权人的法律地位的侵害、对物之实体的损害以及对物的使用功能的损害三种。对所有权人法律地位的侵害,涉及无权占有与非法占有遗产时,应当优先考虑物权法与继承法的规定;物(产品)因内在缺陷导致自身毁损、灭失,并不构成出卖人对买受人物之所有权的侵害;对物之使用功能的损害,通常仅限于过错责任而不包括严格责任。物之功能受到妨害引起损失时,其是否受到保护与侵权法所采取的立法模式密切相关。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不宜解释为法国的放任式立法模式,因此对所有权使用功能的侵害与纯粹经济损失的区分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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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实困境与追问:不可量物侵害补偿的制度障碍[案例1]A诉B环境卫生管理处公厕臭气污染、通风、采光纠纷一案。原告孟某诉称,被告B在A商品房后面仅1.3米处建造一处公厕,违反国家规定对公厕建筑与居民住宅之间距离不得低于50米的规定,公厕由于紧邻原告的商品房,不仅严重影响原告的通风、采光而且公厕发出的臭气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为此,起诉请求排除妨碍。被告B辩称,该公厕是征询住宅小区的大部分业主的意见并取得建设许可证的前提下在原老厕基础上翻建而成,要拆除妨碍就必须拆除公厕,然而拆除公厕对小区的100多户家中没有厕所的业主带来不便,100多户业主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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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留置权的损害赔偿,是指留置权人或者被留置人以及其他第三人非法侵夺留置物,侵害了留置权人的留置权,或者侵害了被留置权人的财产所有权,或者侵害了上述两方的上述权利,造成财产损害所形成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当留置的担保物权关系发生之后,对留置物,留置权人有扣押权,在达到一定期限之后,可以处分留置物,就留置物的变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此种权利,即为留置权;但该留置物的所有人即被留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