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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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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路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受案范围过于狭小,已成为制约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瓶颈.为了使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更好地满足现实的需要,应当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体路径包括: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应从"合法"扩展至"合理";行政诉讼应扩展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救济;同时,内部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也应纳入司法救济的范畴.  相似文献   

2.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我国行政诉讼法中的一个热点问题,自创建行政诉讼制度以来,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几经调整,在总体上呈现出逐步扩大的态势。但是,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体制,可诉行政行为的范围,以及双方行政关系中行政合同可诉性问题等几个方面依然存有缺陷,致使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受到了诸多不适当的限制。这些规定既限制了行政相对人的诉权,也严重阻碍了我国行政诉讼和行政审判的发展,因此,必须针对上述几方面的缺陷,适度拓展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3.
李劲 《行政与法》2006,(3):80-81
诉权是当事人为保护其实体权益或者确认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请求法院以国家审判权的名义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权利。我国《行政诉讼法》设置的行政诉讼的门槛包括起诉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诉行为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诉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起诉人认为所诉行为侵犯其自身的合法权益。现有的行政诉讼起诉条件不利于行政诉权的行使,因此,应当修改《行政诉讼法》,通过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等方式以实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  相似文献   

4.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始终是行政审判理论与实践的热点、难点问题。本文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有关规定,拟就此若干问题作些探讨。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涵义   所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哪些行政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和人民法院受理并审判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既表明行政相对人对哪些行政争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表明人民法院可以对哪些行政行为行使司法审查监…  相似文献   

5.
从比较视野看,扩大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两个新的途径:第一,修改<行政诉讼法>笫2条规定,增加"其他公权力措施"作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第二,通过司法解释,扩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内涵和外延,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包括行政主体作出的"最后的行政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作出的"其他公权力措施",这些"其他公权力措施"通常表现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准备行为或中间性的行为.  相似文献   

6.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表明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出进一步概括性和排除性规定,其第1条第(2)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将上述行为界定为刑事司法行为,排除在行  相似文献   

7.
行政诉讼的人本主义之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中国的行政法治建设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人本主义是行政诉讼制度建立和运作的价值基础,行政诉讼以限制、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为其宗旨和归宿,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受案范围,应视为对公民权利予以保护的最低界限,受行政行为侵害的而又未被法律所明确禁止的公民权利,均应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界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的讨论如火如荼,但是主流的逻辑均是对某一具体事项应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个性分析,缺少能够普遍适用的分析标准。本文拟提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效力—实际因素考量"的逻辑过程,作为判定某一具体问题是否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统一标准。  相似文献   

9.
中国行政诉讼范围的变化是中国行政法治程度的晴雨表。中国行政诉讼的范围于1989年由行政诉讼法作统一划定,但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越权缩小了行政诉讼的范围,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恢复了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原本范围,与此同时,中国行政诉讼的范围在四个方面得到扩张,即教育权、抽象行政行为、不作为与教育行政案件。无论这种“扩张”是否科学适当,它毕竟代表着中国行政法治的进步!  相似文献   

10.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玲 《行政与法》2005,(7):92-95
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过于狭窄,限制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使对行政主体的司法审查在很大范围上受到了限制。正确界定行政诉讼的范围,应当从行政诉讼目的出发,从我国立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入手,提出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除某些特殊权利)、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准行政行为、侵犯公益性质行政行为等的可诉性等问题加以重点研究,以期在今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立法时,更加合理科学地界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11.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诉讼法》并没有禁止行政诉讼和解。行政裁量是行政诉讼和解的规范基础。基于实践的需要,可以在不修改《行政诉讼法》前提下,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借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支持行政诉讼和解,并使之成为其合法性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2.
董嗥 《中外法学》1991,(2):71-73,79
<正> 1990年12月4日至7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在郑州市召开了行政诉讼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与会代表就行政诉讼法颁布一年多来理论界和实际部门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下面择其要者,从六个方面予以介绍: 一、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 (一)行政处罚.目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在100种以上,如停止供油、责令限期治理、取消考试和录取资格、不准报考等,均不在行政诉讼法所列举的范围之内.对于这些处罚行为引起的争议是否可以受理呢?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凡是行政机关依照行政管理关系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制裁  相似文献   

13.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它是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我国三大诉讼制度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被告的举证责任。这一制度的确立对于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其实施违法行为和滥用职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补充和弥补了《行政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不足,本文在此基础上从行政诉讼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角度进一步进行分析,探究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  相似文献   

14.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现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受案范围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15.
一直以来关于抽象行政行为应否纳入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引起了各方的激烈争议。本文先从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现状、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了阐述,最后对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后面临的基本问题提出了几点意见。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制定现行行政诉讼法时出于多方面的考虑,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目前,日趋复杂的"民告官"案使我国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方面存在的不足暴露无遗。实践证明,行政诉讼法对民众的行政诉权限制过严,对保障公民、组织正当权益和维护行政法治秩序均很不利,有必要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作较大幅度调整。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缺乏对公共利益保护的诉讼渠道,对个人权益保护也基本上处于"法定权利"标准阶段。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应实现对原先资格的拓宽,实现从"法定权利"标准向"法律上的利益"标准迈进。  相似文献   

17.
行政成本权衡是司法审查中一种相对深层次的行为,其具有深化司法审查内涵、扩大司法裁量权、促使行政权理性化的价值。如果合理性审查制度能够建立,那么,探讨司法审查中的行政成本权衡既有理论依据也有实践上的可行性。笔者认为,在日后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应确立行政成本控制原则,建立行政公诉制度,概括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拓展行政诉讼判决类型。  相似文献   

18.
自《行政诉讼法》颁布20年以来,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行政诉讼法》里面已经有许多的规定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了,因此,《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势在必行。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主要问题表现在:现行行政诉讼法的一些基本的原则和制度缺失,对行政诉权的规定比较严格,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规定不合理等等。在修改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必须致力于消除或减少影响行政诉讼良性运作的机制问题,把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为行政诉讼营造宽松的司法环境。  相似文献   

19.
徐静  张寒 《中国审判》2020,(4):74-77
上级行政机关针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请示作出批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隶属关系,针对内部相对人而实施的行政行为,不直接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亦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可诉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导致行政诉讼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有必要通过制度变革加以完善。应该设立行政法院,切实保证行政审判的独立公正;将行政机关之外行政诉讼被告的表述,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变更为"其他承担行政任务的主体";将部分行政规范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强化法院对行政裁量与行政解释的审查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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