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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的理由及其反思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王洪芳 《行政与法》2006,3(1):91-94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下,我国行政诉讼法将其列为不可诉行为之一。学界以事关行政机关自身建设、已有其他救济途径等理由,作为其存在合理性的证明。在对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的理由进行反思之后,会发现其弊端是多方面的。为了更好地保护内部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相似文献   

2.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给予其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或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行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通过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从而对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随着《行政诉讼法》的深入实施,提高行政  相似文献   

3.
行政裁决是指依法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管理相对人一旦认为行政裁决对自己的合法的民事权益产生影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审理后,只能就被诉的行政裁决作出维持原判,驳回诉讼请求、确认、撤销、强制履行的判决,但不能作出变更判决。那么,这是否符合行政裁决案件独有的特点呢?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应享有司法变更权。一、因行政裁决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4.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既不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也不自觉履行,一般来讲,行政机关则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因此,非诉行政审查作为行政执行的组成部分,是…  相似文献   

5.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制度。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事采取的能直接发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其表现形式有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许可等。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组织;二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处理的行为;三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只能一次性  相似文献   

6.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规定,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属于不可诉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上述规定不仅将"对行政机关人员的奖惩、任免"归类于不可诉行为,并且"这里的‘等’字意味着不穷尽列举,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来看,  相似文献   

7.
论点辑要     
《中国审判》2009,(7):53-55
加处罚款是敦促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一种惩罚性的行政措施,其成立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原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列的逾期加处条文只能视为行政告知行为,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非诉行政处罚执行案件时,把加处罚款同原行政处罚罚款一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加处罚款部分裁定不予执行,同时告知另行作出加处罚款的行政决定,并在生效后申请执行。这样既可以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也可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8.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首先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究竟指什么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法未作明确规定。从目前实际情况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是基层行政执法机关,然而它们绝大多数无法律赋予的主体资格,这与行政诉讼法依法行政的要求是相悖的。据此,从法律上确认其主体资格已成为实施行政诉讼法的迫切任务。  相似文献   

9.
一、内部行政行为与特别权力关系之渊源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规定,当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法院不 予受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则进一步将这种 "奖惩、任免等决定"明确为"该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  相似文献   

10.
<正> 不停止执行原则是指当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起诉到人民法院时,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在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七届二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行政诉讼法,明确了起诉不停止执行是行政诉讼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笔者拟对行政机关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浅作探讨,与行政机关及其同仁共同研究。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所具备的条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管理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义务性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除依法强制执行外,可借助于国家强制力强制相对人履行,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使行政权力得以实现。对生效的具体…  相似文献   

12.
应设立行政强制执行专职机构李洪斌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义务性内容的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即应借助于国家强制力强制相对人履行。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及有关部门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权由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分...  相似文献   

13.
【裁判要旨】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更正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予答复或作出不予更正决定,该不予答复行为或不予更正行为未给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该不予答复行为提起的履职之诉或不予更正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相似文献   

14.
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公布,标志状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辟了一条纠正行政机关韦行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道路,但是十年来,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数占实际应受政案件很小的比例,究其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是行政相对人不敢诉,怕行政机关日后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难他们,却是重要的因素之一,在依法保障行政诉讼原告行使诉讼权利时,如何进一步保护其诉讼外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即其仍作为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不被被诉的行政机关(被告)所侵犯,使其在寻求司法救济时没有后顾之忧,目前理论界和司法界对此探讨不多,本文就此作一概要论述,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15.
一、行政申请执行的现行规定及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6 6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 ,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但现实中往往出现这种情况 ,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 ,行政管理相对人既不起诉也不履行 ,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也无意见 ,只要等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完毕 ,就算是园满地解决问题了。然而 ,行政机关在法定的三个月申请执行期限既不自行执行 (有权执行的行政机关 ) ,又不申请法院执行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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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程序违法但不可撤销或者重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如何处理 ,一直是司法机关难以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结合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该种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 ,可采用几种判决方式 :(1 )判决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 )如果已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了损害 ,判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赔偿 ;(3 )判决被诉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方公开赔礼道歉 ;(4 )向被告和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主要行政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司法建议 ;(5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 ,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相似文献   

17.
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书面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后复议机关应如何处理,《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解释》对此均未作出规定。被申请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与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同,此时复议机关如果继续审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无法律依据,被申请人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亦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立法精神,复议机关正确的做法应当是终止行政复议。  相似文献   

18.
法院对行政裁决享有有限司法变更权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裁决是指依法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①,它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管理相对人一旦认为行政裁决对自己的合法的民事权益产生影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审理后,除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外,只能就被诉的行政裁决作出或维持原判,或驳回诉讼请求,确认、撤销、强制履行的判决,但不能作出变更判决。②那么,这是否符合行政裁决案件独有的特点呢?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对此…  相似文献   

19.
刘章 《行政与法》2008,(2):80-82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而内部行政行为对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有重大的影响。我国行政诉讼法将其列为不可诉行为之一。本文建议我国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该首先借鉴外国成功经验,明确理论及现实依据,统一立法认识,然后确定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标准,并确定法院审查的方法,由此提出了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构想。  相似文献   

20.
来稿摘登     
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但不制作送达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而行政相对人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有的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事先既不制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书,有的事后也不办理手续。行政相对人不服,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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