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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为假释罪犯的社区矫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如何确保假释罪犯的社区矫正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在现实中各地虽早有探索,但仍缺乏一个统一的章程。本文分析假释罪犯实施社区矫正之意义,参考本土以外社区矫正的优点,尝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假释罪犯社区矫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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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中都无社区矫正制度的规定。由于没有法律依据,社区矫正制度事实上处于非法运行的状态。必须尽快修订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被假释的罪犯的刑罚执行方式为社区矫正。在刑法修订中还应明确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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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立法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中都无社区矫正制度的规定。由于没有法律依据,社区矫正制度事实上处于非法运行的状态。必须尽快修订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被假释的罪犯的刑罚执行方式为社区矫正。在刑法修订中还应明确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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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假释适用率整体较低。社区矫正工作中,假释罪犯调查评估的科学性准确性难以保证、监管矫正不到位等因素会对假释的适用造成影响。当前形势下推进假释制度适用,需要进一步完善及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改进调查评估工作,完善衔接配合机制。依法对假释案件办理实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应充分发挥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职能,加强对假释罪犯社区调查评估的监督,通过将日常监督与巡回检察相结合的方式提升法律监督效果、加强部门间衔接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为假释制度推进适用带来更多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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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包括下列五种罪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服刑的人。对外来流动人员适用社区矫正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对外来人员适用社区矫正形成了许多宝贵经验。外来人员适用社区矫正存在监管难度大、社区矫正机构不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待遇过低、工作积极性不高、对外来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教困难等问题。必须破除外省籍罪犯与本省籍罪犯的地域观念,切实采取加强司法机构、专业NGO和公民三方合作,建立公益托管机构,加强法律政策支持等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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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在我国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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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管制、缓刑和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制度首次在我国刑事基本法中得以确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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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对罪犯再社会化有重要意义,而我国假释适用率则较低,这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应扩大假释适用。对于罪犯再社会化,应考虑社会容忍度,并完善社区矫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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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又将社区矫正纳入了法制轨道。《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以后,各地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针对本辖区内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了交接,针对五种不同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了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矫正措施,社区矫正工作快速平稳发展。但是,我们通过办理社区矫正人员又犯罪案件及对本辖区内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检察与调查分析,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的实施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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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社区矫正体制的中间制裁制度始兴于20世纪80年代,是一种惩罚程度介于监狱监禁和传统的缓刑、假释之间的社区化行刑方式。作为社区矫正罪犯数量增加和社区公共安全保障的妥协产物,具有一定惩罚性的中间制裁主要包括严密的缓刑和假释监督、住宅禁闭与电子监控、军训式矫正中心、日报告中心、返回社区训练所、日罚金和社区服务等类型,以分层控制体系实现保障社区安全和改造罪犯的双重目的。各种制裁措施的适用依据是罪犯的罪行严重程度、矫治和服务需要。中间制裁的应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引发了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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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释制度在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一)德释的适用还相当局限
1、适用局限的基本状况。过去多年,我国的假释适用持续在很低水平,全国的假释率长期在3%以下。从北京的情况看,罪犯假释率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是,2000年~2002年3年罪犯假释率也不过分别为2.2%、2.48%和2.3%。社区矫正试点开始以后,特别是先期试点的省(区、市),假释的适用情况呈比较明显的扩大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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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是在我国刑事法律中第一次对社区矫正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将“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写入刑法,把实践中的有益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既是对社区矫正试点、试行工作的充分肯定,也是为这一刑罚执行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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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是社区矫正首次写入我国刑事基本法律之中,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发展的一件大事,标志着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这必将推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发展,也将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而对新形势,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存在良好的发展机遇,同时也有很多的问题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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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并于5月1日正式施行,规定了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这标志着经过8年多的试点,社区矫正将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目前,全国31个省(市、区)和新疆兵团已经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尚处于初始阶段,还存在一些问题及不足,需要有效解决完善,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应在总结全国各地试行经验做法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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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实践,特别是缓刑和假释制度创立及实施,直接促进了社区矫正理念的成熟和发展。抗日战争时期延安边区政府创制的回村执行制度,是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萌芽;建国后相继建立的各类少年管教所、工读学校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雏形;以社区矫正为主要执行方式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监外执行和假释等具有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正逐步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