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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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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明标准是指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等待证事项的证明所必须达到的要求或程度.诉讼证明的结果是裁判认定事实的依据和适用法律的前提,证明标准如何确定,是任何诉讼都必须面对的基本问题.证明标准既决定着案件处理的宽严程度,同时还为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卸除证明责任提供客观依据.刑事证明标准不仅关系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诉讼目标之实现,更是为司法办案人员提供具体程序操作的标尺,可以说,证明标准的科学性直接影响着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  相似文献   

2.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或证明任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即控诉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裁判者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又可为判决结果提供正当性的基础。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进行理论探讨,以期有益于实务操作。  相似文献   

3.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即控诉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当控诉方提供的证据达到了证明标准,就意味着控诉方完成了证明责任,其指控的事实也就成立,反之,意味着未完成证明责任,指控的事实不能成立。 一、我国刑事诉讼证明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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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证明标准的国外考察刑事证明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即控诉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在诉讼中,如果待证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证明标准时,则该待证事实就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证明已达到证明标准时,法院就应当以该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西方国家对刑事证明标准有两种表述:大陆法系国家对刑事证明标  相似文献   

5.
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它也是诉讼证明的目的所在。证明标准一是确定证明主体的举证责任是否完成,以确定败诉风险的责任承担;二是保证事实裁判者正确运用心证,实现最低限度的司法公正。它在现代诉讼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6.
郑世保 《法律科学》2010,28(3):98-105
适用证明责任裁判案件是法官面对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的普遍性选择,适用事实推定追求案件事实是法官避免适用证明责任裁判案件的能动性努力;事实推定适用的条件是适用事实推定抑或适用证明责任裁判案件的界限;适用事实推定后,诉讼前分配好的证明责任不会发生转移,但提供证据责任将发生转移。  相似文献   

7.
五、什么是诉设证据?它有哪些特点? 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要查明事实,必须靠证据加以证明。证明,就是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按照法定程序,运用证据来确定案件事实是否真实的一种诉讼活动。不管是当事人提供的,或者是人民法院收集、调查来的,凡能直接或间接地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都是证据。诉讼证据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即证据理论上所称的证据的客观性。每件民事纠纷都产  相似文献   

8.
胡学军 《法律科学》2011,(3):98-106
我国通说对《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医疗侵权诉讼案件举证责任的规定存在重大误解。医疗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只能由患方承担,对此类案件证明的困境应参照西方国家通过使证明责任负担与提供证据责任负担分离的机制及特定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与特定证明标准相挂钩的机制来加以化解。  相似文献   

9.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多数学者认为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是同一个概念,并在理论上将二者不加区别地使用。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刑事诉讼客观地存在着控诉、辩护和审判三种不同的诉讼职能。三种职能分别由不同的诉讼主体承担。它们都服务于相同的诉讼目的,即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应用法律。因此,所有执行一定诉讼职能的主体都必须通过证明活动来实现自己的诉讼职能,对案件事实都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可见,证明责任是一个范围广泛的概念。但是,不同的诉讼主体,由于执行的诉  相似文献   

10.
王刚 《比较法研究》2024,(2):107-119
一般性诉讼证明标准的确立,有助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提升法律的安定性与可预测性。但是,一般性诉讼证明标准无法兼顾到全部诉讼案件的公正问题。针对其缺陷,可通过证明标准降低予以弥补。将待证事实为真的心证要求予以降低,可以起到减轻当事人证明责任负担的效果。证明标准降低的法律性质为证明责任减轻,不免除或者改变原来的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降低,不是对一般性诉讼证明标准的否定,而是以其为前提下的例外规则,两者关系为“一般与例外”。建构符合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传统及实践的证明标准降低模型,除了坚持“一般与例外”原则外,还应设置严格的适用条件,即确因案件事实本身性质造成证明困难且致实体审理结果显失公正;同时,应对其施以程度和程序上的双重规制,在程度上降低的下限为盖然性优势(超过50%),在程序上及时公开降低的心证过程及结果并允许当事人论辩与上诉,以防止恣意裁判。  相似文献   

11.
刑事证明标准是在刑事诉讼中负担证明责任的主体利用证据对争议事实或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诉讼阶段不同,认识的层次和阶段任务有所差异,这就决定了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应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笔者拟就刑事证明标准的重塑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引起学界对此问题的关注,进而有助于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一、刑事证明呈阶段性、层次性特点(一)刑事证明的阶段性所谓刑事诉讼阶段,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按顺序进行的相对独立而又相互联系的各个部分。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其直接任务、诉讼主体及其采取的诉讼…  相似文献   

12.
李仲轲 《山东审判》2005,21(3):68-71
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及其缺陷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均没有关于证明标准的明确条款,但《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据此,学界通说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我国的这一诉讼证明标准相对于西方国家的证明标准而言,有其鲜明的特…  相似文献   

13.
吕钺 《中国检察官》2007,(11):47-49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利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达到的程度”。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是否达到证明要求的基本准则,是刑事诉讼证据理论体系中的核心内容,更是每一个司法者不得不思考的问题。研究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理论,完善刑事证明标准体系,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下载免费PDF全文
龙宗智 《法学研究》1996,(6):119-127
证明标准,是指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等待证事项的证明所须达到的要求,也就是说,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提出证据进行证明应达到何种程度方能确认待证事实的真伪,从而卸除其证明责任。标准,是一种质的事物的上限,也是另一种质的事物的下限,在司法实践中,证明标准即为证据充分或证据不足的分界线——线上则为充分,线下者为不足。由此可见,证明标准的确立至少有两重意义:一是实体法意义,在证据量及其证明力不变的情况下,证明标准设置  相似文献   

15.
我国传统的刑事证明对象理论仅在“证据—证明”的简单逻辑关系中研究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且以自然事实划定证明对象范围,所以产生了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为了发挥证明对象的实质性功能,应当将刑事证明对象理论置于“要件事实—证明责任”的逻辑关系之中,在证明的起点以要件事实厘清证明对象的范围,在证明的终点将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紧密相连,如此方能消除证明对象范围的混乱,澄清对证明责任的误解,促进法官裁判路径的合理化。因此,证明对象包括犯罪构成要件事实、量刑要件事实、程序法要件事实、证据法要件事实,非要件事实并非证明对象。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官不受控辩双方诉讼主张的限制,因此诉讼主张与证明对象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偏离。证明责任是证明对象的归宿,对于各类证明对象,要由法律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举证便利、可能性、经济性、刑事政策等多种因素进行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是针对证明对象的认知标准,所以不能将证明标准用于对自然事实的衡量。  相似文献   

16.
论诉讼证明的相对性   总被引:30,自引:0,他引:30  
诉讼证明既是一种认识活动 ,又是一种诉讼行为 ,因此 ,除了应该遵循认识论的普遍规律外 ,还应接受程序法律和证据规则的调整和制约。认识本身的相对性和诉讼证明的特殊性决定了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不可能达到与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完全一致、绝对真实的程度。基于诉讼证明的相对性原理 ,应当重塑我国刑事诉讼中定罪判决的证明标准 :其主观标准可以概括为“法官内心确信无疑” ,其客观标准则为“最大限度地符合或接近案件客观事实”。  相似文献   

17.
诉讼过程是重现事实的过程,但对于已发生的事实,证据所起到的证明作用往往非常有限,并且受当事人举证能力的影响甚大。尽管多数案件根据诉讼各方所举证据便能查清事实,但仍有部分案件到辩论终结前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证明责任是解决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时的裁判规则,直接关系到裁判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熟悉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对于正确处理一些疑难案件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18.
2006年的彭宇案作为一起嗵德官司”一度引起社会各界轰轰烈烈的争议和讨论。按照法理学家德沃金的理论,该案件的争议应当是关于事实的争议,并不是政治道德和忠实的双重争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规则,在证明标准方面,法官判决依据的“社会情理”不符合“优势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在证明责任方面,在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的事实的真实性之时,原告方作为引起诉讼的一方,有责任证明自己主张的真实性,否则就会承担的败诉的后果。  相似文献   

19.
论证明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证明责任,也叫举证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应当收集或提供证据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它是解决案件事实由谁证明的问题。证明责任包括收集、提供责任、调查责任和判断责任三种。本文所要论述的主要是指收集、提供责任,后两种责任很明显是由司法人员进行,没有什么争论,所以不需要论述;而前一种责任在法学界中意见分歧,争论激烈,必须予以论述。明确证明责任,有助于司法人员和当事人明瞭各自的职责,能够积极主动地去收集和提供证据,从而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以惩罚犯罪,保护好人,解决纠纷,教育群众,顺利地完成诉讼任务。  相似文献   

20.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到达的程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一款之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从而可以看出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就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且能够判处死刑。然而死刑案件由于其特殊性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生于死,则应该确立更为严格科学的证明标准从而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准确处理,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显然是有待完善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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